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市中心城區違法建設處理暫行辦法

為強化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管理,保障控違查違工作順利推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和《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荊門市中心城區違法建設處理暫行辦法》。該《辦法》經2012年1月19日荊門市八屆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1月20日荊門市人民政府令荊政令第9號發布。《辦法》共32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4月3日荊門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荊門市中心城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荊門市中心城區違法建設處理暫行辦法
  • 頒布部門荊門市人民政府
  • 頒布文號:荊門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
  • 頒布時間: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 實施時間: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 總計:三十二條
政府令,暫行辦法,

政府令

第9號
《荊門市中心城區違法建設處理暫行辦法》已經2012年1月19日市八屆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萬勇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強化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管理,保障控違查違工作順利推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和《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心城區違法建設處理堅持統一領導、屬地管理、部門協作、依法行政的原則;堅持徹底清查、分類處理、堵疏結合、分步實施的原則;堅持拆除違法建設零補償、零事故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控制區範圍內違法建設的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土地、規劃、建設、房產、交通、水務、林業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未經相關部門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進行建設的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違法建設應經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房產、交通、水務、林業等執法部門對違法事實進行認定。
建(構)築物未經規劃等主管部門驗收且有違法建設情形,給社會造成的直接危害仍然存在的,屬於違法建設的繼續狀態。
第五條 市中心城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中心城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和督辦。
市中心城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控違辦)具體負責組織、協調、考核、督辦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定期研究、通報違法建設情況。
第六條 東寶區、掇刀區政府,漳河新區、荊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統稱各區)是本行政區域內居(村)民個人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的責任主體。市城市管理局是中心城區單位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的責任主體。
第七條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法用地行為;
住建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無證施工、無資質施工和違反施工資質管理、盜用或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違法行為;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依法查處位於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的違法建設行為;
林業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法占用林地的行為;
經濟管理部門依法查處違法建設用電的行為;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依法查處違反安全生產的行為;
城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定建設的行為;
房產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反規定進行房地產開發、交易的行為;
園林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法建設占用綠地、損綠毀綠、破壞綠化設施等行為;
河道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位於城區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違法建設行為;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維護拆除違法建設現場秩序,及時制止和查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等違法犯罪的行為;
消防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消防設施不達標、堵塞消防通道的行為。
第八條 工商、衛生、文化、環保、稅務等部門在核發有關許可證和執照時,應當嚴格審核把關,對利用違法建設房屋開展經營、不能提供合法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不予核發有關許可證、執照;已辦理的責令其變更營業場所。
供水、供電、供氣、有線電視、市政等企業在受理用水、用電、用氣、有線電視、城市道路報裝、修建申請時,應當按照行業規定的條件嚴格審核,對不能提供規劃、土地、房產等合法證明的,不得辦理報裝、修建手續。
第九條 市、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按照守土有責的原則,負責控制本單位土地上出現的違法建設。
第十條 行使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權的部門應當制定查處違法建設責任制,建立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
市、區城管部門接到舉報和巡查發現新的違法建設,應當通知具有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權的部門責令建設單位或個人立即停止建設,並協同供電、供水部門停止供應施工用電、用水。
第十一條 對下列嚴重影響城市規劃,不能採取改正措施的違法建(構)築物,以書面或公告形式告知違法建設當事人,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的責任主體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一)嚴重違反荊門市城市總體規劃和荊門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二)未經批准或騙取批准占地建房且不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
(三)在已出讓的城市建設用地、重點項目及各類待開發地塊範圍內進行違法建設的;
(四)非法購買或租用集體土地建住宅或建住宅對外銷售的;
(五)侵占消防通道、城市道路紅線、市政管網黃線、河湖藍線、綠地綠線、歷史文物保護紫線和公共綠地、林地、防洪道、市政基礎設施用地,侵占電力、水渠等公共設施保護區,影響供電、供水、供氣、通信等公用設施安全的;
(六)在城市主次幹道、出入城通道和重要城市節點兩側,嚴重影響市容景觀和破壞城市環境的;
(七)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對公眾利益、社會利益構成嚴重威脅的;
(八)臨時建(構)築物逾期未拆除的;
(九)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第十二條 違法建設當事人應當在限期內自行拆除違法建(構)築物,也可向各區或市城市管理局申請助拆,逾期不拆除的,由各區或市城市管理局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實施強拆。
強制拆除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
第十三條 強制拆除違法建(構)築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 違法建設的建(構)築物影響城市規劃,無法採取改正措施,不能拆除的,依法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
第十五條 違法建設當事人應當在限期內向作出沒收決定的城市管理、國土資源等部門交付被沒收的違法建(構)築物,逾期拒不交付的,由作出沒收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應予沒收的違法建(構)築物所占用的土地依法收回,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政府按規定給予補償。
沒收的違法建築物,經質量安全鑑定合格後,可以用作廉租房、公租房和經濟適用房,也可以拍賣,拍賣收入上繳財政。
第十六條 對應當拆除或沒收的違法建築涉及的原住戶,採取原地恢復性重建、異地安置、就地還房、收儲土地等措施進行處理。
符合恢復性重建標準的,按程式報批,由原住戶承擔相關費用;符合異地安置標準的,根據原土地情況進行安置,按程式報批,由原住戶承擔相關費用;符合就地還房標準的,根據原土地和房屋情況按比例還房,由原住戶繳納土地出讓金及有關稅費和基金,有關部門確認產權;符合土地收儲標準的,由政府收回土地。
第十七條 已購買應當拆除的違法建築的,購房人交付的房款由違法建設當事人自行清退;違法建設當事人拒不清退的,由政府從追繳的違法收入中予以清退;符合中心城區住房保障條件的,按規定提供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公租房。
已購買應當沒收的違法建築的,經質量安全鑑定合格,符合房屋居住條件的,由購房人繳納相關稅費,按程式向相關部門申請辦理產權證書。
第十八條 對下列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違法建(構)築物,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改正後符合規劃許可條件並繳納相關稅費和基金的,予以確認產權,補辦手續:
(一)符合荊門市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近期建設規劃要求的;
(二)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農村村民宅基地政策等許可條件的;
(三)符合土地利用規劃且不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
(四)不具備土地收儲條件的;
(五)通過採取措施能夠消除影響,符合規劃和技術規範要求的;
(六)對相鄰人通風、採光、日照有一定影響,但四鄰矛盾已協商解決的;
(七)原地改建、擴建房屋,符合規劃技術規範要求,經質量安全檢測鑑定合格的;
(八)超過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進行建設,但與近期建設規劃要求相符的。
第十九條 因城市道路建設、城市公共設施建設拆遷還建而未批先建的無合法手續的建築,符合規劃技術規範要求,按拆遷還建政策補辦規劃、土地、房產等手續。
第二十條 違法建設當事人持市控違辦備案處理函和罰款、稅費繳納憑證,向有關部門提出補辦相關審批手續申請。
違法建設當事人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建設用地通知書和土地使用權證;取得建設用地通知書和土地使用權證後方可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述規劃一書兩證和建設用地通知書或土地使用權證辦理完畢後,方可辦理供電、供水手續;在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屋質量安全檢測鑑定機構鑑定合格後,方可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第二十一條 國土資源、規劃、房產等主管部門在違法建設處理完畢之前,暫停辦理違法建設當事人其他建設項目的審批事宜。
房產部門在違法建設處理完畢後,對符合房屋登記規定的違法建(構)築物,可以依法辦理初始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各區、市城市管理局對違法建設提出處理意見後,報市控違辦備案。
違法建設當事人接受相關職能部門處理後,向市控違辦申請出具備案處理函。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將無規劃設計條件的建設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的,由住建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違法建設工程的,由住建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承接無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項目或者違反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的,由住建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並處以罰款。對繼續違法施工或繼續支持違法建設的施工單位,由住建主管部門納入不良行為記錄並予以上網公示,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 違法建設當事人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繳納的相關罰款、行政規費和基金,屬單位違建的,上交市級財政;屬居(村)民個人違建的,上交區級財政。
違反供電、供水相關法律法規的,由供電、供水部門依法追繳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違法建設各個環節應繳納的稅收,由稅務行政主管部門依規定予以征繳。
對逃避繳納稅款、抗稅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越權批准用地的,其批准檔案無效。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違法建設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因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不力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發生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的,或者對本單位土地上出現的違法建設控管不力的,對相關責任單位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情節較重的,依據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政紀處分,觸犯國家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在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行政執法活動中,供水、供電、供氣企業應當提供協作和配合而不提供的,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文明單位評選資格並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 單位或個人出售違法建築,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違法建設,非法、越權批准用地和建房手續,或在違法建設查處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一經核實,依照《荊門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9年4月3日發布的《荊門市中心城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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