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市國家公職人員參與違法建設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土地管理和城鄉規劃建設秩序,有效遏制和及時查處各類違法建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 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監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相 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國家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職工、 聘用人員、退休人員和村(居、社區)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違法建設是指在城市、鄉(鎮、辦事 處)、村(居、社區)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國土資源、城鄉規劃、 住建部門行政許可或未按照行政許可規定的內容新建、擴建、改 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以及不按規定期限拆除的臨時 建築物、構築物及設施等。
本辦法中直接或間接參與違法建設是指我市國家公職人員 以本人及親屬或他人名義進行違法建設;或以本人及親屬或他人 名義入伙、集資、入股進行違法建設。
第四條 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過錯與責任相一致、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責任追究範圍及方式
第五條 責任追究範圍:
(一)直接或間接參與違法建設的;
(二)不按規定主動拆除違法建設的;
(三)偽造、變造或以不正當手段辦理房屋和土地權屬證明、拆遷協定和其他證明材料,騙取補償的;
(四)在確定的拆遷規劃區域內,突擊搭建違法建築、騙取補償的;
(五)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違法出租、轉讓土地、參與或變相參與非法交易土地,為違法建設提供便利條件的;
(六)縱容、庇護、放任親屬和他人進行違法建設的;
(七)對本轄區、本單位公職人員直接或間接參與違法建設不勸止、不報告的;
(八)對轄區內違法建設發現不及時、查禁不力的;
(九)違反規定擅自辦理權屬登記或確權,違反規定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審批新建、擴建、改建房屋的;
(十)違反規定對違法建設給予補償的;
(十一)未按規定處理違法建設、拆遷糾紛和投訴的;
(十二)對違法建設行為依法應作出而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三)其他違反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和住建等方面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六條 責任追究方式:告誡、待崗、停職、停薪(退休工資)、免職、解聘等。涉嫌違紀違規的,按有關規定給予黨政紀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章責任追究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 國家公職人員直接或間接參與違法建設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各職能部門職責和地域管轄原則,由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建、房產、拆遷等職能部門調查核實認定,對其及時進行告誡,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
第八條 國家公職人員直接或間接參與違法建設,未在期限內自行拆除的,除按國土資源、住建、城鄉規劃、拆遷等部門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外,由本級人事部門責令其所在單位予以待崗停薪,屬領導崗位公職人員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責令其所在單位予以停職停薪。待崗停薪或停職停薪期間停發工資不再補發,直至違法建設拆除後予以恢復。
第九條 國家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組織人事部門先免職,再視情節,按相關規定協同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一)直接或間接參與違法建設,超過規定期限,仍拒不拆除的;
(二)干擾、阻撓、抗拒或煸動他人干擾、阻撓、抗拒依法拆違、拆遷的;
(三)對拆違、拆遷工作中存在的重要問題,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理,引發群體性事件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建、房產等職能部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為親屬或他人的違法建設辦理權屬登記或確權,違反規定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審批新建、擴建、改建房屋的;
(五)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轄區內發生嚴重違法建設的;
(六)因違法建設導致嚴重損害民眾利益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條 國家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從嚴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在清理打擊違法建設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或者有貪污、受賄行為的;
(二)因違法建設導致安全事故發生的;
(三)因失職、瀆職造成違法建設行為後果嚴重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
(四)干擾、阻撓、抗拒或煸動他人干擾、阻撓、抗拒依法拆違、拆遷,引發群體性、突發性事件的;
(五)參與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違法占地建設的;
(六)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建、房產、拆遷等職能部門的公職人員實施或者參與違法建設的。
第十一條 國家公職人員及時糾正錯誤,未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各級各部門(單位)的臨時聘用人員直接或間接參與違法建設且拒不拆除的,由聘用單位與其解除勞動關係後,再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村(居、社區)工作人員直接或間接參與違法建設或縱容、包庇、放任親屬實施違法建設且拒不拆除的,以及干擾、阻撓、抗拒或煸動他人干擾、阻撓、抗拒依法拆違、拆遷的,一律免職或按程式依法提請罷免職務,再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職工直接或間接參與違法建設且拒不拆除的,停發工資,並責令對相關責任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
第十五條 離、退休人員直接或間接參與違法建設的,由其所在單位停發退休生活費,直至其違法建設拆除為止。違法建設拆除前所停發的退休生活費不予補發。
第十六條 對違法建設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及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建、房產、拆遷等職能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能職責,認真組織實施。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印發前,各縣區已制定相關責任追究辦法的,按各縣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規劃局、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