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釋義
míng fǎ
1.使法令嚴明。
《
韓非子·南面》:“人主不能明法而以制大臣之威,無道得小人之信矣。”
2.明確的法令。
漢
桓寬 《鹽鐵論·申韓》:“是以聖人審於是非,察於治亂,故設明法,陳嚴刑,防非矯邪,若隱括輔檠之正弧剌也。故水者火之備,法者止奸之禁也。”
3.通曉法令。
《
後漢書·郭賀傳》:“ 賀 能明法,累官, 建武 中為尚書令,在職六年,曉習故事,多所匡益。”
4.明顯的規律。
《
莊子·知北游》:“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四時有明法而不議,萬物有成理而不說。”
漢建元
初令郡察人材,設四科,其三曰明習法令,為明法的開始。唐宋科舉都有明法科。主要考試關於法令的知識。
《
新唐書·選舉志上》:“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經,有俊士,有進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
《
宋史·選舉志一》:“初,禮部貢士,設進士……學究、明經、明法等科。”參閱《
通典·選舉一》。
明法科
唐宋
科舉都有明法科。主要考試關於法令的知識。
一、官名。北齊大理寺在卿、少卿、丞、正、監、評之下,有明法掾二十四人,另有司直、明法各十人。隋無明法掾,有明法二十人。唐不置。
二
、唐、宋科舉制度的科目之一。唐制,試律七條,令三條。全通為甲第,通八為乙策。宋初沿唐法。
王安石變法,罷
諸科,存進士,又立新科明法,試律令、《刑統》、太義、斷案。
三、
西漢的選官制度之一。明法(通曉法令)。漢初,還來不及制定一套選官制度。十一年,高祖下詔:“其有明法者,御史中執法,下郡守,必身勸勉,遣詣丞相府,署其行、義及年,有其人而不言者,免官。”令下之後,所在郡國紛紛薦舉,鄭崇之父
鄭賓以明律令被徵召為御史,
薛宣以明習文法而詔補
御史中丞。
《新唐書·選舉志上》:“其科之目,有秀才,有
明經,有俊士,有
進士,有明法,有明字,有
明算。”
《宋史·選舉志一》:“初,禮部
貢士,設
進士……學究、
明經、明法等科。”
相關典籍
管子-明法
《
明法》是我國古籍《
管子》里記載的一篇文章,見於《管子》第四十六篇。
《
管子》是一部記錄中國
春秋時期(公元前770~前476)
齊國政治家﹑思想家
管仲及管仲學派的言行事跡的書籍。大約成書於戰國(前475~前221)時代至秦漢時期。
劉向編定《
管子》時共86篇﹐今本實存76篇﹐其餘10篇僅存目錄。
管仲(公元前723年-約公元前645年) 漢族,名夷吾,字仲,又稱敬仲,
春秋時期
齊國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潁上(今安徽潁上)人。
管仲少時喪父,老母在堂,生活貧苦,不得不過早地挑起家庭重擔,為維持生計,與
鮑叔牙合夥經商後從軍,到
齊國,幾經曲折,經鮑叔牙力薦,為齊國上卿(即丞相),被稱為“
春秋第一相”,輔佐
齊桓公成為春秋時期的第一霸主,所以又說“管夷吾舉於士”。
管仲的言論見於《國語 齊語》,另有《
管子》一書傳世。
作品賞析
【原文】
所謂治國者主道明也,所謂亂國者
臣術勝也。夫
尊君卑臣,非計親也,以
勢勝也;百官識,非惠也,刑罰必也。故君臣共道則亂,專授則失。夫國有四亡:令求不出謂之滅,出而道留謂之擁,下情求不上通謂之塞,下情上而道止謂之侵。
故夫滅、侵、塞、擁之所生,從法之不立也。是故先王之治國也,不淫意於法之外,不為惠於法之內也。動無非法者,所以禁過而外私也。威不兩錯,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是故有
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詐偽;有權衡之稱者,不可欺以輕重;有尋丈之數者,不可差以長短。今主釋法
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矣;
以黨舉官,則民務交而不求用矣。是故官之失其治也,是主
以譽為賞,以毀為罰也。然則喜賞惡罰之人,離公道而行私木矣。比周以
相為匿,是忘主死交,以進其譽。故交眾者譽多,外內
朋黨,雖有大奸,其蔽主多矣。是以忠臣死於非罪,而邪臣起於非功。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也,然則為人臣者重私而輕公矣。十至私人之門,不一至於庭;百慮其家,不一圖國。屬數雖眾,非以
尊君也;百官雖具,非以任國也;此之謂國無人。國無人者,非朝臣之衰也,家與家務於相益,不務
尊君也;大臣務相貴,而不任國;小臣
持祿養交,不以官為事,
故官失其能。是故先王之治國也,使法擇人,不自舉也;
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故能匿而不可蔽,敗而不可飾也;譽者不能進,而誹者不能退也。然則君臣之間明別,明別則易治也,主雖不身下為,而守法為之可也。
【譯文】
所謂治理得好的
國家,是因為君道強明;所謂混亂的國家,是因為臣下的“私術”太盛。君尊臣卑,不是由於臣對君的親愛,而是君主通過權勢壓服的;百官盡職,不是由於君對臣的恩惠,而是刑罰堅決的結果。所以,君道與臣道混淆不分,國家就要混亂;把國權專授於人,君主就會失園。國家有四種危亡的表現:法令一開始就發不出去,叫作“滅”;發出而中道停留,叫做“壅”;下情一開始就不能上達,叫作“塞”;上達而中道停止,叫作“侵”。滅、侵、塞、壅現象的產生,都是由於法度沒有確立造成的。所以先王治國。不在法度外浪費心機,也不在法度內私行小惠。所謂任何行動都不離開
法度,就正是為了禁止過錯而排除行私的。君權不能由兩家占有,政令不能由兩家制定。以法治國不過是一切都按法度來處理而已。因此,有了法度的裁斷,人們就不能通過偽詐來取巧;有了權衡的稱量,人們就不能利用輕重搞欺騙;有了尋丈的計算,人們就都能利用長短搞差錯。君主若放棄法度,按照虛名用人,群臣就背離君主而在下結黨營私;君主若聽信朋黨任官,人民就專務結交而不求工作實效。因此,官吏的治理不好,正是君主按照虛名行賞,根據誹謗行罰的結果。而這樣下去,那些喜賞惡罰的人們就要背離公法而推行私術,也就是朋比為奸共同做偽。於是他們忘記君主,拚命結交,而進用同黨;所以交人多同黨也多,朝廷內外都成
朋黨,雖有大的奸惡,也是多半能把君主蒙蔽過去的。因此忠臣往往無罪而遭死,邪臣往往無功而發跡。由於無罪遭死和無功發跡,那么,為人臣的就自然重私輕公了。他們可以十次奔走於私人的家門,而一次不到
朝廷;百般考慮其自家,而一次不謀國事。朝廷所屬的人員雖然很多,但不是擁護
君主的;百官雖然很齊備,但不是治理國事的。這種情況就叫作國中無人。所謂“國中無人”,並不是說朝廷大臣不足,這是說私家之間力求互相幫助,不力求尊奉國君;大臣之間力求互相抬舉,而不肯為國任事;小臣拿著
奉祿搞拉攏交結,也不以公職為事,所以官吏就沒有作用了。因此,先王的治國,用法度錄取人材,自己並不推薦;用法度計量功勞,自己並不
裁定。所以賢能不可能被掩蔽,敗類也不可能偽裝;夸譽者不能進用人,誹謗者也不可能罷免人。這樣,君臣的界限就分明了,分明就容易治理,因為君主雖不自身下去辦事,依靠
法度去辦就行了。
禪義
明法,何以得解?謂能明耳?明何所明,謂一切法。
佛學辭典曰:‘法者梵名達磨,通一切之語。如小者、大者、有形者、無形者、真實者、虛妄者,事物其物者,道理其物者,皆悉有法也。’
唯識論因以自體任持與軌生物解二義解法。
自體任持者,如竹有竹之自體,梅有梅之自體,有形者有有形之自體,無形者有無形之自體,為保任維持其自體也。軌生物解者,如既各有自體,則自體有任持之狀,只限於有體不能容無體。謂法者,攝無體該盡一切也。下按開合之不同,以一切法或但為二,是名名色,或開為五,或開為十二、為十八、為百,所謂五蘊、
十二處、
十八界及五位百位是也。設更廣之,其數數百乃至無量,非本編範圍所及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