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城市規劃監察管理辦法
- 類型:辦法
- 實施時間:2014年7月1日
- 所在地:河南省新鄉市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區域和實行規劃管理的城市總體規劃範圍內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規劃監察是指根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使用和各項建設進行監督管理、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是指未經城鄉規划行政許可建設或違反城鄉規划行政許可內容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和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構)築物。
第四條市政府成立規劃監察工作領導小組(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兼),負責規劃監察的監督和指導工作,制定規劃監察績效工作考核目標,定期研究、通報規劃監察管理工作運行情況,協調處理規劃監察中出現的突出問題。在市城鄉規劃局設立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協調、考核規劃監察工作。
市城市規劃區涉及的各區人民政府、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鄉縣人民政府、衛輝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級政府)也應當成立規劃監察工作辦公室,並明確一名領導負責該項工作。
第五條對規劃監察工作實行績效目標管理,績效考核的辦法由市規劃監察工作領導小組另行制定。
區級政府以及市相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目標管理責任制,層層分解並落實市規劃監察工作領導小組下達的績效考核目標。
第六條本市對規劃監察的監督管理實行以區級政府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源頭控制、快速處置、協作配合和依法追責管理機制。
第七條區級政府負責在轄區內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建、交通運輸、城管、公安、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實施規劃監察工作,完成區級政府強制拆除違法建設前的相關法律手續。
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全力配合所在地區級政府,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好規劃監察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應當配合區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做好規劃監察工作的宣傳工作。
第二章職責分工第八條區級政府是本轄區內規劃監察工作責任主體,組織領導轄區內未取得規劃許可違法建設的控制和查處工作,負責本轄區集體土地上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明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街道辦、鄉鎮政府)和所屬相關部門規劃監察工作責任,確定本轄區內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工作目標。
(二)督促街道辦(鄉鎮政府)和所屬相關部門制訂具體的巡查和管控措施,開展巡查管控工作。對在巡查和管控中發現的涉嫌無規劃許可實施建設的行為,及時通報市規劃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定為違法建設,做出行政處理決定後仍拒不整改的,組織所屬相關部門依法採取查封、拆除等相關措施。
(三)處理因查處違法建設引發的影響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等問題。
(四)對轄區內單位和居(村)民進行規劃、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
(五)完成市城鄉規劃監察工作領導小組下達的規劃監察工作績效考核目標。
第九條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定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行為;負責區級政府通報的、有關單位或個人舉報的和本部門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的等涉嫌違法建設行為的認定和違法建設查處的督導工作。
第十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法用地建設行為。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非法占用其管理範圍內的城市公園、廣場、綠地等土地實施建設和違反施工許可內容的行為。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公路建築控制紅線範圍內的違法建設行為。
河渠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其管理範圍內進行違法建設的行為。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維護拆除違法建設現場秩序,及時制止和查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等違法犯罪的行為。
市城市管理指揮中心負責對本辦法所確定的各部門管理職責,納入城市數位化管理範圍進行管理、督查和通報。
監察部門負責對在規劃監察工作中有關責任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進行追究。
工商、城管、衛生、文化、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有關許可證和執照時,應當嚴格審核把關,發現涉及違法建設的,應當立即通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在受理用水、用電、用氣報裝申請時,應當按照行業規定的條件嚴格審核,發現涉及違法建設的,應當立即通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市直各責任單位和區級政府規劃監察辦公室應當每月向市規劃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規劃監察工作情況。
第三章巡查
第十二條區級政府應當建立由街道辦(鄉鎮政府)、社區(村)和相關部門組成的巡查網路,制訂巡查管控方案,組織街道辦(鄉鎮政府)按照路段具體劃定責任單位和責任區域,分類別確定巡查時段和巡查重點,明確責任人員,提高巡查管控效率。
第十三條街道辦(鄉鎮政府)應當以社區和村組為單位,開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勸阻和報告違法建設行為;對轄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城中村以及納入棚戶區改造的區域,應當制訂巡查措施,落實巡查人員,強化巡查管控。
第十四條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主次幹道兩側、城市重要節點及重要區域的監督管理和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建設工程的監督檢查,制訂監管方案,確定批後管理責任人,嚴把放線、驗線、正負零、工程主體、外飾材料和色彩、規劃驗收等各個建設環節,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
第十五條國土資源、交通運輸、住建、城管、河渠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管理範圍內制訂巡查管控方案,明確責任人、責任區域、巡查時段和巡查重點。
第十六條負有違法建設巡查責任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巡查管控方案規定的時段和責任區域巡查,做好巡查記錄,建立台賬。
(二)發現違法建設及時勸告、制止、報告並採取攝像、照相或者現場勘驗等方式取證。
(三)對發現的違法建設,確定屬於其他單位管轄的,最遲在兩個工作日內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四)發現有施工機械或堆有建築材料的,及時登記並跟蹤監控。
第十七條市規劃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建立規劃監察工作信息平台,負責收集、整理和通報相關信息。對有關單位通報、民眾舉報的違法建設案件,應當通知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派人及時到現場依法查處。
第十八條市、區級規劃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建立違法建設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做好舉報記錄,並將辦理情況反饋舉報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法建設行為。
第四章處置第十九條對正在進行的未取得規劃許可的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
(一)現場查勘。接到通報、舉報或本部門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應立即進行現場查勘。
(二)下達行政處理決定。經執法人員核查後,認定為違法建設的,執法人員應當對違法建設行為的當事人依法下達責令停止違法建設和限期拆除的決定,並在街道辦(鄉鎮政府)配合下送達當事人。
(三)組織強制拆除。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通報區級政府,由區級政府按照本辦法規定組織相關部門依法採取查封施工現場、沒收施工設備或強制拆除措施,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派人現場監督。
第二十條區級政府對發現的正在建設的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違法建設,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必要時採取查封施工現場、暫扣施工設備等措施,並同時通報市規劃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對既有的未取得規劃許可的違法建設的查處
(一)受理立案。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巡查時發現的,區級政府通報的或者有關單位、民眾舉報的,上級批轉查處的,及從其他渠道獲得違法建設信息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均應受理立案。(二)查勘核實。受理立案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到現場查勘,通過查證、詢問、丈量、拍照等行為,查明該建(構)築物的建設情況,必要時可由市規劃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知區級政府指令轄區街道辦(鄉鎮政府)派人給予配合。
(三)下達限期改正或拆除決定。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無法採取改正措施的,下達限期拆除決定,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由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
(四)強制拆除。限期拆除期滿後,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未拆除違法建設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通知違法建設所在地區級政府,由區級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除,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未按照規劃審批進行建設的違法建築,由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對確屬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依法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停止施工,當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有關行政機關可依法查封現場,同時通知供電、供水企業停止施工用電用水。
第二十四條在當事人自行改正或自行拆除期限內,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街道辦(鄉鎮政府)應當明確專人實施跟蹤監督檢查,實時監控,防止發生搶建行為。
第二十五條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城中村改造中,由區級政府牽頭組織規劃、房管、住建、國土等部門依法對徵收或改造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構)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構)築物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構)築物的,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構)築物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構)築物的,一律不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對屢拆屢建或者有組織實施違法建設的行為依法從重處理;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對涉嫌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法建設規劃監察中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市政府將另行制定專門辦法。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涉及的各區人民政府、新鄉縣人民政府、衛輝市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經開區管委會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