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縣城市規劃區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監管查處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縣城市規劃區用地和規劃建設管理,依法監管查處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以下簡稱“兩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以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宣恩縣城市規劃區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監管查處辦法
  • 發布單位:宣恩縣人民政府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城市規劃區,是指東至中壩土地坳、南至和平乾溪橋、西至雙龍湖鷹潭大橋、北至椒園獅子岩的縣城市規劃管控區域,具體邊界由縣規劃局負責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2010年9月27日《縣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區違法違章建築集中整治的通知》發布前,弄虛作假取得建房資格的、嚴重違反規劃的、民眾舉報後經查證屬實的、清理巡查發現以及主動接受處理的“兩違”,參照本辦法並結合本縣相關規定處理。
2010年9月27日至2017年3月16日發生的“兩違”,按照本辦法處理。其中:2010年9月27日至2012年8月1日發生的“兩違”,有嚴重影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者城市規劃、存在安全隱患等情形之一的,依法拆除;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3月16日發生的“兩違”,有不符合“一戶一宅”建房條件、嚴重影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者城市規劃、存在安全隱患等情形之一的,依法拆除。
2017年3月16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宣恩縣縣城規劃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試行)〉的通知》(宣政辦發〔2017〕16號)實施後發生的“兩違”,依法拆除。
第四條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違法用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金按照現行縣城區基準地價等相關規定測算。違法建設罰款按照建設工程造價計算,建設工程造價按照有違法建設情形的單項工程整體造價確定,其中房屋建築工程按照單體建築物工程造價確定。房屋架空層、層高低於2.2米的車庫和其他用房可不計算建築面積。
第二章  “兩違”種類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用地行為,是指用地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合法有效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為。違法用地行為由縣國土資源局依法查處。下列行為屬於違法用地:
(一)未經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非法買賣土地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的;
(三)超過批准面積占用土地的;
(四)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
(五)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
(六)其他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占用土地的。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行為,是指建設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合法有效批准或審批手續不完備而擅自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行為。違法建設行為由縣城市管理局依法查處;同一違法事實既有違法用地又有違法建設行為的,由縣城市管理局優先查處違法建設行為。下列行為屬於違法建設: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超過審批有效期在建的;
(三)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未自行拆除的;
(四)其他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規定建設的。
第三章  “兩違”監管
第七條  建立健全縣城市規劃區“兩違”巡查宣教制度。
珠山鎮、椒園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村)委會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切實履職盡責,開展日常巡查,實現“兩違”巡查全覆蓋。
規劃、國土、城管、紀檢監察、住建、經信、公安、消防、工商、食藥、交通、水利、林業、稅務、環保、電力、供水、供氣、廣電、通訊等有關單位要全力支持、主動作為,嚴把申請、勘查、審批、放線、報裝、驗收、發證、監督等各個環節,同時依據各自工作職責和管理範圍,開展專項巡查,實現“兩違”零容忍。
縣“兩違”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兩違”辦)要統一領導、整合資源、形成合力,對重點區域、重點時段、重點對象,開展重點巡查,實現“兩違”零增長。
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經常開展“兩違”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眾遵守土地、規劃、建設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意識。切實做到巡查與宣教相結合,積極預防“兩違”行為發生,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查處相結合的方針,全面禁止“兩違”。
第八條  縣“兩違”辦從全縣有關單位抽調人員組成工作專班,對下列區域實行重點巡查:
(一)城市主次幹道兩側;
(二)高速公路及國、省、縣道兩側;
(三)河道、水庫、公園、廣場、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等區域;
(四)黨政機關駐地、學校、醫院等區域;
(五)老城改造、新區開發、拆遷安置等重點工程區域;
(六)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
第九條  建立健全縣城市規劃區“兩違”舉報制度。暢通舉報途徑,公布舉報電話和設立舉報信箱,做好舉報記錄,及時處理舉報問題,並將辦理情況及時反饋實名舉報人(或交辦機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兩違”行為。對舉報“兩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給予實名舉報人適當獎勵並為舉報人保密。
縣“兩違”辦對民眾舉報或者上級交辦的“兩違”信息,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經核查屬實的,移送相應執法主體依法查處。縣“兩違”辦應當積極督促、協調各執法主體及相關單位,迅速對“兩違”工地採取相關控制措施。
第十條  建立健全縣城市規劃區“兩違”監管信息平台。
承擔規劃、用地、建設、驗收、辦證、報裝等審批監管服務職能的單位,應當配合縣“兩違”辦做好“兩違”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及時報送相關信息資料,建立“兩違”監管信息平台,實現信息互通和數據共享。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縣城市規劃區“兩違”快速處置機制。
(一)珠山鎮、椒園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村)委會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發現“兩違”行為後,應噹噹場制止或勸阻,並迅速報告縣“兩違”辦。
(二)對當場發現或接到報告的違法建設,縣城市管理局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並同時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改正。無違法建設僅有違法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依法處置。
(三)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並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改正的,依照《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自行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但未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改正的,由縣“兩違”辦調查後移送縣城市管理局依法查處。涉及其他單位的,移送相關單位依法查處。
(五)當事人不停止建設的,依照《城鄉規劃法》第68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依法採取查封施工現場、查扣涉案設施或者財物、強制拆除等措施。在接到縣“兩違”辦通知後,相關單位必須立即停止施工供電供水供氣和辦理一切相關手續。
從下達停工通知之時起至“兩違”查處結案前,縣“兩違”辦將其納入“兩違”監管信息平台,建立專檔、明確專人,實施全程監督檢查,並實時做好巡查監管記錄。當事人在責令停工後沒有停工或者停工後再次動工建設的,均視同不停止建設,落實監管措施並依法查處。
第四章  “兩違”查處
第一節  集體土地“兩違”查處
第十二條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一戶一宅”建房條件,經依法審批,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准書》,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用地面積未超過審批面積,同時建築面積未超過3層420平方米,僅有違法建設的,對其違法建設分別處理:
(一)2012年8日1日前發生的,經縣“兩違”辦審查,可以免予處罰,補辦手續。
(二)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3月16日發生的,處建設工程造價5%的罰款,處罰後可以補辦手續。
第十三條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一戶一宅”建房條件,經依法審批,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准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用地面積超過審批面積,建築面積未超過審批面積的,依據《土地管理法》及相關規定處理;用地面積未超過審批面積、建築面積超過審批面積以及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均超過審批面積的,依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採取改正措施的,限期自行拆除。
(一)建築面積420平方米以外(不含420平方米,四層及四層以上建築面積不足420平方米的以實際建築面積計算,下同)的部分由當事人自行拆除。對暫不影響規劃實施、無安全隱患的“兩違”建築可暫不拆除,須由當事人申請,與規劃執法部門簽訂自行拆除協定,按照200元/平方米標準繳納自行拆除保證金。占用土地面積超過140平方米(5層的120平方米)的,超過部分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費按實際超占用地面積收取。當事人拒不簽訂自行拆除協定又不自行拆除的,依法採取查封、強制拆除等措施;當事人自行拆除或今後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時由當事人主動拆除的,退還其保證金;當事人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其保證金作為依法拆除時“兩違”當事人應承擔的費用。依法強制拆除的不給予任何補償。
(二)對簽訂自行拆除協定可暫不拆除、建築面積4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當事人自行按期拆除的,不予罰款。
(三)超過審批面積占用耕地的(園地視同耕地,林地等其他農用地比照相關規定徵收耕地占用稅,下同),依照相關法規補繳耕地占用稅。
第十四條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一戶一宅”建房條件,未辦理用地審批和規劃審批或者審批手續不完備,占用集體土地進行建設的(批甲占乙視同未經批准),依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採取改正措施的,限期自行拆除。
(一)用地面積不超過140平方米、建築面積不超過420平方米。經有關單位勘查認定,不嚴重影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無地質災害和房屋質量安全隱患、無相鄰權益糾紛的,可以沒收實物。對沒收後的實物,2012年8月1日前發生的,可由當事人按工程造價的30%(含30%)以上優先購回;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3月16日發生的,可由當事人按工程造價的40%(含40%)以上優先購回。結案後可以補繳相關稅費,補辦相關手續。
(二)用地面積未超過140平方米、建築面積超過420平方米,或者用地面積超過140平方米、建築面積未超過420平方米,或者用地面積超過140平方米、建築面積超過420平方米。建築面積42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處建設工程造價5%的罰款。
(三)建築面積4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由當事人自行拆除。對暫不影響規劃實施、無安全隱患的“兩違”建築可暫不拆除,須由當事人申請,與規劃執法部門簽訂自行拆除協定,按照200元/平方米標準繳納自行拆除保證金。占用土地面積超過140平方米的,超過部分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費按實際超占用地面積收取。當事人拒不簽訂自行拆除協定又不自行拆除的,依法採取查封、強制拆除等措施;當事人自行拆除或今後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時由當事人主動拆除的,退還其保證金;當事人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其保證金作為依法拆除時“兩違”當事人應承擔的費用。依法強制拆除的不給予任何補償。
(四)對簽訂自行拆除協定可暫不拆除、建築面積4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當事人自行按期拆除的,不予罰款。
(五)占用耕地的,依照相關法規補繳耕地占用稅。
第十五條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符合“一戶一宅”建房條件,違法占用本集體土地進行建設的,依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採取改正措施的,限期自行拆除。
(一)對暫不影響規劃實施、無安全隱患的“兩違”建築可暫不拆除,須由當事人申請,與規劃執法部門簽訂自行拆除協定,按照200元/平方米標準繳納自行拆除保證金。違法占用的土地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費按實際用地面積收取。當事人拒不簽訂自行拆除協定又不自行拆除的,依法採取查封、強制拆除等措施;當事人自行拆除或今後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時由當事人主動拆除的,退還其保證金;當事人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其保證金作為依法拆除時“兩違”當事人應承擔的費用。依法強制拆除的不給予任何補償。
(二)對可暫不拆除的“兩違”建築,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當事人自行按期拆除的,不予罰款。
(三)占用耕地的,依照相關法規補繳耕地占用稅。
第十六條  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買賣、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等形式取得集體土地進行建設(非農業)的,由縣國土資源局依據《土地管理法》第81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其違法建設由縣城市管理局依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不積極配合處理、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採取改正措施的,限期自行拆除。
(一)對暫不影響規劃實施、無安全隱患的“兩違”建築可暫不拆除,須由當事人申請,與規劃執法部門簽訂自行拆除協定,按照200元/平方米標準繳納自行拆除保證金。違法占用的土地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費按實際用地面積收取。當事人拒不簽訂自行拆除協定又不自行拆除的,依法採取查封、強制拆除等措施;當事人自行拆除或今後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時由當事人主動拆除的,退還其保證金;當事人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其保證金作為依法拆除時“兩違”當事人應承擔的費用。依法強制拆除的不給予任何補償。
(二)對可暫不拆除的“兩違”建築,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當事人自行按期拆除的,不予罰款。
(三)占用耕地的,依照相關法規補繳耕地占用稅。
第二節  國有土地“兩違”查處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原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且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土地上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未辦理用地審批和規劃審批(批甲占乙、少批多建的部分視同未經批准)或者審批手續不完備的,依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改正的,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自行按期拆除的,不予罰款。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對沒收後的實物,交由縣國資局管理和處置。
經有關單位勘查認定,不嚴重影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無地質災害和房屋質量安全隱患、無相鄰權益糾紛的,可以沒收實物。對沒收後的實物,2012年8月1日前發生的,可由當事人按工程造價的30%(含30%)以上優先購回;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3月16日發生的,可由當事人按工程造價的40%(含40%)以上優先購回。結案後可以補繳土地出讓金和相關稅費,補辦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並進行違法建設的,依據《土地管理法》第80條規定,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依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設,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對沒收後的實物,交由縣國資局管理和處置。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兩違”建築己非法買賣、轉讓、贈與或者以其他方式交易的,依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改正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當事人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非法買賣、轉讓、贈與或者以其他方式交易的“兩違”建築,相關單位不得辦理任何手續。
已繳納自行拆除保證金可暫不拆除的“兩違”建築,不得買賣、轉讓或以其他方式交易。
非法經營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228條、342條及相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珠山鎮、椒園鎮人民政府及縣直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做好城市建成區違法建設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宣政辦發〔2017〕32號)要求,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全面推進違法建設治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對“兩違”案件的辦理,由縣“兩違”辦會同有關執法主體進行案件調查,形成調查報告後向各執法主體移交案卷並依法辦理。縣“兩違”辦應當加強統籌協調和檢查督辦,各執法主體應當將依法辦理和結案情況及時上報縣“兩違”辦。
第二十二條  “兩違”案件調查時,由縣規劃局就違法建設是否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出具核查認定意見。由縣國土資源局就違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規劃、是否屬地質災害危險區及易發區或者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等出具核查認定意見。由珠山鎮、椒園鎮人民政府就集體土地使用權人是否具備“一戶一宅”建房資格、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相鄰權益是否存在糾紛出具核查認定意見。其他需要有關單位核查認定的,由有關單位出具意見。
第二十三條  對第二十二條認定意見符合有關要求的,屬地質災害易發區或者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的,由當事人委託具有相應資質要求的評估機構出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同時由當事人委託具有相應資質要求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房屋安全鑑定報告。對經評估、鑑定,房屋安全達到相關規定、符合聯合審批相關要求的,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原經珠山鎮、椒園鎮人民政府書面同意,按照特色民居建設的房屋,用地面積為120平方米的房屋完工後層數不得超過5層,用地面積為140平方米的房屋完工後層數不得超過4層。
按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宣恩縣城規劃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試行)〉的通知》(宣政辦發〔2017〕16號)規定,對2017年3月16日後征地拆遷還建安置審批建設的集體土地上的單棟住宅,以及在原用地範圍內申請改建住宅,用地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層數不得超過3層,總層高不得超過12米(含女兒牆)。國有土地以具體審批為準。並按照“一張審批表、一份承諾書、一張效果圖”要求予以審批監管。
第二十五條  對確需採用平改坡進行隔熱防漏處理的房屋,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視窗集中受理,納入聯合審批辦理。有“兩違”行為未查處結案的,不予審批。當事人進行平改坡隔熱防漏建設的坡屋頂建築的脊頂高度不得超過2.2米。未經審批或未按照審批規定進行建設的均視同加層,按違法建設依法查處。
第二十六條  “兩違”當事人應積極主動接受處理。對在規定時間內拒不接受處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採取強制措施,並依法強制執行。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51條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第二十七條  縣城市規劃區內所有建設單位和個人,均需由縣“兩違”辦出具《宣恩縣城市規劃區無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證明》,方可辦理不動產登記、工商營業執照、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許可等相關證照許可,以及報裝水、電、天然氣、網路、通訊等相關設施。
對存在“兩違”行為的,由相應執法部門處理結案,縣“兩違”辦出具《宣恩縣城市規劃區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處理意見書》後,有關單位方可按照《處理意見書》要求,辦理證照許可,報裝水、電、天然氣、網路、通訊等設施,水、電、天然氣,當事人只能報裝一個戶頭。多人實施或參與同一“兩違”行為,以及同一當事人在同一地點多次實施或參與“兩違”行為,經查處結案,未依法補辦相關手續補交相關稅費(含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證》、《房產證》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書》前,均只能報裝一個戶頭。非法買賣或轉讓的“兩違”建築物不得報裝立戶。
第二十八條  依法收取的罰款、稅費、土地出讓金和沒收的實物作價款或者違法收入全額上繳國庫。收取的自行拆除保證金由縣財政實行專戶管理。經依法沒收後的實物,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優先購回的,交由縣國資局管理和處置。
第二十九條  在縣城市規劃區徵收地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時,對認定為違法建設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要建立土地、規劃建設、城市管理長效機制和“兩違”整治激勵機制、容錯糾錯機制,強化“兩違”整治責任追究。
在“兩違”整治過程中,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行政、嚴格履職、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其他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湖北省行政問責辦法》等有關規定,由有權機關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供電、供水、供氣、網路、通訊等企業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兩違”整治要求。未經縣“兩違”辦同意,為“兩違”當事人違規辦理報裝立戶、對竊電竊水竊氣以及私拉亂接行為未及時發現或者發現後不制止、不處理、不報告的,由其主管部門追究有關企業及其工作人員責任;主管部門未監管查處或者監管查處不力的由紀檢監察機關追究其主管部門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實施或者參與“兩違”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黨員幹部以及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據相關法規紀律由有權機關處理;嚴重違反規劃、社會影響或者態度惡劣、“兩違”面積大、多次或者多處實施或者參與“兩違”的,按照“既要查事,又要查人”原則,由行政執法機關和紀檢監察機關分別處理;在規定時間內拒不履行行政執法機關行政決定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先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實施違法建設的施工企業及其相關人員,除對違法建設依法採取查封施工現場、查扣涉案設施或者財物、停電停水停氣、強制拆除等措施外,由縣住建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相關規定從嚴查處,將其違法違規行為載入信用檔案,並予以公示;拒不改正的,取消其進入本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參與交易活動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屢拆屢建或者有組織實施“兩違”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攔截辱罵、誣告陷害、打擊報復、圍攻毆打執法人員,採取當面、寫信或者電話恐嚇等方式或者以其他方法侵犯執法人員及其親屬人身權利,擾亂單位秩序,撕毀查封封條,組織、煽動抗拒執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執法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行政執法行為的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宣恩縣城市規劃區內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處理辦法〉的通知》(宣政發〔2012〕28號)同時廢止。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則按新規定執行。縣內城市規劃區以外其他鎮、鄉、村莊規劃區的“兩違”監管查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兩違”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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