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32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9-04
【生效日期】1998-09-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寬城滿族自治縣城鎮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自治縣城鎮管理,美化城鎮容貌,改善居民的居住環境和生活條件,促進自治縣物質文明和神精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縣縣城及建制鎮。
自治縣境內的單位和公民(含流動人口)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自治縣境內的單位和公民都有維護城鎮基礎設施的義務,有制止和檢舉損壞城鎮基礎設施的權利,對制止和檢舉破壞城鎮基礎設施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鎮管理。
公安、工商、交通、土地、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協助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鎮管理工作。
第五條凡在城鎮主要街道臨街居住的單位和經營業戶,居民戶,均以左右鄰為界前伸至路中心線,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制。其內容是:
(一)包衛生
無雜物、無垃圾、無污水、無積雪;保持城鎮公共設施完好;遵守規定的衛生保潔時間。
(二)包秩序
無亂擺、亂放,亂貼、亂掛、亂搭、亂建現象;無店外經營;腳踏車、機車擺放整齊,無亂停、亂放現象。
(三)包綠化、美化
按要求搞好門前綠化和美化,保護樹木、花草、綠化設施,種植花卉或擺放盆花、盆景;臨街建築物,店鋪門臉外觀保持潔淨、美觀;各門店的牌匾要按所要求的規格,式樣進行製作與安裝,一律採用國家統一規範文字書寫,字跡工整美觀,無錯別字;按要求安裝燈飾。
第六條通過縣城及各鎮的城鎮部分的幹線過境公路,由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設、養護和路政管理。
第七條凡在城鎮內臨街從事車輛修理、清洗,補胎充氣,木材加工、電氣焊,建材經營、廢品收購,噴漆等經營活動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第八條凡在街道兩旁邊溝蓋板以外設定的必要商業攤點,須經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九條經批准在街道兩旁邊溝蓋板以外設定的商業攤點,必須保持環境衛生,實行垃圾袋裝處理。
在城鎮內居住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時間、指定地點傾倒生活垃圾。
第十條實行建築垃圾申報制度。由建設單位或個人,申報建築垃圾數量,經城鎮管理監察隊核准後,按規定標準交付押金,工程竣工自行清理場地後,報城鎮管理監察隊驗收合格後,退回押金。
第十一條城鎮衛生隊對城鎮內的公共廁所,應經常打掃、消毒,保持清潔。
第十二條城鎮街道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邊溝蓋板以內擺設工商攤點;
(二)在交叉路口停車、逗留;
(三)停放除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或臨時裝卸貨物的車輛外的各種車輛。
(四)機動車輛停車對話,計程車長時間停車等客;
(五)機動車輛超速行駛;
(六)亂潑污水、污染街道;
(七)向邊溝內傾倒垃圾;
(八)焚燒垃圾;
(九)噪音污染;
(十)屠宰畜禽
(十一)打場曬糧,曬晾物品;
(十二)劈柴、抻鋼筋、拌和泥灰;
(十三)搞封建迷信活動,焚燒冥幣、紙紮物件。
第十三條凡由環衛部門負責保潔或清運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繳納衛生服務費。
第十四條推行建設花園式單位。自治縣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庭院綠化和街道綠化規劃,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劃落實。
第十五條按有關規定徵收市政公用設施有償使用費,所徵收資金財政專戶儲存,用於城鎮建設。收費標準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每發現一次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每發現一次處以10元至20元的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清除建築垃圾,逾期不清運的,每噸處以2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違反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每發現一次處以10元至 5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盜竊和破壞城鎮公用設施的,除責令賠償損失外,並處所損失金額二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妨礙城鎮管理監察人員執行公務,違反《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依照本條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具體實施中的問題由自治縣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