寬城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部分條例的決定

2011年3月5日寬城滿族自治縣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1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寬城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部分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1年06月09日
  • 實施時間:2011年06月09日
  • 頒布單位:寬城滿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2011年3月5日寬城滿族自治縣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1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寬城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部分條例的決定》已經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11年5月26日批准,現予公布施行。
寬城滿族自治縣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6月9日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清理地方性法規的部署要求,經對自治縣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寬城滿族自治縣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審議,決定對《寬城滿族自治縣地方公路條例》和《寬城滿族自治縣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進行修改:
一、對《寬城滿族自治縣地方公路條例》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五條第(三)項修改為:“村委會通過一事一議、民主決策等方式籌集的資金;”
(二)刪除第十五條第(四)項和第(六)項。
(三)刪除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
二、對《寬城滿族自治縣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中行政事業性收費已被取消或修改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凡由環衛部門負責保潔或清運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及時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二)將第十一條修改為:“使用城鎮規劃區內的土地進行臨時建設的,應在辦理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建設。臨時建設按規定標準交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三)將第三十條修改為:“按有關規定徵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立財政儲存專戶,專項用於城鎮建設。”
三、對下列與上位法不一致、不銜接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寬城滿族自治縣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縣城總體規劃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對《寬城滿族自治縣地方公路條例》作如下修改:
1、將第九條第(二)項修改為:“編制縣級公路的建設、養護規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編制鄉村公路建設、養護規劃;”
2、將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五)項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第(六)項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損壞交通標誌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當事人對依照本條例做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4、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中的“修建”修改為“建設”。
四、對《寬城滿族自治縣地方公路條例》中引用的法律法規名稱、條序變更或者廢止的規定作出相應修改
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第(二)項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和第八十條規定處罰”。第(三)項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分別按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10526(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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