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河池市有關城市管理執法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根據南丹縣的實際情況制訂相關的實施細則、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縣人民政府的部署和城市管理執法的要求,編制全縣城市管理執法的發展計畫和行業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提出各個時期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中心任務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縣城區市政基礎設施的專項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新建、擴建、重大維護改造市政、城市綠化、市容環境衛生、戶外廣告(含招牌)、燃氣、城市地下空間綜合利用等建設工程項目計畫編制、施工管理、資金使用;參與其他部門實施的市政工程施工監督、檢查驗收;對已移交的公共設施進行管理、維護、更新和改造;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縣人民政府工作分工,審批城市道路挖掘、占道、建築垃圾處置申請。
(四)負責縣城區園林綠化工作。負責擬訂城市中、長期綠化規劃及階段實施計畫;負責縣城區所轄公園、綠地、公共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依照規章審批、審核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及改變城市綠化用地使用性質的申請;依照規章對城市工程建設項目中配套綠化工程的立項、竣工驗收、工程質量的監督、古樹名木的遷移進行審核。
(五)綜合管理縣城區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制定縣城區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審批公共、民用建築中衛生設施的設計;負責公用衛生設施的維護、更新和改造,監督指導做好城區道路、廣場、公廁的清掃、保潔和管理;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審批城區門頭招牌、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等市容市貌管理方面的設定;負責縣城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的督查考評工作;負責縣城區生活垃圾清運管理工作;指導鄉村生活垃圾處理、污水排放、公共廁所建設工作。
(六)負責縣城區供水、排水工作。指導縣城區供水、用水(管網鋪設、改建等工作)管理、城市節約用水計畫;負責城區生活污水處理工作,審批發放《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七)負責城市亮化管理工作。負責縣城區及各鄉鎮政府所在地(車河、大廠除外)亮化管理和日常維護工作;負責縣城區路燈照明、夜景燈光亮化指導、督查、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縣燃氣行業管理。負責管理縣城區管道燃氣的規劃、發展建設工作;負責新建燃氣企業和《燃氣經營許可證(燃氣企業)》的審核上報;審批燃氣設施改建和《燃氣經營許可證(供應站點)》。
(九)負責全縣市場建設、開發服務、設施租賃與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市場建設規劃工作和市場建設工程項目(新建、擴建、大修工程)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全縣市場管理體系;指導鄉鎮開展集鎮管理。
(十)負責行業統計、本單位財務等管理工作。參與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建設維護資金的使用,統籌安排縣城區城市維護費、市政專項資金,並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縣本級行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他收費的申報、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行使縣城區(含規劃區)範圍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職能,以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
(十二)負責行使縣城區(含規劃區)範圍內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含對侵占道路、燃氣、供水、照明及其它市政公用設施、違反施工現場圍欄管理)行政執法職能,以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
(十三)負責行使縣城區(含規劃區)範圍內城市綠化、園林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職能,以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
(十四)負責行使南丹縣城市規劃區內城鄉規劃、建築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臨時建築物和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擅自施工的行政處罰權,以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
(十五)負責行使南丹縣城市規劃區內國土資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取得採礦許可證開採礦產資源、越界開採、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礦產資源、不按照開採設計方案開採礦產資源、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環境污染,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違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非法占用土地,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行政處罰權,以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
(十六)負責行使縣城區(含規劃區)範圍內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人口集中地區違反規定進行建築施工、住宅裝修、商業經營產生噪音(涉及特種經營行業的噪音由審批部門負責管理),以及堆放渣土、各類物料的行政執法職能,以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牽頭相關部門做好城區施工工地內預防污染大氣環境和市容環境衛生的防範保護工作。
(十七)負責行使縣城區(含規劃區)範圍內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商品交易市場外、店面外以及居民小區外無照從事經營活動的行政執法職能,以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
(十八)負責行使縣城區(含規劃區)範圍內市容市貌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市道路客、貨運經營者未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滴漏等的行政執法職能,以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
(十九)負責行使縣城區(含規劃區)範圍內防洪和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規劃區內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傾倒垃圾、渣土、取土或者爆破、鑽探、修建圍堤、挖築魚塘、開展市場集貿活動等阻礙行洪的行政執法職能,以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
(二十)負責行使縣城區(含規劃區)範圍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二輪車侵占城市道路行為(限於人行道、廣場範圍)的行政執法職能,以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
(二十一)負責本行業科技發展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管理,組織行業對外交流活動。
(二十二)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內設機構有:辦公室、計畫財務股、政策法規股(行政審批辦公室)、市容管理股、公用事業股和智慧城市管理股(信訪接待中心)
直屬單位
(一)南丹縣規劃管理執法大隊。
1.宗旨和業務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開展規劃管理執法工作,對縣城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建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的行為進行查處。
(二)南丹縣市容秩序管理執法大隊。
1.宗旨和業務範圍:為城市美化提供市容管理保障,建築物外觀管理,戶外廣告設定與外觀管理,道路容貌管理,廣場容貌管理,交通工具密閉運輸與外觀清潔管理,文明施工管理。
(三)南丹縣市政設施管理中心。
1.宗旨和業務範圍:負責對城區市政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更新和改造;按要求收集、分析、整理和反饋市政設施管理過程各項信息;負責市政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管理和維護。
(四)南丹縣環境衛生管理站。
1.宗旨和業務範圍: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運營與維護,城市環境衛生監督、清掃與保潔,清運垃圾業務,使用濃硫酸處理污水。
(五)南丹縣城鎮園林管理所。
1.宗旨和業務範圍:城市園林綠地建設、管理與維護,城市園林綠化、城市公園、城市綠地、城市廣場工程設計等工作。
(六)南丹縣路燈管理所。
1.宗旨和業務範圍:負責城區內路燈安裝、維修與管理。
(七)南丹縣市場開發服務中心。
1.宗旨和業務範圍:加強對各類市場監督管理,進一步維護好市場經濟秩序。市場建設,市場設施租賃,信息服務。
現任領導
南丹縣城市管理執法局黨組書記、局長:羅澤權
南丹縣城市管理執法局副局長:黎承果
南丹縣城市管理執法局副局長:羅海青
南丹縣城市管理執法局副局長:李會書
南丹縣城市管理執法局副局長:符龍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