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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夏、商、西周實行「
世卿世祿制」。到春秋戰國時,統治階層改革舊有制度,更為了富國強兵,破格任用一些地位低下而才幹出眾的人。戰國時期出現「軍功爵制度」,又興起「養士」之風,招攬有才幹、善言辭的人才,不論出身,為國君、諸侯服務。到秦代則以「闢田」和軍功為選官依據。但這些都不是完備的選官制度。
到了
漢代,為了適應國家統治的需要,建立了一整套選拔官吏的制度,名為「察舉制」。察舉是自下而上推選人才的制度,也叫「選舉」。
漢高祖劉邦首下求賢詔,要求郡國推薦具有治國才能的賢
士大夫,開「察舉制」先河。惠帝、
呂后(二人執政時間為公元前194年—前180年)詔舉「
孝弟力田」,察舉開始有了科目。
漢代
察舉制度,嚴格地說是從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開始,他下詔要求「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並且定下了「對策」(考試)和等第。武帝時「察舉制」達到完備,各種規定相繼推出。其後,各種科目不斷充實,特別是有了統一的選才標準和考試辦法。
考試是
漢代察舉制度的重要環節。被舉者經考試後,由政府量才錄用,這樣既保證了選才標準能貫徹實行,選出真正的人才,還能保證競爭的相對公平,令下層人士有進入國家管理層的可能。隨著考試制度不斷發展和完善,到隋唐以後更發展成「
科舉制度」,這一制度實行了1300年之久,成為中國重要的選官制度。
察舉科目
總述
漢代察舉的科目,是由少到多不斷增加的;增加科目尤以特科為多,是根據對專門人才的需要而設立。這些科目,劃一由皇帝確定。按照舉期分類,察舉的科目可分為
常科(歲科)與特科兩大類。歲科有
孝廉、
茂才(秀才)、
察廉(廉吏)、光祿四行;特科又分為常見特科和一般特科。在上述科目中,以歲科為先,其中又以「孝廉」一科為最重要。特科中則以「賢良方正」為最重要。
漢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時要求舉賢良方正,漢武帝(公元前140年—前87年在位)時要求
舉孝廉,這都是察舉史上的標誌性事件。如果按照四科標準分類,以「德」為主的有孝廉、
孝廉方正、至孝、敦厚等科;以「文法」為主的有明法科;以「才能」為主的有尤異、治劇、勇猛知兵法、明陰陽災異、有道等科。但所有的科目,都以「德行」為先,在學問上則以「儒學」為主。
孝廉
在
漢代察舉
常科中,「
孝廉」是最重要的一科,亦得人最多,出了許多名人。「孝廉」之設,始於漢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武帝下詔,「初令郡國
舉孝廉各一人」;顯示「孝廉」起初不是常科,不被重視,後來「孝廉」規定為歲舉常科,才受重視,漸顯重要。
孝、廉有「孝子廉吏」的意思。「孝」是指孝敬父母;「廉」是指清廉勤政。這是古時對官吏的普遍要求。漢代「孝廉」,大部分是通儒學的高官及富豪子弟。舉「孝廉」之後,前程遠大,升遷較快。「孝廉」出身的官吏,更被認為是「
正途」、「清流」,很被看重。起初舉「孝廉」是以郡為單位。東漢時,和帝(公元89年—105年)採納丁鴻和劉方的建議,改以人口為單位;郡國人口不滿10萬三歲(年)
舉孝廉一人;不滿20萬二歲舉一人,20萬歲舉一人;四十萬舉二人;上至百二十萬六人。外圍郡國則作適當放寬。後來又採納
左雄建議,限年齡40歲以上才得舉。但此種「限年法」實行不久,就廢除了。
茂才
察舉歲科之一「秀才」,東漢時為避
光武帝劉秀(公元25年—57年在位)諱,改作
茂才(茂材)。漢武帝
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下詔:「其令
州郡察吏民有茂才異等」,這是此科之始。後來,宣帝(公元前73年—前49年在位)、元帝(公元前48年—前33年在位)時均有詔令,舉「茂才異等」。西漢時,茂才並不是歲舉
常科。
東漢光武帝建武十二年(公元36年)詔令:「
三公舉茂才各一人」,「
監察御史、司隸、州牧,歲舉茂才各一人」,此後才為歲舉,往往與「
孝廉」並稱,表明其重要性。不同之處是,「孝廉」為郡舉,「茂才」是州舉,所以數目是後者少、前者多,建武十二年總計歲舉「茂才」才約有20人。
「
茂才」多為現任官吏,如西漢的茂才蕭鹹是
丞相史。這些現任官吏舉「茂才」後,因本身資歷高,多起用為縣令(千石)。「孝廉」則多為郎官,
六百石。還有不少人先舉「孝廉」,再舉「茂才」。「茂才」中有許多升至高位,成為
漢代名臣。如東漢的
周舉(?—公元149年),官至
光祿卿,為「八俊」之一。
察廉
「廉吏」是
漢代察舉歲科之一。「
察廉」就是察舉廉吏的意思,不是指「
孝廉」。被舉為「廉吏」者,多為低級官員,被舉後,按原職升補;而舉為「孝廉」者,一般皆入朝為郎官,這是主要區別。而「廉吏」與「孝廉」二者之間的具體差別,又可概括成以下四點:
(一)「廉吏」為長官報請上級遷補屬吏優異者之科目,而「孝廉」則是郡國向中央「
貢士」之科目;
(二)「廉吏」限於「
斗食」至「
六百石」之吏員,而「孝廉」則開放予所有吏民;
(三)「廉吏」一般根據本秩(職位)直接遷補,而「孝廉」一般要入三署為「
郎中」;
(四)「廉吏」之「舉主」範圍廣泛,包括郡守,而「
孝廉」之「舉主」僅限於郡守、國相。
「廉吏」一科,大約在漢武帝(公元前140年—前87年在位)之前就有了,之後逐漸明確,成為一種歲舉
常科。被舉的「廉吏」,最初都是小官,大概他們忠於職守,特別是為官清廉,才被「舉主」看中,作為察舉的對象。
光祿四行
漢元帝
永光元年(公元前43年)春二月:「詔丞相、御史舉質樸、敦厚、遜讓、有行者,光祿歲以此科第郎從官。」據上述元帝詔書的內容,說明「光祿四行」的幾項重點:
(一)從永光元年開始,才有推舉「光祿四行」一科;
(二)質樸、敦厚、遜讓、有行(或作節儉)是四種品行,也是「光祿四行」的選拔標準;
(四)「光祿四行」的舉主為丞相、御史,被舉者為
光祿勛的屬官;
(五)光祿勛每年依此科考核(「第」)他的屬官。
漢武帝(公元前140年—前87年)時,改「
郎中令」置「光祿勛」,掌管宮廷宿衛及侍從之事,屬官有
光祿大夫、大中大夫、諫大夫、
謁者等。具上述四種品行的,通常是一些忠厚質樸的人,他們老老實實任職,沒有什麼突出成績,長時間也沒有得到提升,所以設立此科,每年從他們之中選拔一至兩人,予以升遷。
賢良方正
古代比較賢明的君主,往往希望有一些公正無私、敢於直言的大臣,能指出自己的不足之處,以便更好地治理國家。漢代
察舉制度設立「賢良方正」科,就是這個原因。
「賢良方正」是最主要的特科,始置於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目的是「納天下言」,即廣泛聽取對國政的意見。帝王們當時普遍認為,發生天地災異,是自己犯了過失,即「人主(皇帝)不德,布政不均」。所以,這一科常常是在災異發生之後舉行。而「賢良方正」又多與「直言極諫」相連,這是皇帝「
求言」的一種方式,所以稱作「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
漢代的皇帝大多開過此科。「賢良方正」科的「舉主」很廣泛,包括中央和地方的高官,諸王侯、
三公、將軍、
中二千石、州牧、郡守等。皇帝很重視此科,被舉者皆由他親自主持對策,按等第授官,高者有為「
九卿」者。
朝廷徵求的人才也很廣泛,包括儒生、有「道術」者,以及官吏等。有時也從賢良中直接選拔親民的官吏,名目稱為「賢良方正可親民者」,如宣帝(公元前73年—前49年)在位時,曾進行兩次詔舉。
這類目的在於「廣開言路」的選才辦法,在
漢代以後曾長時間實行,後演變為唐代科舉的
制科之一。到宋代,則以「對策」的方式向全國徵求治國之道。
賢良文學
在
漢代,選拔人才既注重品德修養,也注重文化質素。「賢良」的含義就是德行兼備。自從漢武帝實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後,「文學」的涵蓋範圍實際指「經學」。這樣看來,察舉中常見特科「
賢良文學」一科,所立的選才標準是:品德與文才兼備,又有良好的經學底蘊。
漢昭帝始元五年(公元前82年)正式下詔舉「賢良文學」:「其令三輔、太常舉賢良各二人,
郡國文學高第各一人。」宣帝(公元前73年—前49年在位)即位之初,曾發生地震,詔郡國舉文學高第各一人。不見於詔書的,在武帝(公元前140年—前87年在位)時就有「賢良文學」之舉,晁錯屬此科。可見,賢良與文學有時連稱,成為一科,有時分開,各獨立成科。不論怎樣,此科是以文學為主,主要薦舉對象是儒生。
在
漢代察舉制中,文學一科很受重視,西漢時每次察舉「文學」的規模可達一、二百人。
王莽時有四科之舉:「有德行、通政事、能言語、明文學」,文學是其中之一。
兩漢時期「賢良文學」一科,出了許多名人,包括晁錯、董仲舒、
公孫弘等,地位顯赫,成就卓異。
直言極諫
中國古代有敢於指出皇帝的不足之處,提出治國建議與方略的大臣,被稱為「諍臣」。於是有了「直言極諫」這個詞,意思是「正直的言論諫諍」。
漢代名臣
晁錯寫有一篇《舉賢良對策》,是對「直言極諫」的最好解釋。
所以,從漢代
察舉制度正式建立之初,
漢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就下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此後,舉「直言極諫」一直延續下去。但它不是獨立的一科,而是與「賢良方正」相連,說明對直言極諫者來講,應當具有公正無私的品德。無私才能無畏,才敢於「犯上」,甚至把自己的性命都置之度外,因此古代就有了「文(指文臣)死諫」的說法,是文臣(特別是
諫官)忠君的最高境界。
西漢官吏
王吉,先舉「
孝廉」,再舉「賢良」,任
昌邑王中尉。昌邑王荒淫,他因時常勸諫昌邑王而遭到處罰。宣帝(公元前73年—前49年在位)時召為博士、諫大夫,常上疏議論時政得失,但沒有受到皇帝重視,只好託病還鄉。元帝(公元前48年—前33年在位)時召他為諫大夫,擔任掌管議論的官員。
孝弟力田
《漢書》上說:「惠帝四年春正月舉民
孝弟力田者」。意思是:
漢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的正月,下詔選拔有孝悌(悌同弟)的德行和能努力耕作的人為官。這時
察舉制度還沒有正式建立。惠帝(公元前194年—前188年在位)死後,少帝立,由
呂后(公元前187年—前180年在位)
臨朝稱制,特設「孝弟力田」官一人,秩
二千石,地位很高。
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時,「孝弟力田」與「
三老」同為郡縣中掌管教化的鄉官。以後「孝弟力田」成為察舉的特科之一。
為什麼要舉「孝弟力田」呢?「孝弟」與「力田」,有時分開作兩科,因為這是兩種德行。「孝悌」是孔子提出的,「孝」是對父母盡孝,「悌」是對兄長尊敬。古時候中國人很尊崇孝道,因為它能使社會秩序和諧安定。至於「力田」,因為
古代中國是農業社會,以農為本,農業「為生之本也」,希望大家勤於耕作,達到「家給人足」,國家富裕。在唐代,「
孝弟力田」仍然是科舉選士(舉人)的科目之一,可見其仍受重視。
明經
漢代察舉中的「
明經」科,是最重要的特科之一。「明經」就是通曉經學。秦朝就有此科,到漢代地位開始突出。所謂「經」,原指先秦經典,自從漢武帝尊崇儒學,「經」就專指
儒家經典了。其實,察舉各科都有經學內容,被舉者也要熟習經學;把「明經」
特立為一科,說明經學在漢代政治上地位之重要。漢代的讀書人無不自幼苦讀經書,目的都是為了應舉、入仕。
西漢時舉「明經」科不按人口,東漢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年)開始,以人口多少定舉數。後來加上年齡限制,年50至年70才可入
太學。但在東漢初,年紀輕而精通經學,也可應舉「明經」。如
張玄「少習《顏氏春秋》,兼通數家法,建武初,舉明經。」
漢代許多名臣,如
孔安國、
貢禹等都是明經科出身,
韋賢、
韋玄成父子皆以明經科入仕,先後位居宰相。重經之風一直延續到
隋唐時期的
科舉考試,唐代的「明經」科試帖經,以通經比例決定等第。可見經學在漢代察舉制中地位之重要。
明法
漢代治國是儒、法並用的。選官時既選拔通曉儒學的儒生,也選拔通曉律令的人才,因此設立「
明法」一科,作為特科中的重要科目。
漢武帝時令舉「四科人才」,其中第三科即「明習法令,足以決疑」,這是設「明法」科的開始。在此之前,漢初就開始招天下明法之士,輔佐以法治理國政,可見朝廷對律令的重視。由於通曉律令而以明法入仕、位至高官者,漢代不乏其人。如:
鄭賓位至「御史」,
陳鹹、
陳忠位至「
尚書」,
吳雄位至「司徒」。郭射「家世掌法律」,世代通曉律令,有七個人當上
廷尉,即國家最高司法審判官。唐代科舉考試仍設「明法」科,選拔明習法令的人才,為
常科之一。
明陰陽災異
漢代大儒
董仲舒倡導「天人感應」說,認為天的喜怒之氣、哀樂之心與人相符;天有陰陽,人也有陰陽。天和人相類相通,天能幹預人事,人的行為亦能感應上天,自然界的災異和祥瑞,表示著天對人們的譴責和嘉獎。
漢朝的君臣們大都認為陰陽災異與國家政治有密切關係。所以,在察舉的特科中設立「明陰陽災異」一科,選拔有關人才。
由於這一科本身的特點,所以大都在發生天地災異的年份才開科。如漢元帝初元三年(公元前46年),因「風雨不時」,令「丞相、御史舉天下明陰陽災異者各三人」。安帝永初二年(公元108年),「京師及郡國四十大水、大風、雨雹」,是因為皇帝「不德」,造成萬民饑饉,少數民族叛亂,特下詔,舉明習陰陽等有識之士。
漢代是中國古代地震頻繁發生的高峰時期,據統計,從公元96年到125年間的30年中,就有23次較大規模的地震,其中有的就發生在京城附近;以致漢朝的皇帝大為緊張,只好乞求於鬼神術數。大科學家
張衡發明了可以觀測地震的「地動儀」,可是並未被舉「明陰陽災異」科。可見,科學與迷信在漢代並非一途。
勇猛知兵法
在隋唐的科舉考試中,有文、武兩科,武科的淵源就是
漢代察舉科目中的特科:勇猛知兵法。作戰勇猛又熟知兵法,能率軍作戰,這就是此科所選之人才。此科始於
漢成帝元延元年(公元前12年),這一年發生日蝕,成帝恐天下有變,下詔令「北邊二十二郡舉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
其後,漢朝頻開此科,只是名目略有不同。如:
(一)西漢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詔舉「勇武有節明兵法,郡一人」。東漢安帝永初五年(公元111年),「災異蜂起,寇賊縱橫,戎事不息,百姓匱乏,疲於徵發,重以蝗蟲滋生」,說明這一時期天災人禍頻發,社會動盪不已。所以,「詔
三公、
特進、
九卿、
校尉,舉列將子孫明曉戰陣任將帥者」。
(二)東漢順帝
永和三年(公元138年),詔令大將軍、三公等各舉地方「剛毅武猛有謀,堪任將帥者各二人」。
(三)
東漢靈帝中平元年(公元184年),「詔公卿,舉列將子孫及吏民,有明戰陣之略者詣公車」。
從以上可知,主要是在「災變不息,盜賊眾多」的東漢,才急需較多軍事征戰人才。一般而言,
漢代察舉制仍以「明經」科為最重要的特科之一。
形成
總述
察舉制主要是依靠中央的三公九卿、郡守、列侯以及地方上的高級官員, 從平民或低級官吏當中按照一定的標準選拔在道德、品行、才能方面符合當時統治階級需要的人才入朝為官。
「選」的對象為沒有官職的讀書人,「拔」的對象是下級官吏。按規定,他們都必須是品德高尚、學識才幹出眾的人。由下而上推舉官吏的辦法,在
秦代已有,但作為完整
選士制度的「察舉制」,則是在西漢時期才開始確立。
漢高祖劉邦(公元前206年—前195年在位)雖是「
馬上得天下」(靠打仗而奪天下)的,卻深明不能以「馬上治天下」(治國不能靠武力)的道理。所以高祖在十一年(公元前196年)下詔求賢,輔佐帝業。
漢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在即位第二年就下詔,說:「天下治亂,在予(自己)一人,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以匡朕之不逮。」這便是
察舉制度的開始。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又下詔,舉賢良能直言極諫,「對策者百人,唯(晁)錯為高第」。這裡說明當時不但有了考試(對策),而且還有等第區別,顯示此時察舉制度已趨成熟。
漢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下詔舉士,規定非治儒術者不取,董仲舒取為上第。這正標誌著察舉制度的完備與正式確立。這時候,漢朝的統治者已從初期的與民休息、清靜無為,轉為積極進取,確立以儒家思想為指導原則,並以法治繩之,達到了學術思想、政治體制、知識分子三位一體的結合,使
中央集權制有了進一步的發展。
高祖召舉三老
劉邦(公元前256年—前195年)在與
項羽的「楚漢戰爭」中取得勝利,建立漢朝,即西漢(公元前206年—公元8年),他當上了皇帝,是為
漢高祖(公元前206年—前195年在位)。劉邦和他的謀士鑒於秦朝國祚短速,「二世而亡」,思考如何能長治久安。起初,劉邦瞧不起儒生。儒生陸賈與他談《詩》、《書》,他說:「我馬上得天下,《詩》、《書》有什麼用?」
陸賈說:「馬上得之,不能馬上治之」,治國不能靠武力。後來劉邦採納了
蕭何、
曹參的「清靜無為」、與民休息的
治國方略,使亂紛紛的局面得以穩定。
早在
劉邦立國的第二年,曾下令「詔舉
三老」,就是要求選拔年齡在50以上,「有修行,能率眾為善」者,協助地方長官推行政令。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又下詔,把選拔人才的事情提到了重要的議事日程。
劉邦了解選拔具有治國才能的「賢
士大夫」對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性。他命令郡國向中央推薦人才,記錄他們的「行」(品行)、「義」(儀表)、「年」(年齡)。要求郡國按一定標準推薦人才,開啟了
漢代察舉制度的先河。
文帝召舉賢良
漢代在惠帝(公元前194年—前188年在位)、
呂后(公元前187年—前180年臨朝執政)時期,均曾下令詔舉「
孝弟力田」,可免其徭役,或厚加賞賜,讓他們「為民表率」,做鄉官。這是
漢高祖(公元前206年—195年)「詔舉三老」的延續。
漢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二年,第一次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文帝因為這一年發生兩次日蝕,他深信這是因為上天對他施政的不滿警告,所以文帝希望通過下詔求才,「以匡朕之不逮」。
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再下詔,要求諸侯王、
公卿、郡守,「舉賢良能直言極諫者」,並由皇帝親自考試──「對策」。對策的內容有四項:「朕之不德,吏之不平,政之不宜,民之不寧」。這一次晁錯被選為高第,升遷中大夫。
文帝的兩次詔舉,明確訂立了舉薦制度,有了科目,有了考試辦法,也分出了等級,這標誌著
察舉制度正式形成。不過,當時科目僅有一種,沒有固定的期限,也沒有人數的規定,所以制度還未臻完備。
下馬石
董仲舒應策
漢武帝時代(公元前140年—前87年),察舉成為比較完備的選官制度。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下詔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舉主為丞相、御史、
列侯、
中二千石、二千石、
諸侯相。丞相
衛綰上奏說,被舉之人「或治申(即
申不害)、商(即
商鞅)、
韓非、
蘇秦、
張儀之學,亂國政,請皆罷」,不是儒學出身的都不取。這說明以儒學為正統,從這時開始確立。這實際上是武帝的意見。
董仲舒是此次被察舉者之一,由漢武帝親自策問。董仲舒認為治理天下,要靠皇帝的德政,不是靠天;並提出「刑者不可任以治世」,治天下不能光靠刑罰,又引孔子說:「不教而誅謂之虐」;因此,治國以宣德政、施教化為主。此外,董仲舒還提出培育人才的方法:「臣願陛下興太學,置明師,以養天下之士」。關於用人,他說用「天下之賢人」,量才授官。最後,董仲舒提出,要推「孔子之術」,對其他各家「皆絕其道」。這就是「
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方略。這篇對策,武帝聽了非常信服,就定董仲舒為第,任為
江都相。
到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又詔舉賢良,董仲舒提出以各郡人口多寡定舉人之數,以及「四科」之制,被採納。這是董仲舒對察舉制正式確立和實行所作的貢獻,並奠定了
察舉制度的基礎。
演變
總述
漢代
察舉制度有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舉士」(選拔人才)與「舉官」(提拔官吏)沒有分開。而且,「選舉」與「考課」沒有區分。察舉的對象既有未入仕者(無官職者),也有入仕者(現任官吏)。選舉科目的設定,也是對現任官吏的考課內容。總的來看,考試(考課)是輔助形式,不占主要地位。這說明
漢代對選才、任職官吏的考核還未制度化、嚴格化。到了東漢光武帝(公元25年—57年在位)時,開始對選拔與提拔的對象,施行「授試以職」,即進行文字方面的測試,內容有策、經、箋奏(章奏文體)等。初在部分科目,後向所有科目滲透,說明考試這一環節變得愈來愈重要。
章帝建初八年(公元83年)詔辟四科,這所謂「四科」不是具體科目,而是與察舉有關的四項標準。早在漢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董仲舒的一次對策中,就提出「四科」的概念。這兩個時期提出的內容亦大體相同。
順帝
陽嘉元年(公元132年),時任
尚書令的
左雄提出「改察舉之制」,主要內容是:
(一)「限年四十以上」;
(二)「儒者試經學,文吏試章奏」,包括年齡及課試內容的規定。又提出「先詣公府」的辦法,把考試分為兩個層次,先在中央公府初試,再由
尚書省複試。這是
察舉制度中考試環節的重大改革,是選才用才的一個進步。
東漢的察舉人數
東漢時,由於察舉制的弊端不斷湧現,因而作出了不少重要的改革;其中察舉的有關科目在人數上時有變化。這些變化主要是各郡按人口方面的不同,而有不同的
薦舉名額。
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年),詔各郡舉明經之士,十萬人以上推舉五人,不滿十萬推舉三人。和帝永元十三年(公元101年)下詔,指幽、並、
涼州等緣邊地區,人口稀少,「良吏進仕路狹」,為此,令緣邊各郡人口十萬以上每年
推舉孝廉一人,不滿十萬每兩年推舉一人,五萬以下每三年推舉一人。
不過,仍有不少科目是以郡為單位,不論人口多少,郡之大小,推舉人數均相同。如:安帝本初元年(公元107年)令郡國舉「敦厚質直」各一人。安帝建光元年(公元121年)令郡國舉「有道之士」各一人。桓帝建和元年(公元147年)令郡國舉「至孝篤行」各一人。
東漢時對「舉主」任職年限,也有不同的規定。如安帝
延光元年(公元122年)定「視事(解作任職)一歲以上至十歲」得舉。延光四年(公元125年)又定「視事未滿歲者,一切得
舉孝廉吏」。這是一種比較靈活的做法。
年齡限制
漢代
察舉制度中,對被舉者的年齡,在不同時期、不同科目中,有不同的規定。這裡簡述東漢時的規定。東漢順帝
陽嘉元年(公元132年),下詔規定:「
孝廉年不滿四十不得舉」,規定
舉孝廉必須在40歲以上。但又規定:「其有
茂才異行,不拘此例」,就是對有特殊才幹者,可以放寬限制。上述規定,源於尚書令
左雄的意見。左雄在關於察舉改制的建議中提出「限四十以上」,但對於「有
顏回、子奇之類,不拘年齡」,即學識、才幹特別高的人,年齡不受限制。朝中有人反對左雄的意見,但順帝十分支持左雄的改革,最終頒布了詔令。
其實以上的規定也不盡然。如在征詔博士人才時,年齡限制則為50以上。到質帝(公元145年—146年)時,又令郡國舉明經之士,年齡限制在50以上,70以下。從以上例子可見,東漢時期對被舉者年齡的限制,普遍偏高,這並不一定是好現象,因為此舉無疑是對於青年才俊仕途的壓抑。
孔子整理的春秋集語
培養機制的建立
漢代察舉是選拔人才的制度,在西漢武帝時(公元前140年—前87年在位)確立,但如果從國家的需要出發,想獲得更多、更優秀的人才,必須建立相應的培養機制,而這個機制由西漢武帝開始,至東漢時期發展至高峰。漢武帝時董仲舒就提出了「興太學,置明師,以養天下之士」的建議,說明董仲舒是很有遠見的學者。而且把養士(教育)與選士相結合的做法,從長遠看,對改善行政官員的質素,至為重要。
漢武帝採納董仲舒的建議,在都城長安(今西安)設立了
太學──國家最高學府。進入太學的稱為「
博士弟子」,條件是年齡18歲以上,儀表端正。甄選方法有二:
(一)由中央有關部門
(二)由地方郡縣長官推薦。
博士弟子在太學裡學習的內容,主要是儒家經典,有《詩》、《書》、《易》、《禮》、《春秋》等。每一年考試一次,是選拔性考試,通「一藝」(一種儒家經典)以上,可以任官,考獲較高等級的能任「郎中」。如「一藝」也不通,該名博士弟子會被打發回家,而推選他的人還要受罰。這樣嚴格的制度,不只能培養人才,還直接為國家選拔優秀的官員。
太學剛成立時,招收的學生只有幾十人,以後規模愈來愈大。主要原因是課程(經)門類增多(如《公羊》、《左傳》、《爾雅》等等),一種經就有若干博士。在成帝(公元前32年—前7年在位)時,博士弟子的名額增至3000員,東漢時更多達30000人,為太學規模之極盛時期。
魏晉時期
漢代之後是
魏晉南北朝,從公元220年到581年,長達300多年。這個時期的特點是分裂紛爭,政權交錯。這時的選官制度,針對東漢後期大族
名士主持鄉閭評議及控制選舉過程的流弊,改行「
九品中正制」。但察舉選士的辦法仍在實行,不過退居次要地位。九品中正與察舉本質上代表著兩種選官導向。由於以九品中正為主,所以察舉受到它的制約:由察舉入仕者,也須經過中正品第,而且,入仕者的成分、升遷、地位等也受到相當的限制。這時期的察舉制,仍以舉薦為中心環節,而當中有所變化:
(一)除歲科和常見的特科,如:
孝廉、
茂才、賢良方正、能言極諫等繼續延設外,其特科的設定更為靈活,範圍擴大,增加了許多特詔科目。
(二)察舉的對象,由原來的儒生、文吏兩途,融合為一,儒生成為主體人選。這改變是從魏明帝
太和二年(公元228年)開始的,規定「貢士以經學為先」。
(三)考試範圍擴大、黜落程度加深。東漢時僅對孝廉一科的考試、黜落較嚴,西晉時擴大到秀才科。
(四)門第限制較寬鬆。魏晉南北朝時,下層人士通過察舉入仕者,占了接近一半,在
漢代僅占四分之一。至於高官子弟入仕,另有途徑,不再通過察舉了。總之,察舉制的門第因素,在
魏晉南北朝時期是呈下降趨勢的。
評價
實行了300多年的兩漢選官制度──察舉制,對後世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從實際情況觀察,
察舉制度確實為漢朝選出了許多人才。究竟什麼原因令察舉制度能如此成功呢?總括而言,有以下幾點:
(一)察舉科目多,涵蓋了國家所需的各種人才,選拔的範圍也較廣,為有才幹的士人提供了較多晉身仕途的機會;
(二)相對而言,察舉制度執行嚴格,對舉主和被舉者均有賞罰,特別是舉主,不得不謹慎行事,因而減少了
濫竽充數的情況發生;
(三)最重要的是選拔與考試相結合,為被舉者提供了公平競爭的舞台,使真正優秀的人才有脫穎而出的機會。
此外,
漢代察舉之得人,還要歸功漢武帝(公元前140年—前87年在位)。在此之前,有漢初的「
文景之治」,加上漢武帝的雄才大略,求賢若渴,於是大力推行
察舉制度,呈現出「群士慕向,異人並出」的勃勃生機,造就了
漢王朝成為當時的文明大國。
但由於漢朝選才之權集中在皇帝以及中央和地方官員之手,人為因素對選才有著決定性的影響,也是這一制度的根本弊端。當時被舉者占四分之三是現任官吏,造成平民儒士中之優秀人才被拒之門外。特別在東漢後期,任人唯親、唯財、唯勢,權門勢家把持察舉的結果,令流弊百出,察舉制度的根本缺陷暴露無遺。
代表人物
左雄-察舉的改革者
西漢時,察舉「
孝廉」後,被舉者可謂前途輝煌,所以高官豪族幾乎壟斷了舉薦之權。東漢順帝時(公元125年—144年在位),因察舉制產生種種弊端,
左雄提出了改革方案。左雄(?—公元138年),字伯豪,南郡涅陽(今河南
鎮平)人。初舉「孝廉」,升遷為
冀州刺史,常閉門不與豪族交往,並敢於揭發檢舉。順帝陽嘉元年(公元132年),擔任尚書令的
左雄,建言改察舉之制。內容為:
(一)限年40歲以上才得舉「
孝廉」,此為「限年法」;
(二)確定考試內容,「儒者試經學,文吏試章奏」;
(三)對有特殊才幹者,不限年齡。
當時
尚書僕射胡廣及尚書郭虞等,提出反駁意見,認為「選舉因才,無拘定製」,不需要條條框框。但最後順帝仍採納了左雄的意見,頒令實行。從此,年不滿40不得舉「孝廉」。察舉者要到公府考試;然後試用,以「練其虛實」。有名不副實者,治其罪。至此,考試制度正式確立,這是
察舉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
此後,左雄崇經學,修太學,吸收60歲以上的儒士為郎;公卿子弟不以年齡幼小,凡能通經者授童子郎。造成京城裡諸生雲集,太學盛極一時。
董鈞-才德兼備的學者
董鈞,字文伯,
資中(今四川
資陽)人,為東漢初年的著名學者。精研《慶氏禮》,在
大鴻臚王臨手下做事。漢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舉明經科,任「廩犧令」,是六百石的小官。後因病去職。
東漢光武帝建武年間(公元25年—55年),又舉「
孝廉」,辟「司徒府」。他勤奮好學,博通古今,喜歡議論時政。
明帝永平初年(約公元58年),任博士。由於博學通禮,參議制訂五郊祭祀、宗廟禮樂及威儀章服,他的意見,多被明帝採用,所以人們都稱他為「通儒」。
董鈞幾經擢升,任
五官中郎將,常教授門徒百餘人,傳授學問。這位德才兼備的學者,非常長壽,活到70多歲才離世。
東方朔
漢武帝即位之初,征天下舉賢良文學才力之士,東方朔與上千名士人一起,上書自薦。最後,絕大多數人都不合朝廷要求,「罷令回家」。東方朔卻脫穎而出,得以提拔,成為舉賢良文學才力之士。這一年東方朔才22歲。東方朔(公元前154年—前93年),西漢大臣、文學家。他是
漢代的一位「奇人」,善辭賦,能言善辯。他從小失去父母,由兄嫂養大。自幼學寫字、文化及擊劍。16歲學《詩》、《書》二經,能背誦22萬言(字)。19歲學孫、吳兵法,又背誦了22萬言。他描述自己「長九尺三寸,目若懸珠,齒若編貝」,相貌堂堂。勇、捷、廉、信等美德兼備,因此,「可以為天子大臣」。像東方朔這樣上書推薦自己的士人,在當時來說實在少見。
東方朔曾擔任常侍郎、大中大夫等職,常諷諫漢武帝的得失。大概因為他的言語常帶有諷刺成分,令武帝不悅,所以始終沒有得到重用。他的名作《答客難》,就是抒發自己有才智而得不到重用、無由施展的苦悶。
董仲舒
董仲舒是儒學大師,自漢武帝採納了他以儒學為正統的建議後,一直維持了近二千年之久,被歷代皇帝奉為圭臬。董仲舒還創立維護傳統道德秩序的「三綱五常」體系。
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詔舉賢良,董仲舒應對策,建議:
(一)諸侯、郡守、
二千石,每年薦吏民之賢者各二人;
(二)所薦之人「賢」(優秀)有賞,「不肖者」(不合格)則罰;
(三)量才授官。
董仲舒的建議被武帝採納,遂下令郡國舉「
孝廉」各一人。從此,察舉作為較完備的選官制度,正式確立。儒學的地位、察舉的標準,得到完全的推行。董仲舒(公元前176年—前104年)年少時學習《春秋》,景帝(公元前156年—前141年在位)時為博士,潛心於儒學研究。漢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董仲舒建議在察舉中,「推明孔氏(孔子儒學),抑黜百家,主學校之官」。從此,察舉確立以儒學為正宗的體制。但由於
竇太后(漢武帝的祖母)的干涉,並未實行。
董仲舒官至江都王相和膠西王相,後因病辭去官職,從事修學著書。朝廷每遇大事,仍常派使者徵詢他的意見,可見董仲舒在當時的地位是何等崇高。
晁錯
漢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6年)下詔舉「賢良能直言極諫」,並由文帝親自主持對策。在百餘名應對者中,晁錯便是其中一人。
晁錯(公元前200年—前154年)是西漢的名臣,潁川(今河南
禹縣)人。年青時師從學者
張恢,學申、商之術,由於熟悉文獻典故,被任命為
太常掌故(
六百石)。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時奉命跟原秦朝博士
伏生學習《尚書》。後來任太子(即後來的景帝)家令,深受寵信,升遷為博士。
其後,晁錯由
平陽侯曹窋等人聯名舉為賢良,由文帝親自對策。文帝對他策問的內容(題目)是「吏之不平,政之不宣,民之不寧」。晁錯以秦亡為鑑,提出一系列施政綱領。他說:「所為天下興利除害,變法易故,以安海內者,大功數十,皆上世之所難及,陛下行之,道純德厚,元元之民幸矣。」在對策的百餘人中,由於晁錯成績突出,升遷為中大夫。
晁錯對策事件,說明:(一)作為選用官吏的
察舉制度,從文帝開始;
(二)被舉者要經過考試選拔;
(三)文帝時的察舉限於「賢良」一科,尚無人數及期限的限制。
晁錯任官以後,曾任御史大夫,推行
重農抑商政策,更定法令,主張充實邊塞,積極防禦匈奴對漢室邊境的攻掠,又建議削奪諸侯王國封地,以鞏固
中央集權。但後來在
吳楚七國之亂中,晁錯因建議
削藩,被他的政敵以「清君側」為名腰斬於長
安東市,父母、妻子、同族皆被殺。
利弊
察舉制之利
其一,在察舉制下,個人的社會背景、家庭出身不再是選士任官的唯一依據。地方士人只要有真才實學,有一定的社會威望,或有值得稱頌的道德品質,就有可能成為察舉對象,從而登上仕途。許多出身卑微的人才像主父偃、東方朔、司馬相如在漢武帝時得到重用,而這在
世卿世祿制下是根本不可能的。在世卿世祿制下,官職由貴族壟斷並世襲,一般人根本沒有條件成為官吏。而世襲的貴族往往奢侈腐化,無所用心,於國於民都為害不淺。軍功制起初,只要有軍功,不管他出身如何都能授以爵位,而若沒有軍功,哪怕他出身再高貴也不能獲得爵位,所謂“有功者榮顯,無功者雖富貴無所芬華”是也。但到兩漢時,有了高爵低爵之分,一般人不可能獲得高爵,換言之,家庭出身此時使得爵位越來越無實際意義,百姓對是否擁有爵位也毫不掛心了。
其二,察舉制有利於招徠各類人才。察舉科目很多,有
孝廉、秀才、明經、明法、賢良方正、直言極諫、孝悌力田等不下十幾種,而且又讓熟悉地方情況的
州郡長官親任察舉官,這就能把各類人才作為察舉對象,選士任官,這無疑有利於封建國家的統治。而軍功制不利於按才能來選拔官吏。在軍功制下,授爵僅以其軍功為依據,如此便剝奪了許多非身強體壯的士人之權利。韓非子有言:“今治官者智慧型也,今斬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慧型之官,是以斬首之功為醫匠也。”說得很有道理。秦朝又實行“計首授爵”制,多次發生殺良冒功之事(這在《虎地秦墓竹簡》中有載)。在軍功制的蠱惑刺激下,將士瘋狂屠殺,幾乎每次戰爭都要死許多人,給社會造成極大破壞。
世卿世祿制不利人才選拔之弊則更明顯了。在世卿世祿制下,官職由貴族壟斷並世襲,出身的小貴族即使是昏庸之輩,甚至是白痴,也可繼承父兄的職位。如此弊病大矣哉!
其三,察舉制有利於中央集權,這與軍功制相比更加明顯。在察舉制下,察舉權雖下放到地方,但官吏任免權最終由中央掌握,中央仍可自由委派官吏。而在軍功制下,極易出現地方諸侯“功高蓋主”的現象,對皇權造成威脅。西漢初,分封的異姓王幾乎全是軍功制的受益者,結果造成地方王國勢力強大,中央無法駕馭。地方王國問題遂成為西漢中央集權的最大威脅,這很能說明軍功制是不利於中央集權的。
其四,察舉制在其實行之初一般能保證被察舉者的“質量”。被察舉者有一年任期,只有勝任者才能轉為正式官員。若不勝任,就要被撤換,而且推薦者也會因此受罰,這使得察舉人不敢隨便亂推薦士人。還用策問形式直接考察士人,其益處自不待言。東漢順帝採納
左雄建議,用賢才必須經過嚴格考試,一考儒家經典,二考文書、表奏。“諸生通章問,文吏考筆,得考選。”公府初試後,還要在端門(御史台)複試,如此嚴格把關選拔賢才,“南郭先生”們是很難矇混過關的。
綜上所述,察舉制相對於世卿世制、軍功制是一大進步,兩漢統治能長達400年之久,與察舉制的有效推行有很大關係。
察舉制之弊
正如凡事有利有弊一樣,察舉制雖有上述多種優點,但也有其嚴重弊端。
其一,在察舉制下,雖然察舉科目很多,但天下之大,賢人之眾,不可能把所有賢人都推薦給朝廷,仍有許多不為人知的賢才被埋沒在鄉村野氓中,終身未得任用,造成了人才的流失和浪費。兩漢由察舉而成為官吏的士人只占總官吏人數的極少部分,而且有許多小人利用察舉機會,或賄賂或靠關係千方百計使自己成為被察舉對象。還有,被察舉者因察舉人而走上仕途,必對察舉者感恩戴德,並為之效命,這樣極易產生宗派行為,形成地方集團。
其二,對士人道德品質的考察是察舉制的前提,但這不易作好,因為很難對人的道德品質作出中肯的評價。人的道德品質須通過對他言行的長期考察才能得出較客觀的評價,而且這種言行還可能是假的,抑或他以後發生蛻變。這樣的例子舉不勝舉。如《後漢書·許荊傳》中那個挖空心思、沽名釣譽的許武;王莽篡漢前,謙恭至孝,有很大的聲譽和威望,後來卻成為篡漢的歷史罪人,正所謂“向使王莽身先死,一生真偽誰復知?”。
其三,察舉制廣泛推行,地方鄉閭因之有了評議之風,“清議”名士好品評臧否人物,不重實際,空發議論。這種惡劣風氣還遺留給了後世,在魏晉時尤為明顯。“清議”名士中有許多是“刻情修客,依倚道藝,以就聲價”者,清議成了這些偽君子攫取名利、撈取政治好處的資本。
其四,察舉制在其後期,弊端日益嚴重。到東漢中後期,地方選舉權被少數公卿大臣、名門望族所控制,他們選士任官往往推薦名望家庭的子弟而不管其學問品質如何,如此使得察舉範圍越來越狹窄,被察舉者也大都名不符實,“舉秀才不知書,察
孝廉父別居,寒素白濁如泥,高第良將怯如雞。”社會上出現了“四世五公”、累世公卿”、“累世經學”的官僚門閥集團。此時的察舉制已蛻變為變相的世襲制,成為那些公卿大族維護自己勢力,維持特權的工具了。而“一部中國政治制度史證明,不論是何種官僚制度,一旦變成世襲制,它便很快就要腐朽下去。”(朱紹侯語)魏晉時產生極端腐朽的士族便是兩漢察舉制嚴重弊端所致的。
綜上所述,相比於世卿世制、軍功制,兩漢的察舉制有著明顯的優點,這也是我國的封建社會能在兩漢時期獲得初步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察舉制也存在著嚴重弊端,在其後期表現得尤為明顯。歷史是一面鏡子,“以史為鑑,可以知得失”。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關鍵時期,國家急需各類人才,因此很有必要借鑑我國古代選舉制度之得失,努力做到唯才是舉、因才制宜、人盡其才,以推動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兩漢淺析
摘要:
兩漢時期,選拔或委任官吏以“尚賢”為基礎,形成了一套較完備的察舉選官制度。察舉是一種自下而上選拔官員的辦法。主要是根據人的“德行”,通過舉薦和策問.在經過一定的考試後。授以相應官職。通過察舉制度,兩漢選出了很多賢良之才,對鞏固兩漢統治、促進社會發展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本文對兩漢察舉制進行了分析。
關鍵字:兩漢時期察舉制創立內容影響
戰國時,許多諸侯打破“世卿制”,召集和選拔賢能者擔任官職。秦自商鞅變法以後建立了軍功爵制.按軍功選
拔官吏.直到統一六國。西漢建立後,在繼承前朝“尚賢”思想的基礎上.為適應封建專制政體的需要,對官員選拔方法叉進行了變革。於是,察舉制度應運而生。
一、察舉制的創立察舉制是以遠古“尚賢”思想為基礎,在對先秦諸子百家“尚賢”理論進行繼承發展並進一步深化的基礎上的。在中國古代,尚賢思想歷史悠久,原始社會的“禪讓制”就是體現著“選賢與能”精神的一種遠古選舉制度,殷周時期仍有保留。春秋戰國時期也強調尚賢、貴賢、選賢,而秦朝尚賢思想曾受到衝擊。西漢建立後.統治者看到了秦朝法治絕對化的種種弊端.為了更好地鞏固封建政權,尚賢思想再度受到重視。這就為察舉制的創立奠定了思想基礎。兩漢時期,舉賢思想很好地付諸實踐,形成了系統化的察舉選官制度。高祖劉邦於十一年公元前196年1發布求賢詔書,開了察舉制之先河,之後至文帝時,察舉制度大體形成。文帝於二年(公元前178年)下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於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又下詔:“諸侯王、公卿、郡守舉賢良能直言極諫者。”①武帝接受了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建議,正式建立了以儒術取士的較完備的選官制度,並於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首次頒布了“令郡圍舉孝廉”的詔書.規定各郡國每年必須依照規定的數目向朝廷推薦。但在詔書頒布之初,各郡國對薦舉人才並不十分積極。因此,武帝於元朔元年(公元前128年)又下詔書.要求各地諸侯、郡守必須向朝廷及時舉薦賢良,否則將“議罪”。對不舉薦者議罪為:“不舉孝.不奉詔,當以不敬論;不察廉,不勝任也,當免。”罾在武帝的大力倡導下.察舉制逐步確立和發展,成為漢代選拔官員的一種主要方式。
二、察舉制的內容察舉是一種自下而上推選人才為官的制度。先由皇帝下詔,令三公九卿、地方郡守等高級官吏按照一定的標準,把各地品德高尚、才幹出眾、學識淵博的平民或下級官吏推薦給朝廷,由朝廷直接任官,或經過某種形式的考核、面試(直至皇帝親自策問)擇優錄用。.被察舉的對象主要是官府官吏和各級學校的學生。漢代察舉科目很多.包括
孝廉、茂才、賢良方正、文學、明經、尤異等,以及臨時規定的其他科目。但是在這眾多的科目中。以前四種為主流。
1.察孝廉。察孝廉源自高祖於二年(公無前205年)宣布:
“舉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帥眾為善,置以為三老,鄉一人。”‘眥後,呂后與惠帝也曾多次詔舉“孝悌力田”。到武帝時。歲舉孝廉逐漸成為一項明確的制度正式確立下來。孝廉即孝子廉吏的簡稱。孝與廉均是傳統社會所提倡的兩種重要的德行。漢代統治者對察舉孝廉非常重視,使其成為漢代察舉中的常科。武帝時.根據歲舉孝廉的辦法,各郡國每年應當向朝廷薦舉規定數目的人才。這一數目的確定是根據郡國平均而定的,但曾因各地人口多寡不一而出現了矛盾。於是,到東漢和帝永元便改為以人口為標準.二十萬歲舉孝廉一人。後又對邊郡少數民族雜居地區制定了優寬政策。.
2.舉茂才。茂才是察舉的另一重要科目。西漢時,茂才名秀才,東漢因避光武帝劉秀之諱,改為茂才。西漢“茂
才”僅屬特科。或單獨舉行,或與“賢良”、“直言極諫”並舉,“光武中興”後,才成為常設科目,和“孝廉”並舉為歲舉。然而孝廉為郡舉,茂才為州舉,且數量較孝廉為少,故茂才的規格高於孝廉。
3.舉賢良和舉文學。賢良方正始於文帝,武帝即位曾“詔丞相、御史..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④。此後的
兩漢皇帝都頒發過舉賢良方正的詔令。賢良方正多與“能直言敢諫者”相聯繫,但與州郡歲舉孝廉不同,武帝之後此科成為特舉,多實行於遇到災異之後。文學即經學。最初常同賢良、方正、有道等科目連在一起,單獨舉文學起自昭帝。昭帝始元五年(公元前82年六月)“其令三輔、太常舉賢良各二人.郡國文學高第各一人”⑤。賢良文學與經學聯繫密切,屬於詔舉之列。在兩漢時期經常進行.也是選官的重要途徑。
三、察舉制的影晌兩漢選官將選賢思想很好地加以貫徹。察舉制的實施對兩漢社會的發展有較為重要的影響。
1.察舉與考試相結合,使國家得到較多的具有真才實學的優秀人才。察舉的科目較多,范同也很廣,通過察舉出來的人才。還需要通過一定的考試才能夠被量才適用。如武帝時代是新的選官制度確立的時期,也是選官制度峰持最好的時期。當時統治者求賢若渴,能夠不拘一格地選拔人才。所以這一時期湧現出一大批德才兼備的優秀人才。這蝗優秀人才不再是出身貴族或地主之家,而是大多出自社會下層。他們能夠很好地了解百姓心聲,體會民間艱苦,因此也就能很好地向朝廷直言極諫。可以說,察舉制度的實施.對漢代成為中國封建社會前期的興盛王朝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
2.漢代實行以孝治天下,極力提倡孝道觀念。這在官員選拔中也有所體現。察舉中以察孝廉為主,在眾多科目中占據主流,也是官吏入仕的正當途徑。因為漢代統治者認為,孝與廉是相併行的兩種傳統道德品行。孝是廉的根本,只有在家中孝敬父母,與父子兄弟互相關愛,入朝為官後才能以百姓為重。孝是成為廉吏的基本前提。兩漢時期,朝廷對舉薦孝弟力田是非常鶯視的。《漢書》載,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舉民孝弟力田者復其身”。⑥即政府讓地方官薦舉子孫孝敬父祖、弟弟順從兄長而又致力於農事的民人—孝弟力田者,免除其勞役。少帝(呂后)元年(公元前187年),特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這種官爵秩很高。為的是讓他“勸歷天下。令各敦行務本”。⑦西漢政府極力宣揚孝的精神。並通過察舉的形式使社會中行孝之人得到實惠。通過行孝可以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這就使得民間孝的觀念得到了很好的普及,使民間父子兄弟互相關愛,保障了社會的穩定。
綜上所述,察舉制是在漢代集權制國家中產生的,它為漢王朝選拔了一大批德才兼備的人才。有效充實和加
強了中央和地方的封建統治機構,對當時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起了一定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