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見義勇為行為確認是由見義勇為權益保護機構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事項名稱:見義勇為行為確認
- 收費情況:不收費
辦理條件,申報材料,辦理程式,辦理時限,辦理依據,
辦理條件
辦理材料齊全即可辦理。
申報材料
1.公安、司法等部門提供的證明;(《〈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2000年第60號政府令]第七條)
2.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提供的證明;(依據同上)
3.受益人提供的證明;(依據同上)
4.外省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的證明;(依據同上)
5.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證明。(依據同上)
辦理程式
1.對申辦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1)民政部門對申請人作詢問筆錄;
(2)民政部門對目擊證人作詢問筆錄;
(3)民政部門向公安、司法等部門發函,進行調查核實。
2.確認標準:
(1) 同正在進行的侵犯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2000年第60號政府令]第四條)
(2)同正在進行的危害國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依據同上)
(3)在搶險救災中,不顧個人安危,搶救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生命財產的;(依據同上)
(4)其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顧個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為。
及時準確告知申辦人辦理結果。 1.審批材料完整、正確、有效 2.存檔材料齊全規範3.書面通知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時限:民政部門作出確認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辦理時限
民政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並做出書面確認結論;對需要以公安、司法等部門的處理結論為依據的,民政部門自公安、司法等部門作出結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確認結論。
辦理依據
1.《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2000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號公告)
2. 《〈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2000年第60號政府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