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旨在規範宗教教職人員管理及保障宗教教職人員合法權益;於2021年1月8日經國家宗教事務局按規定程式審議通過,2021年1月18日公布,共七章五十二條,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國家宗教事務局
- 公布時間:2021年1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1日
《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旨在規範宗教教職人員管理及保障宗教教職人員合法權益;於2021年1月8日經國家宗教事務局按規定程式審議通過,2021年1月18日公布,共七章五十二條,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旨在規範宗教教職人員管理及保障宗教教職人員合法權益;於2021年1月8日經國家宗教事務局按規定程式審議通過,2021年1月18日公布,共七章五十二條,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辦法印發宗教教職...
1、在從事宗教事業的寺廟教堂,由民主管理機構舉薦;經信教民眾討論,取得多數人的同意;2、經愛國宗教組織審查同意;3、報縣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批准;4、由愛國宗教組織發給擔任宗教職業的通知書;5、在特殊情況下,經人民政府...
第二十條 依照本規定沒收的非法所得,按《四川省罰款和沒收財物行政處罰管理辦法》執行。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主管機關按本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
第一條為維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監督和保障宗教教職人員履行其宗教職責,維護宗教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引言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天津市宗教教職人員活動管理辦...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對宗教活動場所及宗教教職人員實行行政 領導 第二章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 第三條宗教活動場所是指信仰宗教的公民舉行宗教活動的寺院、宮觀、教堂、 清真寺及其他固定場所。第四條新設立或恢復開放原有的宗教...
第一條 為了規範宗教教職人員管理,保障宗教教職人員合法權益,根據《宗教事務條例》《江蘇省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依據全國性宗教團體制定的宗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認定,並在我省從事宗教教務活動...
第八條 宗教教職人員收徒須經民主管理機構同意,但不得突破寺觀教堂教職人員的定額。第九條 宗教教職人員不得干預國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計畫生育和科技推廣工作,不得進行各種不屬於宗教範圍的、危害國家利益和公民生命財產的...
《西寧市宗教事務管理辦法》經2014年1月16日西寧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2月19日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29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宗教活動、宗教財產、法律責任、附則8章54條...
《貴州省宗教事務管理條例》經2000年7月22日貴州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分總則、宗教團體、宗教教職人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活動、宗教財產、涉及宗教事務、法律責任、附則9章47條,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2年...
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了規範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的聘任和管理,保障正常的伊斯蘭教教務活動,維護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宗教事務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和伊斯蘭教教義、教規及傳統,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主要教職人員...
1992年10月26日黑龍江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條例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制定《黑龍江省宗教事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宗教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宗教教職人員備案及備案管理,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宗教教職人員,是指宗教團體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認定的從事宗教教務活動的人員。宗教教職...
第十六條 宗教院校實行特定的教師資格認定、職稱評審聘任和學生學位授予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七條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應當經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後,到所在地外國人工作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八條...
第二十條 宗教教職人員的身份須經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考查,按各宗教團體的規定認定,由市或區(市)縣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登記發證。第二十一條 宗教教職人員放棄或被市宗教團體取消宗教教職人員身份時,由原登記發證部門收回並註銷宗教...
西藏自治區實施《宗教事務條例》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宗教團體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四章 宗教活動場所 第五章 宗教教職人員 第六章 宗教活動 第七章 宗教...
第三十六條 宗教教職人員由宗教團體按照全國性宗教團體制定的辦法認定,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後,可以從事宗教教務活動。宗教教職人員名單依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向社會公布。第三十七條 宗教教職人員有...
受戒、禮拜、齋戒、彌撒、講經、布道、禱告、受洗、終傅、追思、過宗教節日等。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的登記管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負責,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第四十九條 本省行政區域涉外宗教事務以及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宗教交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務。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宗教事務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可以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二章 宗教團體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宗教團體,包括由信教公民依法成立的...
第二章 宗教教職人員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宗教教職人員,是指市以上(含市)宗教團體認可的活佛、喇嘛、阿訇、主教、神父、修女、牧師、長老、傳道員、和尚、尼姑、道士、道姑等。第十條 祝聖(按立、穿衣、受戒等)宗教教職人員,...
第十七條 宗教活動場所中列為文物保護對象的文物,應按《文物法》加強管理和保護,並接受文物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第四章 宗教教職人員 第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宗教教職人員,是指佛教的比丘、比丘尼、活佛、喇嘛、扎巴、覺姆;道教的...
(一)未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辦法任用的;(二)未經該場所管理組織民主協商的;(三)擬任職人員離任其他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未辦理註銷備案手續的;(四)提供的備案材料不屬實的。第八條 宗教活動場所在備案程式完成...
第九條 擬聘經師人選獲批准後,寺廟管理組織應當按照《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的規定,報寺廟所在地相應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跨區域聘任經師的,還應當按照《藏傳佛教寺廟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報經師所在地相應人民...
為進一步規範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編印管理工作,草案根據國務院《印刷業管理條例》和新聞出版總署制定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只有宗教團體和經依法登記的寺觀教堂才能編印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而且必須得到省人民政府宗教...
第三十八條 宗教教職人員由宗教團體按照全國性宗教團體制定的認定辦法認定,報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可以從事宗教教務活動。未取得或者已喪失宗教教職人員資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職人員的身份從事活動。宗教教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團體應當...
受戒、禮拜、齋戒、彌撒、講經、布道、禱告、受洗、終傅、追思、過宗教節日等。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8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六條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固定的處所和名稱;(二)有信教公民組成的管理組織;(三)有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其他合格人員;(四)有一定數量的信教民眾;(五)有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管理規章;...
第十八條 宗教團體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稱寺觀教堂)舉辦宗教教職人員培訓班和其他培訓班,應當依法經宗教事務部門批准。具體辦法由省宗教事務部門規定。第四章 宗教活動場所 第十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包括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
第三十條宗教教職人員的教職身份,由宗教團體按照本宗教的全國性宗教團體制定的宗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進行認定,並自認定之日起20日內,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宗教團體在宗教教職人員備案後,向該宗教教職人員頒發宗教教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