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條例

河池市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條例

河池市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條例,於2020年8月28日河池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河池市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2/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有效防控和查處違法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鄉規劃區內違法建設的防控和查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國土空間規劃或者城鄉規劃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二)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內容進行建設的;
(三)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四)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其他違反國土空間規劃或者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的。
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持續存在的,屬於違法建設。
依照建設規劃管理規定無需取得相關許可證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屬於違法建設。
第四條 依法拆除違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不予補償。
第五條 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防控為主、依法處置、嚴格追責、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工作。
市、縣(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以下統稱違法建設處置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鎮違法建設的防控和查處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村莊規劃區內違法建設的防控和查處工作。
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其職責範圍內配合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協調聯動機制,並負責協調和處理下列工作:
(一)研究部署防控和查處違法建設的方案和措施,督促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二)督促協調防控和查處違法建設信息共享平台建設;
(三)指導、協調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
(四)協調處理防控和查處違法建設重大疑難問題;
(五)協調解決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工作經費,並將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防控和查處
第九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主動開展對城鄉規劃實施、防控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宣傳,提高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遵守城鄉建設法律、法規的意識。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等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的覆蓋率,並向社會公布,加大城鄉規劃實施力度。
第十一條 違法建設處置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和最佳化城鄉規划行政許可制度,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對符合城鄉規劃及相關行政許可條件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應依法予以核發。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智慧型化監督管理服務平台建設,加快構建數位化監督體系,實現對違法建設情況實時監測和多方監督。
第十三條 違法建設處置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划行政許可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落實建設工程驗線、施工現場跟蹤檢查、規劃條件核實等管理措施,從源頭上預防違法建設發生。
第十四條 違法建設處置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日常巡查制度,發現疑似違法建設的應當及時調查取證並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
第十五條 相關政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職責:
(一)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物、構築物是否在城鄉規劃區範圍內、是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是否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建設進行核實;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對違法建設不得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三)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據職權,對市、縣(區)城鎮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進行防控和查處;
(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查處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
(五)市場監督管理、工信、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人防、氣象、文化廣電體育和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發現申請人註冊的住所和經營場所屬於違法建設的,不得核發有關證照;
(六)發展改革、教育、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業、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專項扶持資金時,發現項目建設所在地地塊未取得城鄉規劃許可的,不得批准核發扶持資金;
(七)不動產登記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違法建設辦理不動產所有權初始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及抵押登記等各類不動產登記;
(八)公安機關依照法定職責協助查處違法建設,及時制止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執行公務的違法犯罪行為,必要時依法實行交通管制、現場管制。對破壞治安秩序、阻礙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立即通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需要查閱或調取與違法建設查處工作有關材料、檔案的,相關部門應當配合併及時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相關單位及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項目,經違法建設處置部門書面告知後,供水、供電、供氣、運輸建築垃圾、出售預拌混凝土等相關單位及個人不得提供服務;
(二)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工程項目,違法建設處置部門應當書面告知供水、供電、供氣、運輸建築垃圾、出售預拌混凝土等相關單位及個人,相關單位及個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停止服務。
依照建設規劃管理規定無需取得相關許可證的,不適用前款第一項規定。
第十七條 承建單位或者個人承建建設項目時應當查驗項目的施工許可證。對無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違法建築物、構築物作為生產經營場所。
第十九條 對已建成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違法建設處置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確認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後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利用該違法建築物、構築物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單位和個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並書面告知相關單位及個人停止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權舉報違法建設行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組織和單位發現本區域內違法建設的,應當予以勸阻,並向違法建設處置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違法建設處置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違法建設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電子信箱、舉報電話等舉報方式,受理對違法建設的舉報,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反饋舉報人並予以保密。舉報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違法建設處置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或逾期不拆除的,違法建設處置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查封違法建設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強制措施。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違法建設處置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採取改正措施,違法建設處置部門可依法並處罰款:
(一)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但未按照許可證的內容進行建設,在限期內採取改正措施能夠符合規劃許可證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但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已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定,建設內容符合或者採取改正措施後符合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要求的;
(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且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定,但建設內容符合用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要求且不影響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違法建設,由違法建設處置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處置部門可依法並處罰款:
(一)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且不符合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或者超過規劃條件確定的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的;
(二)在已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項目範圍內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設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
(三)存在建築安全隱患、影響相鄰建築安全,或者導致相鄰建築無法滿足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強制性標準的;
(四)侵占城鄉道路、消防通道、地下管線、防洪泄洪、廣場、公共綠地、城市景觀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
(五)其他應當認定為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拆除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和第(五)項所列違法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無法拆除的情形,由違法建設處置部門依法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依法並處罰款:
(一)實施拆除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現有拆除技術條件或者地理環境無法實施拆除的;
(三)局部拆除會影響合法建築物、構築物主體結構安全以及整體拆除會嚴重影響相鄰建築物、構築物主體結構安全的;
(四)實施拆除會嚴重損害無過錯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的。
違法建設處置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違法建設不能實施拆除的認定向社會公示,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報備。
第二十五條 違法建設當事人收到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後,應當在決定載明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違法建設;自行拆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決定載明的期限內申請違法建設處置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拆除。
第二十六條 違法建設處置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作出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決定前,應當事先書面催告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履行限期拆除義務。經催告,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逾期仍不履行限期拆除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違法建設處置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強制拆除決定。
第二十七條 已建成的違法建設依法應當實施強制拆除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發布強制拆除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公告應當載明實施強制拆除的時間、相關依據、違法建設內財物搬離期限等內容。強制拆除公告應當在違法建設項目及其周圍張貼,同時也可以通過新聞媒體發布。
第二十八條 已建成的違法建設當事人在限期拆除決定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請拆除違法建設的,由違法建設處置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實施強制拆除。
第二十九條 已建成的違法建設當事人未在強制拆除公告載明的期限內搬離違法建設內財物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在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無利害關係第三方的見證下,將財物登記造冊,另外儲存他處,並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拒絕領取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對違法建設實施強制拆除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拒不到場的,可以在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無利害關係第三方見證下,依法實施強制拆除。
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應當製作筆錄並拍照和錄音錄像。
市場監督管理、工信、自然資源、公安、司法、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供電等相關單位應當協助配合違法建設強制拆除。
第三十一條 違法建設當事人的違法建設被拆除後無房屋居住或者住房面積低於當地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積,且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或經濟適用房其他申請條件的,可將其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範圍予以保障;在其未獲保障或者未落實過渡措施前,不影響公益及造成其他惡劣影響的,對違法建設暫緩拆除。
本條例施行前,城市規劃區未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和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區範圍內居(村)民基於生活需求建設的住所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的違法建設(或稱無證建築),可以暫緩拆除。暫緩拆除的具體條件和分類處置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有關工作人員在防控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中,應當依法行使職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防控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供水、供電、供氣、運輸建築垃圾、出售預拌混凝土等相關單位及個人為違法建設提供服務的,由違法建設處置部門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建築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承接違法建設項目施工的,由違法建設處置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自用或者向他人提供違法建築物、構築物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由違法建設處置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承租人明知沒有規劃許可證件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的建築物、構築物而使用該場所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由違法建設處置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在防控和查處違法建設中,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組織不力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對其主要負責人予以問責。
負有防控和查處職責的機關及工作人員,其他負有協助防控和查處違法建設職責的機關及工作人員,在防控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中,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check!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