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的決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的決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的決定》是2015年3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5年03月31日
  • 實施時間:2015年03月31日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3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的決定》已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3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3月31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對《寧夏回族自治區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予以修改:
刪去第二十九條(一)項中的“勞動教養所外執行和”,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的“勞動教養場所和”、“接受勞動教養或者”,第三十三條中的“或者解除勞動教養”,第三十四條中的“和解除勞動教養”,第三十五條中的“或者接受勞動教養”。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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