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

《齊齊哈爾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經2023年9月25日齊齊哈爾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23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5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條例全文,批准決定,發布公告,條例說明,審議意見報告,審查結果報告,

條例全文

(2023年9月25日齊齊哈爾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3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有效治理違法建設,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改善城鄉容貌和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黑龍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違法建設的治理。違反土地、森林、草原、濕地、水工程、公路管理等法律、法規的違法建設,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治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違法建設,包括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者臨時建設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已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是否屬於違法建設,依照建設當時施行的法律、法規和規劃予以認定。
第四條違法建設治理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屬地負責、源頭防控、分類查處、綜合治理、文明執法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市)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為違法建設治理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負責領導、組織全市違法建設的治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所轄行政區域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制定違法建設治理規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違法建設治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違法建設治理機關)負責所轄行政區域違法建設治理工作。街道辦事處依法承接違法建設治理相關事權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公安、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違法建設治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違法建設治理機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城鄉規劃和違法建設治理的法律、法規宣傳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法建設進行投訴、舉報。違法建設治理機關發現違法建設或者收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到達現場調查取證,七個工作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處理情況,並為其保密。正在進行建設的,應當立即到達現場。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協調部門間法律文書和證據互認,組織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違法建設治理機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息互通機制,及時共享城鄉規劃、用地、施工許可和不動產登記、城市管理視頻監控、衛星遙感監測等與違法建設治理相關信息。
第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防控巡查機制。違法建設治理機關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日常防控巡查,發現違法建設依法予以查處;街道辦事處發現違法建設,及時制止並向違法建設治理機關報告;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日常巡查工作。
物業服務人在其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立即向違法建設治理機關報告。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施工、監理等單位不得承攬明知是違法建設項目相關業務。房地產開發(銷售)單位、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從事銷售、租賃和經紀活動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他人進行違法建設。
第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治理違法建設,涉及下列專業事項,可以函詢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
(一)建設項目是否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審批手續;
(二)違法建設是否可以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
(三)其他城鄉規劃相關專業事項。
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函詢檔案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出具明確的規劃核查意見;情況複雜的,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正在進行建設的,二十四小時內出具。
需要提供其他專業意見或者複製與違法建設有關資料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自收到違法建設治理機關函詢檔案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提供;情況複雜不能按時提供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告知提供期限。
第十三條違法建設的所有人或者建設單位為違法建設當事人。無法確定或者查找當事人的,違法建設治理機關應當通過公告送達或者現場發布公告等形式告知當事人,公告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公告期滿後,由違法建設治理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對於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履行法定程式後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十五條對於已經建成的違法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由違法建設治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由違法建設治理機關責令限期拆除,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應當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在城市、鎮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違法建設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在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拆除。
第十六條違法建設被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後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違法建設治理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限期內自行改正或拆除違法建設有困難的,可以申請違法建設治理機關代為改正或拆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十八條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時,違法建設治理機關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並取走違法建設內的財物。當事人拒不到場或者拒絕取走財物的,違法建設治理機關應當將財物登記並臨時保管,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內領取;當事人逾期不領取的,違法建設治理機關可以依法處置。
前款規定的財物登記應當列出清單,由當事人簽名確認;當事人拒不到場或者拒不簽名的,可以由有關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對財物清點過程予以見證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也可以申請公證機構予以公證。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城鄉環境治理、土地功能更新、基礎設施改善等要求,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做好違法建設拆除后土地綜合利用和城鄉環境美化工作。
第二十條法律、法規對違法建設治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齊齊哈爾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的決定
(2023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齊齊哈爾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

發布公告

齊齊哈爾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 3 號
《齊齊哈爾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已由齊齊哈爾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23年9月25日通過,經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23年12月24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27日

條例說明

關於《齊齊哈爾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的說明
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就《齊齊哈爾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必要性
違法建設影響城市環境,擾亂城市總體規劃,阻礙城市改造等重大項目實施,存在安全隱患。制定一部違法建設治理專門法規,建立相關機制,健全查處程式,對遏制新增違建、解決基層執法難題以及改善城鄉面貌和人居環境十分必要。
二、需要說明的內容
條例採取“小切口”立法形式,不分章節,共二十一條。
(一)明確違法建設治理機制。通過規定建立協調聯動機制、防控巡查機制、信息互通機制,強化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協調,違法建設治理機關和街道辦事處日常監管等責任。
(二)明確違法建設治理程式。依據上位法,對在施違法建設治理程式作出規定;對已建成的違法建設,區分尚可和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兩種情形作出規定。
(三)明確相關時限。為避免違法建設案件久拖不決,對違法建設治理機關收到投訴、舉報後調查取證和反饋的時限,以及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單位收到函詢檔案後出具規劃核查和其他專業意見的時限作出規定。
(四)明確社會共治。規定違法建設治理機關以及相關部門的治理職責;規定物業服務人、建設工程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協作共治義務;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法建設進行投訴、舉報。
三、立法過程
2021年條例初稿形成;2022年條例列為我市立法計畫調研項目,同年6月開展立法考察調研;今年3月列為我市立法計畫正式項目,7月經市人大常委會一審,9月二審通過。立法中,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通過多種形式向全社會廣泛徵求意見。對收到的229條意見建議,針對反饋意見比較集中的條款,向立法諮詢專家發出論證函15份;針對相關部門許可權、基層組織職責等內容,與市委編辦、民政局等部門分別召開會議專項論證。條例論證中,得到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省直相關廳局的專業指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以上說明以及法規文本,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關於《齊齊哈爾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審議意見的報告
——2023年12月21日在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何忠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3年12月11日,法制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對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齊齊哈爾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此前,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該條例徵求了省人大城環委、農林委,省司法廳、住建廳、自然資源廳、市場監管局,省法院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各部門均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法制委員會認為,針對近期建築安全事故頻發的現象,聚焦民眾反映強烈的社會難點、焦點問題,為防患於未然,健全違法建設查處程式,解決基層執法難題,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採取“小切口”立法形式,結合地方實際對上位法進行細化和補充,明確違法建設治理機制和治理程式,注重對違法建設的社會共治,強化相關部門的治理職責的同時,規定了物業服務人、建設工程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協作共治義務。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本級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查結果報告

關於《齊齊哈爾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審查結果的報告
——2023年12月24日在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何忠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2月21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齊齊哈爾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同意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12月23日上午,法制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進行了審議,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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