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齊齊哈爾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意在為了加強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嚴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及黑環委字〔1986〕9號文《轉發國務院環保委、國家計委、國家經委關於頒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齊齊哈爾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811
  • 發布日期:1988-01-2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81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1-22
【生效日期】1988-01-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齊齊哈爾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齊政發〔1988〕6號1988年1月22日)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嚴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及黑環委字〔1986〕9號文《轉發國務院環保委、國家計委、國家經委關於頒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範圍內對環境有影響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區域開發建設項目,以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的引進項目等(以下統稱建設項目)。
第三條 凡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須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制度;執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引進的建設項目,還須執行國務院關於對外經濟開放地區環境管理的有關規定。
凡改建、擴建和進行技術改造的建設項目,必須對與其有關的原有污染,在經濟合理的條件下同時進行治理。
建設項目建成後,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須控制在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準,符合環境保護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市、縣(區)環境保護局(辦)是同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工作的職能部門(以下稱環境保護部門),分別對市、縣(區)建設項目實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參與建設項目的廠址選擇;負責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經濟契約中有關環境保護內容的審查;負責初步設計中環境保護篇章的審查;負責施工中的環境工程建設的監督檢查;負責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負責環境保護設施運轉和使用情況的檢查及監督。
第五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實行分級負責的辦法。大中型建設項目和一千萬元以上(含一千萬元,下同)技術改造項目的環境管理,上報省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小型項目和一千萬元以下技術改造項目,一百萬元以上(含一百萬元,下同)鄉鎮、街道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由市環境保護部門審批;一百萬元以下鄉鎮、街道企業建設項目,機關、學校、民用住宅、小區開發等民用鍋爐房建設的環境管理,由縣(區)環境保護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審批。
第六條 各級計畫、土地、基建、技改、銀行、物資、供電、工商管理等部門,要協同環境保護部門搞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第二章 環境影響報告制度
第七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必須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完成,並在申報計畫任務書(設計任務書)前報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有環境保護的專門論述,其主要內容包括:建設地區的環境保護現狀;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資源開發可能引起的生態變化;設計採用的環境保護標準;控制污染和生態的初步方案;環境保護投資估算;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或環境影響分析;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必須有環境保護篇章和具體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意見所確定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施工圖設計,必須按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及其環境保護篇所確定的措施和要求進行。
第九條 大中型建設項目和一千萬元以上的技術改造項目,可根據污染的程度,上報省環境保護部門並填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小型建設項目和一千萬元以下的技術改造項目,可根據污染的程度,上報市環境保護部門並填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鄉鎮、街道、校辦、農工商聯合企業及個體工業戶的建設項目都要在建設前期填報《黑龍江省鄉鎮企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
第十條 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家或黑龍江省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按照證書中規定的範圍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在正式開展評價之前,編制的評價方案、提要或編寫的評價大綱,須經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同意。
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對評價結論負責。
第十一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費用(包括評價審查費用)應根據建設項目的評價工作量確定,計算標準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評價單位不得任意提高評價費用。
新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費用在可行性研究費用中支出,在建項目需要補作環境影響評價時,所需費用在不可預見費用中支出。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等發生較大改變時,報審建設項目的單位要適時地修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並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式重新報批。
對環境影響程度有爭議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可提交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第三章 “三同時”審批制度
第十三條 凡《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准的建設項目,計畫部門不辦理設計任務書的審批手續,土地管理部門不辦理征(撥)用地手續,銀行不予貸款;
凡環境保護設計篇章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規劃部門不辦理用地、建築許可證,物資部門不供應材料和設備;凡沒有取得《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證》的建設項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投資、材料、設備,必須與主體工程一併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由市、縣計畫部門負責落實,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監督。對沒有採取防治污染措施的正在建設的或者已經投產的項目,要限期落實,所需資金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部門和單位負責安排解決。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預審;監督建設項目設計與施工中的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監督建設項目竣工後環境保護設施的正常運轉。
建設單位負責填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落實初步設計中的環境保護措施;負責建設項目竣工後防治污染設施的正常運轉。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須保護施工現場周圍的環境,防止和減輕粉塵、噪聲、震動等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建設項目竣工後,施工單位須修整和恢復在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的環境。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正式投產前,建設單位須向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部門提交《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說明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的情況、治理的效果、達到的標準。經驗收合格並發給《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證》後,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
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部門自接到《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初步設計環境保護篇章和《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應在一個月內對上述檔案予以批覆或簽署意見。
逾期不批覆或未簽署意見的,可視為上報方案已被確認,需報送國家或上級審批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獎罰
第十九條 凡模範遵守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獎勵,獎勵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初步設計環境保護篇章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批擅自施工的,除責令停止施工、補辦審批手續外,還要對建設單位及其單位負責人處以罰款。屬於大中型建設項目和一千萬元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的,對單位處以項目總投資1‰-5‰的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屬於小型建設項目和一千萬元以下技術改造項目的,對單位處以項目總投資1‰-3‰的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的罰款;屬於鄉鎮、街道企業建設項目的,對單位處以項目總投資1‰-2‰的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罰款。
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強行投入生產或使用的,責令其限期治理、停產治理或處以罰款。
省管建設項目、市管建設項目,分別由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做出處罰決定,由建設項目所在縣、區環境保護部門監督執行。
縣、區管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區環境保護部門做出處罰決定並監督執行。
罰款一律採取轉帳辦法,並開具統一罰沒收據,分別由市、縣環境保護部門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規定牴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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