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規定》是為了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支持和規範發展新就業形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安徽省實際,制定的規定。
2024年9月,《安徽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規定
- 頒布時間:2024年9月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9月,《安徽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安徽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支持和規範發展新就業形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是指線上接受網際網路平台根據用戶需求發布的配送、出行、運輸等工作任務,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網約服務,並獲取勞動報酬的勞動者。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勞動者權益保障聯合激勵懲戒機制,督促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及時受理處置涉及侵害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的投訴、申訴,約談、警示、查處侵害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的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依法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和督促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依法合規用工、參加社會保險等,並開展勞動保障監察。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網約車、網約貨車等行業的監督管理。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快遞等行業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訴訟與仲裁、調解相銜接的工作制度,與行政機關、工會、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調解組織協調配合,共同推進多元化解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工作。
第五條 工會引導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規範建立工會組織,參與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民主管理。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集體協商制度等,與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就涉及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事項進行溝通和協商,加強對勞動糾紛的事前預防和協商解決。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六條 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應當依法依規履行用工責任。
平台企業採取合作用工方式的,應當在合作協定中明確各自應承擔的用工責任,或者與平台用工合作企業就保障勞動者權益簽訂專項協定。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多平台就業的,賦予其工作任務的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承擔相套用工責任。
第七條 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應當依法與符合確立勞動關係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訂立勞動契約,不得以與其訂立書面協定等方式規避訂立勞動契約,減損勞動者權益。
第八條 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與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訂立書面協定。
訂立書面協定,可以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註冊平台個人賬戶時或者在執行工作任務前訂立。
第九條 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可以委託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人力資源管理服務。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作為第三方,與平台企業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業、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協商訂立三方書面協定,在協定中明確其受平台企業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業委託承擔的人力資源管理和服務職責。
訂立三方書面協定,不改變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應當承擔的用工責任。
第十條 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應當依法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不得違法限制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多平台就業。
第十一條 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應當合理設定抽成比例,依法按時足額向提供正常勞動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並依法向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勞動報酬。
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不得設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考核指標,不得單純以滿意度、差評等考核方式扣減勞動報酬。
鼓勵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建立獎補措施,增加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惡劣天氣、夜間等情形下工作的勞動報酬。
第十二條 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符合條件的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按照規定享受政府給予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第十三條 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落實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進行安全技能培訓。
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應當根據配送、出行、運輸等工作需要,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相關從業資格證件進行查驗,為其配備或者督促其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交通工具、交通安全防護設施和騎行保護裝備。
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應當根據線上率、訂單數量、路程、交通狀況等實際,合理確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定額和訂單完成時限,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應急預案,在突發事件、惡劣天氣等特殊情形下,採取語音提示、暫停派單等方式預防安全生產事故。
第十四條 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應當依法為符合確立勞動關係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可以按照規定,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自主選擇在戶籍地、就業地、居住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鼓勵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為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購買人身意外險、僱主責任險、補充工傷保險等商業保險,提供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相適應的職業傷害保障。
第十五條 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以及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向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工作調度服務的,應當保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權益,建立完善平台進入退出、訂單分配、計件單價、抽成比例、報酬構成及支付、工作時間、獎懲等直接涉及勞動者權益的制度規則和相關算法,充分聽取工會或勞動者代表的意見建議,將結果公示並告知勞動者。
第十六條 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者申訴機制,暢通線上和線下溝通渠道,及時對勞動者申訴、投訴進行協商處理。
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客戶投訴和甄別機制,及時對客戶投訴進行調查核實,加強對惡意投訴的甄別處置。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關於《安徽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隨著平台經濟的蓬勃興起,依託網際網路平台就業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數量大幅增加,其勞動權益保障面臨新情況新問題,維護好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事關更加充分更高質量就業,事關公平正義,事關社會和諧穩定。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明確指示,要求維護好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健全勞動法律法規,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完善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指出:“要支持和規範發展新就業形態。健全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新就業形態人員社保制度。”因此,開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立法,為解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提供有效法治保障,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勞動法律法規體系、促進平台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現實需要。
二、起草過程
2023年,省人大常委會將安徽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立法列入省人大常委會2023年立法計畫調研論證類項目,今年將其列入預備審議類項目。2023年以來,省人大常委會社建委牽頭多次召開專題會議、開展專題調研,起草了《安徽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規定(草案初稿)》,並徵求了相關職能部門、各市人大常委會社建委和部分平台企業意見,多輪修改完善後形成了《草案徵求意見稿》。
三、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安徽省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6號)《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契約和書面協定訂立指引(試行)》(人社廳發〔2023〕6號)《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維護服務指南》《關於切實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意見》(總工發〔2021〕12號)《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實施方案》(皖人社發〔2022〕3號)等。
四、主要內容
《草案徵求意見稿》18條,不設章節,主要內容為:
一是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範圍。按照部委檔案,《草案徵求意見稿》調整範圍將聚焦“線上接受網際網路平台根據用戶需求發布的配送、出行、運輸等工作任務,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網約服務,並獲取勞動報酬的勞動者”(第二條)。
二是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職責及監管責任。《草案徵求意見稿》就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職責進行了明確,釐清了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確定了監管職責歸屬(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三是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的用工責任。《草案徵求意見稿》對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如何承擔用工責任進行了規範,同時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多平台就業的,用工責任如何劃分進行了明確(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四是就業、勞動報酬、職業技能培訓、勞動安全保護、社會保險等權益保障。《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內容,包括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權、獲取勞動報酬權、職業技能培訓權、勞動安全衛生權、參加社會保險權等(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草案徵求意見稿》還對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算法規則知情權、申訴投訴權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