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見義勇為確認和保障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規範見義勇為確認和保障工作,深入推進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各項措施的落實,根據《河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條例》(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以下簡稱省《條例》)、《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冀政辦〔2012〕28號)(以下簡稱省《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石政辦發〔2016〕47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見義勇為確認和保障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規範見義勇為確認和保障工作,深入推進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各項措施的落實,根據《河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條例》(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以下簡稱省《條例》)、《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冀政辦〔2012〕28號)(以下簡稱省《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見義勇為確認和保障工作的重要意義
(一)做好見義勇為確認和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全市各級各部門高度重視見義勇為確認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政策和有關工作機制,在鼓勵見義勇為行為、表彰見義勇為英雄、保障見義勇為人員權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全市見義勇為確認和保障工作仍存在一些問題與不足,主要是行為確認不規範、撫恤標準不統一、救助範圍不確定、保障措施不完善等。做好見義勇為確認和保障工作,事關見義勇為人員切身利益,事關黨和政府的形象,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大局,對於大力弘揚社會正氣,倡導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充分調動人民民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的積極性,維護我市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各部門要站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長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見義勇為確認和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強化措施,全力推進,努力形成政府主導、綜治協調、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確保見義勇為確認和保障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二、規範見義勇為確認和獎勵申報工作
(二)明確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條件。見義勇為是指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行為。見義勇為情形主要包括:制止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妨害社會秩序或者侵害國有財產、集體財產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的;主動抓獲或者協助有關國家機關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並做出重要貢獻的;在搶險、救災、救人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其他能夠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的情形。現役軍人、國家公職人員或保全等負有安全保衛職責的公民在非履行職責公務期間,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
(三)規範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程式。1申報(舉薦):見義勇為行為確認申報可由行為人本人、所在或受益單位和行為發生地鄉鎮(街道)、村(居)或者受益人及其他知情人員(自行為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行為發生地縣(市)、區綜治機構申報或舉薦,填寫《見義勇為行為確認申報表》(見附屬檔案1),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2受理:縣(市)、區綜治機構收到申報表和材料後,對事實清楚,材料齊全的,應當在15日內完成調查取證(核實)。3取證:調查取證是指蒐集能夠證明見義勇為行為的證人證言以及圖片、音像資料等取證內容。主要包括:行為人、受益人的陳述;公安、司法等部門提供的證明;鄉鎮(街道)、村(居)提供的證明;受益人(或受益單位)提供的證明;現場目擊者提供的證明;現場勘察記錄(圖)、照片、視頻;公安機關在辦案中相關筆錄材料等。對情況複雜的,還應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和民眾代表進行評議,並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60日內,提出擬確認的意見。4公示:縣(市)、區綜治機構應當將符合公示條件的、擬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人的事跡,通過當地新聞媒體(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5天,經公示期滿沒有異議的,填寫《見義勇為行為確認審批表》(見附屬檔案2),報縣(市)、區綜治機構領導審批(加蓋縣(市)、區綜治辦公章後生效)。5答覆:對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的,縣(市)、區綜治機構應當開具《見義勇為行為確認證書》(見附屬檔案3),並將確認結果通知申報人及所在單位、組織及涉及獎勵和保障工作的相關部門。對不予以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應當說明理由,並開具《見義勇為行為調查結果通知書》(見附屬檔案4),向申報人作出書面說明。6申訴:申報人對見義勇為行為確認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書面通知書10日內,向市綜治機構申訴。市綜治機構自收到申訴30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並將結果書面告知申報人和縣(市)、區綜治機構。
(四)把握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要件。確認見義勇為行為,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必須把握四個要件:1見義勇為的主體要件。必須是不負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的公民,即見義勇為行為人必須是在無保護和救助義務的情況下去實施保護和救助行為;2見義勇為的主觀要件。行為人在實施保護和救助時,主觀上具有正義性,目的是為使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人身、財產利益免受或者少受不法侵害、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3見義勇為的客體要件。見義勇為所保護或者救助的客體只能是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利益,並且這些利益正在遭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4見義勇為的客觀要件。是指見義勇為者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而進行施救的客觀情景和客觀成效。關於申報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時效溯及力,對於原省《條例》頒布(2005年1月1日)之前發生的見義勇為行為,法律沒有賦予綜治機構進行確認的權利和義務,綜治機構不再予以重新確認。本市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見義勇為的,由市綜治機構會商見義勇為行為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解決。
(五)強化綜治機構在確認工作中的責任。做好見義勇為行為確認是實施獎勵與保護的基礎和前提,縣(市)、區綜治機構要主動作為,通過基層單位、新聞媒體等渠道,全面及時掌握見義勇為信息動態,積極介入,認真核查,準確定性。要做好見義勇為行為確認信息資料的蒐集、整理、歸檔工作。凡經縣(市)、區綜治機構確認的見義勇為行為,應當根據其事跡情況,依據省《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積極向各級人民政府、見義勇為組織、相關單位組織推薦,給予表彰獎勵。公安機關在接處警、民政部門在搶險救災過程中發現的見義勇為行為,要第一時間做好證據收集、調查詢問工作,及時出具見義勇為行為證明材料,確保見義勇為確認公正、合理、及時。
(六)嚴格見義勇為獎勵與申報工作。凡是對見義勇為行為的表彰,必須經縣(市)、區綜治機構確認。縣級以上以政府名義表彰的,由各級綜治機構在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確定,填寫《見義勇為先進個人審批表》(見附屬檔案5),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凡擬授予縣級(含縣級)以上榮譽稱號的表彰對象,都必須在見義勇為發生地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廣大民眾的評議監督。為進一步規範表彰獎勵,市級每年從各縣(市)、區推薦的見義勇為先進個人中,篩選出事跡突出的見義勇為模範人選,報市政府審批後進行表彰獎勵,並將事跡特別突出的見義勇為模範推薦為省級表彰獎勵人選。各縣(市)、區要加強平時表彰獎勵力度,對不具備授予縣級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的見義勇為人員,可由行為發生地的鄉鎮(街道)或所在單位進行表彰獎勵;也可由所在系統或行業進行專項表彰獎勵。要堅持實事求是,寧缺勿濫,特別是受市級以上表彰獎勵的,不僅事跡要突出,而且思想道德和現時表現也要好。
三、健全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措施
(七)保障低收入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對生活困難、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按有關規定納入低保範圍,做到應保盡保;符合條件的還應實行相應的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見義勇為行為人受表彰所得的獎金(慰問金、獎品)和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對致孤人員,符合城市社會福利機構供養條件的,優先安排到福利機構供養;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納入農村五保供養範圍。對致孤兒童,納入孤兒保障體系,並按相關標準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八)提高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保障水平。堅持“先救治、後收費”的原則,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機構要建立綠色通道,實行首診負責制,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救治,對急危重症的,要優先救治。在搶救期間,經醫療機構醫務部門或總值班負責人許可,實行免交住院押金。因緊急救治發生的醫療費用,參照省《條例》、省《意見》有關規定執行。當地綜治機構應當負責協調相關部門落實好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搶救和治療費用。見義勇為人員和見義勇為革命烈士的配偶、父母持《見義勇為人員就醫優惠證》,在市、縣兩級公立醫療機構就醫,享受優先掛號、免掛號費(專家門診除外)、優先檢查、優先取藥。見義勇為致孤兒童的醫療保障,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鄉醫療救助等制度覆蓋範圍,符合條件的優先給予救助,參保所需個人繳費,按規定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解決。
(九)扶持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就業。各縣(市)、區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應將見義勇為人員就業納入政府公共就業服務範圍。對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只要其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優先納入就業援助,予以重點支持,幫助其就業、再就業。各級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以及各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公司職員,要優先安排和錄用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見義勇為人員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質監等有關部門應優先依法辦理證照,有關費用依法給予減免。
(十)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城鎮落戶。對受到市人民政府及以上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已納入就業登記並簽訂勞動契約、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可在我市申請辦理城鎮落戶手續。經核准落戶的見義勇為人員,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請隨遷,公安機關按照戶籍管理政策辦理。對在遷出地已經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子女,按國家及我市社會保險政策做好銜接工作。
四、完善困難見義勇為人員及家庭優撫救助機制
(十一)實施見義勇為人員或其子女受教育的優待政策。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制定和落實相關政策,對見義勇為人員或其子女受教育給予優待。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子女在入公辦或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時,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義務教育階段,要將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適齡子女,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優先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對見義勇為人員子女在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寄宿學校就讀的,納入國家補助寄宿生生活費資助範圍,優先享受國家資助。對因見義勇為批准為烈士的,其子女按照教育優待政策執行。對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子女,以及家庭經濟困難的見義勇為在學人員或在學子女,要統籌納入國家教育資助體系,優先享受國家助學金的資助。
(十二)組織開展慰問、助學、助困等活動。縣(市)、區綜治機構要及時了解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基本生活狀況,填寫《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調查表》(見附屬檔案6),組織開展好慰問和助學、助困等活動。慰問活動分為節日慰問和及時慰問,主要採取集中召開座談會或深入走訪形式進行慰問。對新發生的見義勇為事件及人員,當地綜治機構要儘快核實基本情況,組織整理事跡材料,及時向本單位主管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並派人及時進行慰問。元旦、春節期間,對生活困難以及犧牲、重傷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由市、縣兩級綜治機構(見義勇為組織)安排專人進行走訪慰問。對符合見義勇為在學人員及在學子女資助條件的,應當填寫《見義勇為人員或其子女助學資金申請表》(見附屬檔案7),凡原省《條例》(2005年1月1日)頒布實施以後發生的見義勇為行為、且受到市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其本人及其子女在國內就學期間享有被資助的待遇。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到市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獎勵且家庭生活特別困難並納入當地低保的見義勇為人員;因見義勇為致殘、部分喪失勞動力或全部喪失勞動力的人員;特別是因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家庭,應加大一次性救助的力度。為落實見義勇為人員優待服務措施,對受到市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見義勇為革命烈士的配偶及父母,發放《見義勇為愛心乘車卡》,持卡人可在市主城區內享受免費乘坐公共運輸車輛的優待。
(十三)解決見義勇為人員的住房困難。切實解決中低收入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的住房困難,對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各縣(市)、區要優先納入住房保障體系,優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發放住房貨幣租賃補貼。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要給予優先安排。
五、落實見義勇為傷亡人員撫恤補助政策
(十四)落實見義勇為犧牲、傷殘人員相關待遇。對見義勇為死亡人員,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為烈士,其家屬按照《烈士褒揚條例》享受相關待遇。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屬於因公犧牲情形的,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撫恤;屬於視同工傷情形並且參加工傷保險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於本人40個月工資的遺屬特別補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有關規定支付,遺屬特別補助金由戶籍所在地財政部門安排,民政部門發放。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發放一次性補助金,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落實待遇;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會同見義勇為組織負責發放,所需資金通過見義勇為專項資金統籌解決。對見義勇為致殘人員,凡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落實相應待遇;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由民政部門評定傷殘等級並落實相應待遇。
六、切實抓好見義勇為確認和保障工作機制的落實
(十五)各級政府要切實負責。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對貫徹落實本《實施意見》負有組織領導責任。要將見義勇為確認和保障工作擺上位置,在政策配套、資金落實和有關待遇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努力實現見義勇為行為確認規範化、獎勵申報制度化、服務保障社會化。市、縣兩級要抓好石財行〔2015〕67號檔案的落實,將見義勇為專項資金列入本地年度財政預算。各級綜治機構要發揮協調職能,及時研究解決見義勇為確認特別是保障工作中遇到的相關問題,建立健全服務見義勇為人員長效工作機制,確保見義勇為各項保障服務工作落到實處。
(十六)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各級綜治機構要及時協調政法各部門發揮職能作用,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因見義勇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請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援助。對在見義勇為過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案件,公安機關要強化調度、快偵快辦,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對報復侵害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的,要依法從重打擊、從嚴處理,切實保護他們的人身安全。人民法院受理見義勇為受害賠償、補償糾紛應依法減免訴訟費用,並及時裁定、執行。要建立健全由公安、民政、財政、教育、人社、住建、衛計、交通、工商、稅務、殘聯等有關部門參與的見義勇為確認和保障聯動工作機制,使他們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十七)大力宣傳見義勇為先進典型。要與宣傳、文化部門建立長期協作機制,充分利用報刊、廣電、網路等媒體和圖書、影視等文藝作品,通過舉行報告會、舉辦展覽、組織巡講等多種活動,大力宣傳見義勇為人員先進事跡和見義勇為工作成效,給予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更多的精神關懷和鼓舞,努力營造尊重、支持、關愛見義勇為人員的濃厚社會氛圍。
(十八)重視發揮見義勇為組織作用。各級政法、綜治部門要重視抓好見義勇為組織建設,積極培育、扶持見義勇為工作協會(見義勇為工作辦公室)的建立與發展,配齊配強專(兼)職工作人員,支持鼓勵他們充分發揮自身優勢,整合社會資源,動員社會力量,積極開展宣傳教育、公益捐助、志願服務等多種活動,在確認、表彰、獎勵、宣傳和幫扶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實際困難等方面充分發揮作用。各級見義勇為組織要不斷加強自身建設,健全各項工作機制,堅持科學、依法管理,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