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條例

《哈爾濱市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條例》由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20年11月27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21年4月21日批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 
  • 批准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公告,全文,批准決定,條例說明,審議意見報告,審查結果報告,

發布公告

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號)
《哈爾濱市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條例》已由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20年11月27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21年4月21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4月25日

全文

(2020年11月27日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1年4月21日黑龍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防控違法建設,加強違法建設查處工作,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改善城鄉容貌和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黑龍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建設的防控和查處。
違反土地、森林、草原、防洪、水工程、公路管理等法律、法規的違法建設,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查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行為及形成的建築物、構築物。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者臨時建設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本條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是否屬於違法建設,依照建設當時施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認定和處理。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本市違法建設的防控和查處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縣(市)人民政府是本轄區內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違法建設的防控和查處工作。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防控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責任制度和年度考核制度。
第五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防控查處機關)依法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的相關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部門在防控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分工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不得進行違法建設。
未經批准不得挖建地下室,在建築物、構築物上加層,在建築物、構築物外牆開門、開窗和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在公共區域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等。
第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防控查處機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城鄉規劃和違法建設查處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法建設進行投訴、舉報。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設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
防控查處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投訴、舉報案件,並於七日內將處理情況反饋投訴、舉報人,並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違法建設信息共享機制,利用衛星遙感監測、航拍監測和城市視頻監控系統等技術手段發現、確認違法建設,通過城市管理監督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協調部門間法律文書和證據互認,共同研究違法案件處理意見,組織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第十一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防控巡查制度,防控查處機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分解日常巡查責任,實行格線化監管。
防控查處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日常防控巡查,發現違法建設依法予以查處。
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並向防控查處機關報告。
物業服務企業在其管理區域內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向防控查處機關報告。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協助開展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工作: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利用違法建設作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不符合國家相關註冊登記規定的,依法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二)不動產登記機構對違法建設依法不予辦理不動產設立、變更、轉移、抵押等登記。
(三)市政公用服務單位對違法建設工程或者利用已有違法建設從事生產經營的,不得提供供水、供電等服務。
(四)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等單位不得承攬明知是違法建設的項目設計、施工等業務。
第十三條 防控查處機關發現違法建設或者接到報告、投訴、舉報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到達現場調查取證,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的,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立案查處;不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的,應當立即將案件移送有權機關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在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將違法建設的相關情況及時書面告知有管轄權的防控查處機關,由防控查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在防控和查處違法建設中,需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行為是否辦理規劃許可、違法建設是否可以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出具確認意見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協助函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出具明確的認定意見。
防控查處機關在防控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中需要有關單位提供專業認定意見的,有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協助函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出具明確的專業認定意見並附相關依據;情況複雜不能按時提供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並明確答覆期限。
防控查處機關需要查詢、複製與違法建設有關資料的,有關單位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提供。
第十六條 違法建設的所有人為違法建設的當事人。
無法確定當事人的,防控查處機關應當在違法建設現場顯著位置或者違法建設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共媒體發布公告,督促當事人接受處理,責令其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告知其逾期不拆除的,防控查處機關將依法實施強制拆除或者沒收。公告期限不得少於六十日。
公告期滿仍無法確定當事人的,防控查處機關可以在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手續後,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根據人民政府作出的拆除決定依法實施強制拆除;不能拆除的,依法予以沒收。
第十七條 當事人應當在防控查處機關限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違法建設。當事人自行拆除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防控查處機關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當事人能夠自行糾正違法行為或者主動拆除違法建設,符合法定情形,防控查處機關應當依法對當事人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八條 對於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防控查處機關應當書面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回填,並可以查封施工現場。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回填的,防控查處機關應當依法立即強制拆除、回填。
第十九條 防控查處機關對已經建成的違法建設作出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改正、不拆除的,防控查處機關應當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經催告,當事人仍未改正或者拆除違法建設且無正當理由的,在城市、鎮規劃區內,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強制拆除的決定並責成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部門依法實施;在鄉、村莊規劃區內,由鄉、鎮人民政府作出強制拆除的決定並依法實施。
強制拆除決定作出後,防控查處機關應當依法送達,並在違法建設所在地顯著位置、本級人民政府官方網站發布強制拆除公告,限定當事人在三日內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違法建設的,由防控查處機關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條 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時,防控查處機關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並取走違法建設內的財物。當事人拒不到場或者拒絕取走物品的,防控查處機關應當將物品登記、臨時保管,並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內領取;當事人逾期不領取的,防控查處機關可以依法處置。
第二十一條 強制拆除或者回填違法建設及其安全鑑定、垃圾清運、物品保管等相關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經催告,當事人拒不承擔相應費用的,防控查處機關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違法建設被依法拆除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違法建設被責令限期拆除,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經催告後仍不拆除,其後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防控查處機關可以依法代履行。
第二十三條 防控查處機關應當依法將違法建設當事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的情況記入當事人的信用記錄,並報送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當事人實施失信懲戒。
第二十四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城鄉環境治理、土地功能更新、景觀提升、基礎設施改善等要求,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做好違法建設拆除后土地綜合利用和城鄉環境美化工作。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防控查處機關依法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改正後應當及時補辦相關手續;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二)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三)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者臨時建設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發現違法建設不予勸阻、制止或者勸阻、制止無效不報告的,由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防控查處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防控和查處違法建設過程中,未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包庇縱容、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法建設當事人為國家工作人員,在限期拆除決定載明的期限內未自行拆除違法建設,或者阻礙拆除違法建設的,除依法查處外,防控查處機關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其所在單位或者紀檢監察機關。
第二十九條 法律、法規對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哈爾濱市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條例》的決定
(2021年4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哈爾濱市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條例》。

條例說明

關於《哈爾濱市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條例》的說明
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對《哈爾濱市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條例》(以下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違法建設一直是影響城鄉規劃實施、阻礙城市建設進程、增加城市管理成本、產生安全隱患和生態環境問題的一大頑症。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指出:“要依法治理違法建設,全面清查並處理建成區違法建設,堅決遏制新增違法建設。”多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我市不斷加大違法建設打擊力度,但具體工作中仍然存在著違法成本低、防控水平低、查處效率低和主體認定難、違建拆除難、物品保管難等問題。目前,作為主要執法依據的城鄉規劃方面的法律法規對解決上述問題缺乏具體規定,違法建設的查處機關容易因查處措施不合法、查處程式不規範而被判敗訴。因此,在學習北京、上海等先進地區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我市制定一部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的專門法規,以建立防控機制、健全查處程式、豐富查處手段,解決基層執法難題,改善城鄉面貌和人居環境,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違法建設的禁止性規定。《條例》在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不得進行違法建設”的基礎上,對我市私挖地下室、建築物加層、開窗開門、侵占公共空間等突出違法建設情形作出了明確禁止性規定。同時還規定,對查處機關依法認定為違法建設的,市場監管部門、不動產登記機構、市政公共服務企業等不得辦理登記或者提供服務。
(二)規定了違法建設的快速防控措施。為了更好地遏制新增違法建設,採取有效措施管控新建違法建設,《條例》建立健全了違法建設發現和管控制度,規定由防控查處機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實行三級格線化日常監管,建立違法建設投訴舉報和發現報告機制。防控查處機關接到投訴舉報和報告後,應及時查證;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三)健全違法建設的查處程式。為了解決實踐中執法依據分散且不具體的實際問題,《條例》在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行政強制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規範和細化了違法建設的認定程式、違法建設查處的一般程式、無主違法建設的查處程式和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程式等。
(四)豐富違法建設的查處手段。《條例》對於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實際執法中又亟待解決的問題作出了規定:一是對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如能及時有效制止,可以弱化利益衝突,降低執法成本和難度,因此學習北京、上海的立法經驗,建立了快速拆除機制;二是為了解決當事人拒絕領取被強制拆除的違法建設內財物的難題,規定了由查處機關予以臨時保管30日,當事人逾期仍不領取的,防控查處機關可以依法處置;三是為解決違法建設違法成本低、收益高的問題,明確了違法建設被依法拆除不予補償,強制拆除等費用由當事人承擔,並且規定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對違法建設當事人實施失信懲戒。
三、《條例》的制定過程
2020年8月17日,市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通過《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2020年8月27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真學習研究上位法規定、國家有關檔案精神及外地的立法經驗,圍繞《條例(草案)》進行了一系列調研論證及徵求意見工作,並根據各方面意見進行了反覆修改。2020年11月27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進行了二次審議並通過了《條例》。
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審議意見報告

關於《哈爾濱市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條例》審議意見的報告
2021年4月20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張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1年4月6日,法制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哈爾濱市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此前,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該條例徵求了省人大農林委、城建環保委,省司法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法院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各部門均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法制委員會認為,違法建設是阻礙城鄉建設管理、產生安全隱患和破壞生態環境的一大頑症。近年來,哈爾濱市政府不斷加大對違法建設的打擊力度,但具體工作中仍存在查處程式繁瑣,查處效率低等問題。為從制度設計上提高防控和查處違法建設的規範化、精準化水平,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對違法建設的防控主管部門、查處流程、防控措施、處置手段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為遏制違法建設增量,減少違法建設存量提供了法治保障。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查結果報告

關於《哈爾濱市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條例》審查結果的報告
2021年4月21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張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4月20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哈爾濱市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同意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4月21日上午,法制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進行了審議,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該條例。對組成人員提出的有關合理性問題的建議,會後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轉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研究處理。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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