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堅決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的決定,堅決遏制新建違法建築,及時有效查處各類違法建設行為,規範城鄉建設管理秩序,根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和黨政紀律條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土地、
規劃、建設等有關法律法規,無建設用地批准檔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施工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及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三條 責任追究應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權責一致、懲教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職責劃分
第四條 行政村(社區)基層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現本轄區出現的違法建設,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報告。
(二)對違建戶進行宣傳勸阻,並做好記錄。
(三)協助做好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鄉鎮(街道)組織的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相關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鄉鎮(街道)轄區內違法建設的日常巡查和監管工作,發現違法建設或者接到村(居)委會關於違法建設的報告,要及時向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有關職能部門報告,並應組織人員到現場了解情況、做好記錄,做好宣傳勸阻工作;負責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違法建設行為。
(二)對違法建設人,經勸阻無效且繼續施工的,提請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有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三)實行月報制度,每月定期向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報告當月違法建設的情況。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屬地管理原則對違法建設承擔管理、監督、制止和查處責任,是拆除違法建設的實施主體。
(二)對在日常巡查中發現的違法建設行為或者接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關於違法建設的報告,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對不屬於職責範圍的,應及時移送市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三)負責統計、上報有關違法建設情況,定期向市政府提交報告。
第七條 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範圍對違法建設進行查處。
第八條 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本級相關職能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章責任追究的情形
第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制止和查處轄區內違法建設工作不力,形成連片違法建築,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相關負責人責任。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轄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鄉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鄉鎮(街道)分管負責人和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一)當年新開工建設違法私房3棟以上(含3棟)或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1棟以上(含1棟),形象進度達到一層柱未組織協調、提請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有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處理的。
(二)停建違法建築復工搶建,當年搶建私房5棟以上(含5棟)或者生產經營性建築1棟以上(含1棟),未採取有效措施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違法建築或者接到違法建築舉報未在5日內上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有關職能部門的。
(四)不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違法建設的。
第十一條 村(居)委會轄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村(居)兩委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的責任:
(一)當年新建違法建築1棟以上(含1棟),形象進度達到一層柱未依法予以處理的。
(二)當年停建違法建築復工搶建2棟以上(含2棟),10日內未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發現違法建築或者接到違法建築舉報未在5日內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或者不對違建戶進行宣傳勸阻的。
第十二條 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投資或合作興建違法建築的,應當追究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與非法出租、倒賣土地、支持違法建設、包庇違法建設行為、充當違法建設保護傘或收受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有關主管部門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行政亂作為、不作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城鄉規劃部門對未取得相關合法手續的建設項目,給予辦理規劃許可的;對規劃區範圍內未取得規劃許可手續進行建設的行為沒有依法查出的;對規劃區範圍內已取得規劃許可手續而未按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行為沒有依法查處的。
(二)國土資源部門對巡查發現、民眾舉報或者投訴的違法用地未及時依法處理的。
(三)住建部門對無《施工許可證》從事違法建設的建設、設計、施工單位沒有依法查處的;對違法建築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的;對違法建築辦理房屋租賃契約登記(備案)的。
(四)城管(城市綜合執法)部門對不符合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或者城市容貌標準的建築物未依法進行查處的。
(五)公安消防部門發現未經消防審查、驗收的建築物從事生產、經營及其他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未依法查處的。
(六)環境保護部門對修建違法建築造成環境污染以及施工產生噪音擾民未依法查處的。
(七)林業管理部門對占用林地、開山毀林造地修建違法建築的行為未依法制止、查處的。
(八)交通管理部門對在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的違法建設未依法查處和組織拆除的。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明檔案辦理營業執照的。
(十)公安機關未依法制止和查處妨礙、阻撓依法控違拆違工作的各種違法行為;未依法打擊非法侵占集體、國有土地進行違法建設的犯罪行為,以及非法經營房開的刑事犯罪行為的。
第十五條 在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中,有關工作人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接受違法建設當事人宴請、娛樂、旅遊等活動的。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巡查工作人員知情不報或者未及時通報,或者管理責任範圍出現兩處違法建築沒有發現的。
第四章責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式
第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責任追究情形的,根據情節輕重,按以下方式予以追究:
(一)責令整改。
(二)書面檢查、行政告誡、通報批評。
(三)調離工作崗位。
(四)責令辭職、降職、免職。
(五)辭退、解聘。
(六)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第十七條 行政村(社區)基層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的責任人員對轄區內違法建築監管不力,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不配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規定,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由村務監督機構主持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會議對其履職情況進行民主評議,或建議村民(居民)會議按程式罷免其村(居)民委員會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的職務;責任人員是黨員的,依紀依法給予黨紀處分或者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追究。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涉及的責任追究,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黨紀政紀處分管轄許可權以及處理程式,依紀依法調查處理。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主管部門在立案查處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移交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駐遵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有關責任追究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向其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九條被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對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依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對本辦法下發實施之日前發生的違法建築,按計畫分期分批依法予以處理。對本辦法下發實施之後新發生的違法建設行為的責任追究,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遵義市紀委監察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