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見義勇為行為確認工作實施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見義勇為行為確認工作實施辦法》是由平安寧夏建設協調小組辦公室制定的實施辦法,於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見義勇為行為確認工作實施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1日
制定背景,內容解讀,

制定背景

2019年通過並實施的《寧夏回族自治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在簡化見義勇為行為確認程式的同時,對見義勇為行為的申請、確認、覆核等作出規定,極大地保護了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弘揚了社會正氣。由平安寧夏建設協調小組辦公室制定的《寧夏回族自治區見義勇為行為確認工作實施辦法》於2023年2月1日起施行,進一步規範了見義勇為行為確認工作,促進見義勇為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法治化。

內容解讀

《實施辦法》的出台,進一步明確了見義勇為行為人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如何申請和推薦見義勇為行為,以及申請和推薦見義勇為行為的條件;縣級平安辦如何調查核實和確認見義勇為行為,並規定了各級公安、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協助各級平安辦開展調查核實;市級平安辦如何對覆核申請進行覆核監督,並規定了作出覆核決定的具體情形;行為確認申請推薦、調查核實、覆核監督等過程所需的相關法律文書樣式以及文書送達、存檔等要求。
《實施辦法》明確,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後,應當向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平安辦(設在黨委政法委)申請和推薦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申請和推薦確認見義勇為行為,原則上應當在見義勇為行為發生之日起兩年內提出。如超過兩年,是否受理申請和推薦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由縣級平安辦提請市級平安辦決定。縣級平安辦應當在鄉鎮(街道)綜治中心設立見義勇為工作聯絡點,工作聯絡點也可申請和推薦確認見義勇為行為。
見義勇為行為確認需要調查核實哪些事項,《實施辦法》也作了說明,主要包括見義勇為行為人是否有職責或者義務實施該行為,只有不負法定職責、特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人員實施的行為才能被確認;見義勇為行為是否真實存在,只有真實發生且能被證實的行為才能被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等情況和其他與確認事項有關的事實。
縣級平安辦受理見義勇為行為確認事項後,應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經會議研究和公示後,對符合條件的製作《見義勇為行為確認書》,對不符合的製作《見義勇為行為不予確認決定書》,並在法定期限內送達申請人或推薦人。如有異議,可向市級平安辦申請覆核,由市級平安辦重新調查核實並作出覆核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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