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廢止《齊齊哈爾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決定

齊齊哈爾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廢止《齊齊哈爾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1年11月29日齊齊哈爾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廢止《齊齊哈爾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1年12月10日
  • 實施時間:2011年12月10日
  • 頒布單位: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
《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的決定》已由齊齊哈爾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1年11月29日審議通過,經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1年12月8日審議批准,現予公布。
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2月10日
齊齊哈爾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廢止的議案》。
會議認為,《齊齊哈爾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於2002年頒布實施以來,發揮了一定作用。但是,隨著2011年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出台,我市條例無論從法規內容還是徵收拆遷的主體確認都不再適合新的徵收體制。同時,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牴觸。
會議決定,廢止《齊齊哈爾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11208(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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