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違法建設查處辦法

《太原市違法建設查處辦法》是一部山西省太原市政府相關部門公布,從2002年02月06日開始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違法建設查處辦法
  • 發布單位:太原市
  • 發布文號: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
  • 生效日期:2002-02-0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主要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太原市
【發布文號】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
【發布日期】
【生效日期】2002-02-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太原市違法建設查處辦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
2002-02-06
《太原市違法建設查處辦法》已經2002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嚴格制止和理想處違法建設,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對違法建設的查處及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
市城市規劃區為本市六區(迎澤區、小店區、晉源區、萬柏林區、杏花嶺區、尖草坪區)行政轄區及全市城市規劃需要控制的地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下列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建築物、構築物、廣告、各類工程管線和其他工程設計的行為:
(一)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二)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使用性質和內容進行建設的;
(三)臨時建設超過規定使用期限的;
(四)其它違反城市規划進行建設的。
第四條太原市規劃局是本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規劃部門),依法對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進行查處。
市規劃局各派出機構負責委託範圍內的違法建設的查處。
本市建管、國土、房管、市容、工商、公安、衛生、市政、文化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對違法建設的綜合治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建設必須遵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對違法建設進行檢舉。
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新建、擴建、改建和翻建建築物、構築物、廣告、各類工程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式,取得“一書兩證”(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有關批准檔案後,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第七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規劃部門責令停止建設,並作出限期拆除決定,逾期不予拆的,規劃部門可以組織強制拆除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違法建設工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必須限期無條件拆除。
(一)壓占規劃道路或者現狀道路的;
(二)壓占各類管線、水系、測量等設施及其標誌的;
(三)影響飛行安全的;
(四)影響通訊通道的;
(五)嚴重影響消防、交通、安全、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六)在建築物頂上亂搭亂建及改變臨街建築立面的;
(七)與相鄰方建築間距不足,嚴重影響日照、通告排水的;
(八)占用汾河、邊山支溝及乾渠兩岸綠化帶的;
(九)占用廣場、高壓供電走廊的;
(十)占用風景旅遊區或者各級文物保護範圍以及影響重點文物景觀的;
(十一)占用城市綠地,專用綠地、公共綠地的;
(十二)對城市已有管線或者規劃管線位置影響較大的;
(十三)擅自架設、敷設各類工程管線的;
(十四)臨時建設超過兩年使用期限的;
(十五)其它嚴重危害城市規劃實施的。
第九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並補交稅費後方可補辦手續:
(一)塗改或者偽造證件,進行違法建設活動的,按建設工程總造價處以20%的罰款,同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二)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准內容進行建設的營利性建設工程,按建設工程總造價處以15%的罰款;
(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擅自改變工程規劃許可證批准內容進行建設的非營利性建設工程,按建設工程總造價處以10%的罰款;
(四)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建設工程,按建設工程總造價處以5%的罰款。
第十條已建成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廣告、各類工程管線或者其他工程設施,在暫不影響近期城市規劃實施的前提下,按建設工程總造價處以5-20%的罰款後,暫允保留,按臨時建設進行管理。城市建設需要時,無條件無償拆除。
第十一條對違法建設單位的主要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員,視不同情況,由規劃部門會同監察部門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予以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未取得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利用已失效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占用土地的,占用的土地由規劃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十三條拆除集中成片違法建設時,市、區人民政府或者規劃部門應當發布拆除通告,並向當事人下達限期拆除決定。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或者規劃部門組織強制拆除。
第十四條臨時建設和暫允保留的違法建設,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和進行出租、轉讓、交換、買賣、贈予的,其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予以沒收或者拆除。雙方引起的矛盾和損失,自行負責。
第十五條規劃部門應當建立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和批後管理制度,實行批管分開,查處分開。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規劃部門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規劃部門對建設工程測量定位進行監督,建設工程測量定位必須由規劃部門認可的勘察測量單位進行。
第十八條規劃部門的執法人員,有權進行建設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必要的資料。監督檢查時,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兩人或者兩人以上,並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同時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九條檢查發現違法建設時,規劃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填寫違法建設現場調查筆錄,並下達停止違法建設通知書,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建設。對拒不停止違法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規劃部門可以採取暫扣施工機具、派駐保全人員、中斷用水、用電等措施強制停工,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
因違法建設造成的停工丟失和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對違法建設應當依法立案調查,查勘取證,按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對違法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規劃部門在其違法建設處理結案前,停止辦理違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其他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下列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規劃部門制止和處理違法建設:
(一)土地部門在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時,應當查驗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未取得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擅自改變證件內容的,不得為其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建設管理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不得為其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房地產權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產權證規定的房產用途應當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用途一致。
(四)自來水、電力、燃氣企業為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建設工程設施提供永久性服務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不得供水、供電、供氣。
第二十三條規劃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強行拆除違法建設時,違法建設所有地公安部門應當積極予以配合,對阻礙規劃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違法建設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不予配合規劃部門查處違法建設的,由監察部門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規劃部門查處違法建設過程中,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規定的各項罰款,應當使用財政部門規定的統一標據,並按規定上繳財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規劃部門的執法人員玩忽職手、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的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市規劃局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執行。原《太原市違法建設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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