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違法建設查處辦法

辰谿縣違法建設查處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及時制止和有效查處違法建設,改善人居環境,促進我縣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城市規劃及鄉村規劃確定的規劃區範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是指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行政許可的規定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第四條縣委、縣政府成立違法建設查處協調工作領導小組,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分別任政委、組長,縣四大家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縣紀檢監察、公安、法院、檢察院、財政、國土、住建、城管、房產、水利、公路、電力、消防等部門及相關鄉鎮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查違辦”)辦公地點設城管執法大隊。相關鄉鎮設立控違拆違隊(以下簡稱“拆違隊”),成員由相關鄉鎮確定,人員10—20人。
第五條違法建設查處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縣、鄉(鎮)、村(居)委會分級負責,縣國土、住建、城管、房產、水利、公路、電力、消防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範圍,建立問責機制。
第六條縣財政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制定查違工作經費管理辦法,根據相關鄉鎮及相關職能部門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需要核撥工作經費。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七條縣查違辦負責定期研究、通報違法建設綜合治理情況,協調處理查處違法建設中出現的突出問題,督促有關單位依法開展違法建設查處,考核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績效,綜合協調相關工作。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是其轄區管理範圍內違法建設巡查、拆除工作的實施主體,主要職責:
(一)明確拆違隊的工作目標和工作任務,負責本轄區管理範圍內違法建設的巡查、制止工作;
(二)督促村(居)委會制訂巡查控管具體措施,並督查落實;發現違法建設及時有效制止,積極配合縣國土資源局、縣城管執法大隊及有關執法部門的各類查處工作;
(三)處理因查處違法建設引發的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等問題;
(四)對轄區管理範圍內單位和村(居)民進行土地、規劃、建設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
(五)完成縣人民政府下達的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任務。
第九條村(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本轄區內違法建設的巡查、勸阻職責,配合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和執法文書的送達工作。
第十條各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
(一)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違法用地行為依法進行調查取證認定和查處;依法打擊非法轉讓、買賣土地行為;
(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公示規劃審批紅線範圍、做好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依法按程式辦理規劃許可和安置區的選址、“三通一平”以及規劃實施公示等工作;負責對未取得施工許可、未按圖施工、無施工資質施工、違反施工資質管理規定的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調查取證認定和查處;不得為“兩違”建築供水、供氣;
(三)縣城管執法大隊負責“兩違”建築的日常巡查和依法查處;負責對侵占城市綠地、市容環境衛生等公用設施用地的違法建設進行查處;
(四)縣水利局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內侵占河道堤防管理範圍的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調查取證認定和查處;
(五)縣公路局負責縣城規劃區省道沿線控制範圍內的“兩違”建築防控工作;
(六)縣房產局負責對危房鑑定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勸阻物業小區內的違法建設行為,並嚴把產權發證關,對未經合法處理的違法建築一律不得發放產權證;
(七)縣公安局負責維護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現場的秩序,及時制止和查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犯罪行為;
(八)縣電力部門負責違法建設場地內用電設施的強制拆除工作,不得為“兩違”建築供電;
(九)沅辰水務有限公司負責違法建設場地內供水設施的強制拆除工作,不得為“兩違”建築供水;
(十)通訊部門不得為“兩違”建築供訊;
第十一條紀檢監察機關依法嚴肅查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違法建設的行為,對在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中失職瀆職、玩忽職守等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章巡查
第十二條建立鄉(鎮)、村(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和所屬相關部門組成的巡查網路,按轄區和管理範圍劃定責任區域,實行定人、定崗、定責,開展日常巡查工作。
第十三條縣國土、住建、城管、房產、水利、公路、電力、消防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管理職能範圍內制定巡查控管方案,明確責任人、責任區域,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
第十四條鄉鎮和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建立違法建設巡查協作機制,及時溝通信息,提高巡查控管效率。違法建設巡查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規定的時段和責任區域巡查,做好巡查記錄;
(二)發現違法建設應當及時制止、報告。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採取拍照、攝像或現場勘驗等方式調查取證;
(三)對發現的違法建設,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的,在2個工作日內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四)凡出現準備建材、拆除舊屋、開挖地基、砌築施工圍牆等建設苗頭時,巡查人員應及時登記,立即調查核實,並在當天報告所在部門,加強跟蹤監管。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法建設行為。
縣查違辦、鄉(鎮)、村(居)委會和縣國土、住建規劃、城管、房產、水利、公路、電力、消防等職能部門應當建立違法建設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對接到違法建設的舉報,應當及時、完整地進行記錄並妥善保存。
第十六條縣查違辦、鄉(鎮)、村(居)委會接到違法建設的舉報後,應當按照各職能部門的職責範圍移交有權處理的職能部門,並告知舉報人。
第十七條各職能部門接到違法建設的舉報後,應當及時受理並依法派遣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核實、立案、處理、答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能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部門,並告知舉報人。
第十八條各職能部門對縣查違辦、鄉(鎮)、村(居)委會和其他部門移交的違法建設有關舉報資料應當及時立案,不得再自行移交。經核查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或者執法管轄不明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向縣人民政府申請裁定。在縣人民政府裁定新的查處部門介入之前,原查處部門不得停止對違法建設的監控措施。
第十九條縣查違辦、鄉(鎮)、村(居)委會和各職能部門應當建立違法建設查處信息平台,負責收集、整理和通報有關信息。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做好違法建設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時報送有關信息資料。
第四章處置
第二十條違法建設一經發現,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制止,依法快速處置。凡涉及違反國土、住建、房產、水利、電力、公路、消防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處置,及時有效地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縣查違辦。
第二十一條縣城管執法大隊對所查處的違法建設,涉及違反國土、房產、水利、電力、公路、消防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接到通知後,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及時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縣城管執法大隊。國土、城管、房產、公路、水利等部門依法查處的違法行為涉及違反規劃建設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縣城管執法大隊依法查處。縣城管執法大隊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相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縣城管執法大隊對發現的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修訂後的《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規定處理到位。
第二十三條縣城管執法大隊對發現的未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修訂後的《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規定處理到位。
第二十四條縣水利局對發現的未經許可在河道內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河道行洪的,應當依據《防洪法》的規定處置。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不停止違法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相關部門報告縣查違辦,由縣查違辦移交相關部門組織採取查封施工現場、依法強制拆除等措施,並通知供電供水企業停止供電供水。集體土地上的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屬城市規劃區範圍建設用地內的,由縣城管執法大隊查處,屬地鄉鎮或園區實施拆除;屬城市規劃區範圍建設用地外的,由屬地鄉鎮查處並拆除,由縣國土資源局核發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國有土地上的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依法由縣城管執法大隊、縣國土資源局查處,已審批項目違規需依法拆除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組織拆除。未審批項目需依法拆除的,由辰谿縣人民政府授權屬地鄉鎮或園區組織拆除。因違法建設造成的停工損失和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依法查封施工現場以後,巡查責任單位應當繼續明確專人實施跟蹤監督檢查,實時監控,防止發生搶建行為。
第二十七條強制拆除違法建(構)築物應當制訂工作方案,對其內物品進行登記,並由相關部門和違法建設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拒簽的,由其所在單位或鄉(鎮)、村(居)委會代表簽字見證。對移挪他處封存保留物品,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領取的,損失由其自行負責。
第二十八條實施強制拆除行動時,鄉鎮主要領導要親臨一線,靠前指揮,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等基層組織要深入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防止簡單粗暴,激化矛盾。公安機關要指派專門隊伍維持現場秩序,果斷處置尋釁滋事人員。
第二十九條違法建設當事人對相關職能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對其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三十條在征地拆遷中,對違法建設一律不予補償。對屢拆屢建或者有組織實施違法建設的行為依法從重處理。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各級黨組織及黨員和各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一)違反規定,直接組織實施或參與違法建設的;
(二)不依法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不按規定主動拆除本單位或個人違法建設的;
(三)縱容、庇護親友及他人進行違法建設的;
(四)煽動民眾、親友直接干擾、妨礙、抗拒執法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
(五)為違法建設提供方便,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各鄉鎮對其轄區和管理範圍內違法建設拆除工作負有領導和實施主體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一)不認真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規劃和國土、住建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以及辰谿縣人民政府關於拆除違法建設的決定,對本轄區拆除違法建設工作領導不力,導致轄區內發生嚴重違法建設的;
(二)查處違法建設責任不落實、日常巡查控管措施不到位,對轄區範圍內違法建設查禁不力的;
(三)對因查處違法建設引發的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等問題處置不及時、不到位、工作不力的;
(四)縱容、庇護、放任單位和個人進行違法建設的;
(五)對發現的違法建設未及時報告縣查違辦或未及時依法組織相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或採取措施不力的;
(六)未完成辰谿縣人民政府下達的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任務的;
(七)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縣國土、住建、城管、房產、水利、公路、電力、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一)未建立違法建設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和違法建設查處信息平台的;未妥善保存舉報記錄資料並為舉報人保密的;
(二)違反規定批准項目建設,或擅自改變已批准的項目建設的內容;在接到相關職能部門的協查通知書後,未及時停止辦理整體建築竣工驗收,產權登記與變更、轉讓,核發許可證(照)等手續的;或在未接到相關職能部門為當事人出具的整改完畢證明而辦理後續手續的;
(三)謊報、瞞報、拒報違法建設情況;未依法查處違法建設行為或查處不力,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四)對違法建(構)築物及其設施依法應當作出拆除或沒收決定,而未作出拆除或沒收決定的;或者對已作出拆除違法建設項目的決定,未及時向縣人民政府申請強制拆除的;或者未按規定收繳罰款的;
(五)未將核發、變更行政許可的有關信息及時函告相關職能部門的;
(六)對縣查違辦、鄉(鎮)、村(居)委會移交的違法建設有關調查資料未及時立案,私自再進行移交的;經核查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或者執法管轄不明晰,未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向縣人民政府申請裁定的;在縣人民政府裁定新的查處部門介入之前,原查處部門擅自停止違法建設監控措施的;
(七)當事人接到停止違法建設通知書後拒不停止施工,相關職能部門未及時報告縣查違辦並向縣人民政府申請採取查封施工現場等強制措施的;依法查封施工現場後,相關職能部門、巡查責任單位未明確專人實施跟蹤監督檢查、實時監控,導致發生搶建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公安機關、供電供水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一)公安機關未依法維護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現場的秩序、未及時制止和查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未協助相關職能部門對行政許可相對人提供的戶籍及居民身份證資料進行核實的;
(二)在採取強制拆除措施時,供電供水企業未對違法建設的施工現場實施斷電、斷水措施的。
第三十五條違法建設當事人所在單位、村(居)委會負責人及工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行政執法人員做好調查取證和執法文書送達等工作。不配合行政執法人員開展調查取證和執法文書送達等工作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責任追究的方式有: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三)通報批評;
(四)扣發年度獎金;
(五)誡勉談話;
(六)調離工作崗位或停職離崗培訓;
(七)給予黨、政紀律處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獨處理或者合併處理。屬紀委監察部門監管對象的,由紀委監察部門負責追究責任;不屬紀委監察部門監管對象的,由其主管職能部門負責追究責任。
第三十六條相關職能部門、巡查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嚴從重處理:
(一)打擊報復舉報人的;
(二)強迫、唆使、煽動下屬工作人員以及民眾阻礙、抗拒執法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屢犯不改或者拒不糾正違法行為的;
(四)因違法建設造成嚴重安全隱患或發生安全事故的;
(五)因失職、瀆職造成違法建設行為嚴重或社會影響惡劣的;
(六)其他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節。
第三十七條相關職能部門、巡查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
(一)主動接受檢查並及時進行糾正的;
(二)積極挽回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
(三)違法建設面積較小、情節較輕、能主動糾正的;
(四)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的情節。
第三十八條因違法建設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所指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五條確定的用地用途的;
(二)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且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或者超過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確定的容積率、建築高度、建築密度的;
(三)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築面積(計算容積率部分)或者建築高度,且超出合理誤差範圍的;
(四)在已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擅自新(改、擴)建,或者利用建設項目擅自新(改、擴)建的;
(五)存在建築安全隱患、影響相鄰建築安全,或者導致相鄰建築的通風、採光、日照無法滿足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標準的;
(六)侵占現狀以及規劃確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軌道交通設施、通訊設施或者壓占城市管線、永久性測量標誌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
(七)其他應當認定為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
第四十條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辦法由縣查違辦制定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四十一條縣委、縣政府督查室對各鄉鎮、縣直機關職能單位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查考核,同時對各責任單位查處違法違規建築不到位、徇私枉法行為進行責任追究,並在全縣予以通報。違法建設查處工作與領導幹部考核獎懲掛鈎。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上級政策或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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