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辦法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結合安徽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6月,《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6月
  • 發布單位安徽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 文號:皖糧公〔2024〕14號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6月,《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耕地保護、糧食生產及儲備、流通、加工、應急、節約和監督管理等有關糧食安全保障活動。
第三條 糧食安全保障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和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堅持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樹立大食物觀,持續增強糧食生產能力、儲備能力、流通能力和應急保障能力,確保穀物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確保糧食市場供應和糧食質量安全。
落實糧食安全黨政同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健全糧食安全責任制,承擔保障本行政區域內糧食安全的具體責任,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政府糧食儲備情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本轄區實際,組織開展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交通運輸、水行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同配合,做好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糧食安全保障機制,將糧食安全保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財政、金融、科技等支持政策提升糧食安全協同保障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等主管部門根據糧食安全保障目標、任務等,編制糧食安全保障相關專項規劃,按照程式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本行政區域與長三角地區省市建立糧食產銷合作發展聯動機制,實現信息共享、優勢互補、協同安全發展。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糧食安全宣傳教育,引導形成全社會愛糧節糧的良好風尚。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糧食安全意識和節約意識公益宣傳。
第二章 耕地保護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確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劃定落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生態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
第九條 建立耕地保護補償激勵制度。依據各市年度耕地保護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綜合考慮遏制耕地“非農化”、嚴格管控耕地“非糧化”等工作情況,對成效突出的地方給予專項資金補償激勵。省級耕地保護補償激勵專項資金從省級留存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中統籌安排。健全糧食生產利益補償機制,加大對糧食主產區支持力度,調動耕地保護責任主體保護耕地的積極性。
第十條 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單位或個人依法依規落實補充耕地責任,沒有條件自行補充的,應當按照標準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開墾耕地所需資金或者繳納的耕地開墾費作為建設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耕地開墾費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耕地開墾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徵收,繳入本級財政國庫,專項用於開墾新的耕地,禁止挪作他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補充耕地的數量進行認定、對補充耕地的質量進行驗收,並加強耕地質量跟蹤評價。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制定,並報省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十一條 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禁止違規占用耕地綠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為。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耕地種植用途管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耕地格線化管理體系,圍繞年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充分運用日常統一調查監測和衛片執法等手段,建立耕地保護常態化管理運行機制。加強耕地日常巡查,及時發現、糾正改變耕地性質及違反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行為,落實耕地日常監督。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府為主、社會資本共同投入的機制,加強高標準農田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優先把平原地區、具備水利灌溉條件地區的耕地建成高標準農田。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應當劃為永久基本農田。
完善農田水利設施,增施有機肥,開展秸桿還田、高溫堆肥和土壤深松,加強水田林路綜合治理,提高基礎地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建立高標準農田監管機制,做好耕地質量監測點建設,提升監測數據的分析、套用能力,評價、掌握耕地質量等級變化情況。
第三章 糧食生產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糧食作物種業振興,加強種質資源保護,支持糧食作物種業發展。鼓勵糧種核心技術研究和科技創新,落實種質創新攻關、種業企業扶優、種業基地提升等扶持政策。
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種業市場監管,強化種業智慧財產權保護。加強全省糧食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開發利用,建設省級農業種質資源中心庫,提升資源鑑定評價水平。強化自主育種能力,推動省級小麥、水稻等糧食作物聯合攻關。完善全省良種繁育體系。按照規模化、標準化、機械化、自動化、信息化要求,提高農作物制種基地現代化水平,提升供種保障能力。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制度,確保用種安全,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費用列入省級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大中型灌區改造建設,組織做好農田水利建設和運行維護。建設沿江、沿淮及支流河道下游地區窪地排澇工程。
建立完善土壤墒情信息系統,推動土壤墒情自動化標準化監測。示範推廣高效節水灌溉、肥水一體化新技術,促進農業節水技術套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糧食生產科技創新,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等對綠色環保、節本高效新技術、新品種的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套用,重點推廣套用大馬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高性能免耕播種機、智慧型化插(拋)秧機以及高效植保機械等先進高端機具。落實各項機收減損技術措施,提升糧食生產全程機械化水平。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強化公益性服務職能。採取多種方式,充實和加強農技推廣人才隊伍。加強示範基地建設,實施新品種、新技術試驗示範與推廣,推進無人化智慧型化生產管理。開展技術培訓、觀摩指導,提高生產者種植水平,促進單產提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農業信息化建設,推動農業生產耕種管收儲全環節智慧化,數字賦能糧食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提高糧食生產信息化、智慧型化水平,加快智慧農業發展。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農業生物災害監測預警體系和農業防災減災救災長效機制。從組織機制、風險管理、預警體系、應急處置、工程裝備、科技支撐、宣傳教育等方面,不斷提高農業防災減災救災的能力和水平。推進智慧農業氣象服務鄉村振興試點建設,進一步提高預警系統的精確性和覆蓋範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加強糧食作物病蟲害監測、防治和植物檢疫工作,落實災害防治屬地責任。鼓勵和支持開展糧食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
糧食生產者應當做好糧食作物病蟲害防治工作,並對各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的病蟲害防治工作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劃定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並加強建設和管理,引導農業生產者種植目標作物。以大面積提高單產為重心,實施良田、良種、良機、良法、優鏈、優農“四良兩優”工程,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
健全糧食生產者收益保障機制,以健全市場機制為目標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和糧食價格形成機制,促進農業增效、糧食生產者增收,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種糧積極性。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和落實糧食生產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支持制度。採取信貸金融、保險服務等引導措施,扶持和培育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農業經營主體高效化集約化糧食生產,推廣選單式、訂單式、全過程託管等多種服務模式。引導糧食適度規模經營,推進代耕代種、土地託管等全環節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鼓勵和支持開展多種形式的糧食產銷合作,提高糧食生產綜合效益。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對產糧大縣的利益補償機制,提高糧食安全保障相關指標在產糧大縣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中的比重。
第四章 糧食儲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糧食儲備制度,形成省、市和縣三級政府糧食儲備體系。儲備糧權屬於同級人民政府,實行分級負責、分級儲備、分級管理。指導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作為政府糧食儲備體系的補充。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和本省的實際需要,核定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糧食儲備規模,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核定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糧食儲備規模並實行動態調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核定的儲備規模,最佳化品種結構和區域布局,及時足額落實地方政府糧食儲備。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政府儲備規模計畫。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省級政府糧食儲備儲存計畫、品種和庫點布局並指導實施。
第二十五條 承儲省級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應當剝離商業性經營業務。承儲市縣級政府儲備糧的企業應當實行儲備與商業性經營業務分開,做到實物、財務、賬務、人員分開管理。
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的收購、儲存、銷售、輪換、動用等進行全過程記錄,實現政府糧食儲備信息實時採集、處理、傳輸、共享,確保可查詢、可追溯。
第二十六條 承儲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對承儲糧食數量、質量安全負主體責任。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專賬核算;嚴格執行儲備糧食質量和食品安全指標檢驗監測規定,實施質量安全報告制度;嚴格執行儲備糧貸款與庫存值增減掛鈎,做到專戶專款專用,封閉運行;不得以政府儲備糧食為債務作擔保質押或者清償債務。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儲備倉儲基礎設施、質量檢驗能力和信息化建設,推廣套用綠色、安全、智慧型、精細儲糧新技術,實現政府儲備糧管理全過程信息化和線上監管全覆蓋。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建立政府糧食儲備協調聯動和保障機制,完善省市縣政府儲備吞吐協調機制,實現功能互補、信息互通、調控互動。
第五章 糧食流通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流通管理,培育和發展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市場體系,鼓勵和引導多元市場主體從事糧食經營活動,依法保障糧食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確保國家糧食巨觀調控政策的貫徹執行。
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規模以上糧食經營者,應當按照省政府規定,執行特定情況下的糧食庫存量。
因天氣等自然災害影響,造成糧食質量下降,為保護糧食生產者利益,根據糧食安全形勢和財政狀況,省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小麥、稻穀等重點糧食品種實行臨時政策性收儲。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臨時政策性收儲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糧食收購管理和服務,協調金融機構為糧食收購提供信貸資金支持,依法規範糧食收購活動,維護糧食市場秩序。
第三十二條 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向收購地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備案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倉儲設施等信息。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備案。
第三十三條 糧食經營者收購糧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告知售糧者或者在收購場所公示糧食的品種、質量標準和收購價格;
(二)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並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按質論價,不得損害種糧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利益;
(三)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委託代扣、代繳任何稅、費和其他款項;
(四)不得將糧食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質混存;
(五)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本行政區域內糧食倉儲、物流等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優先安排設施用地,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符合國家標準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健全完善糧食風險基金管理制度,增強支持地方糧食儲備、維持糧食流通秩序、穩定糧食市場等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 糧食產業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落實糧食產業財政、稅收、金融、用地、用電等優惠支持政策,重點培育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通過原料基地建設、訂單種植、訂單收購等方式,與農戶以及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立利益聯結機制,建設集糧食生產、收儲、加工、物流、銷售為一體的產業體系,促進產業增效、農民增收。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糧食加工業發展,協調推進糧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綜合利用加工,保障糧食加工產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糧食加工結構最佳化,增加優質、營養糧食加工產品供給,優先保障口糧加工,飼料用糧、工業用糧加工應當服從口糧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加工能力,支持糧食就地就近初加工,確保本行政區域的糧食加工能力特別是應急狀態下的糧食加工能力。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糧食加工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研發和推廣套用,鼓勵開發地方特色、綠色健康、生態有機糧食產品,強化糧食地理標誌和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培育名特優糧食品牌,提升糧食產品市場競爭力。
第七章 糧食應急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應急體系建設,落實糧食應急糧源、應急加工企業、應急運輸保障、應急供應網路,確保具備與應急需求相適應的糧食應急加工、配送、供應等能力,定期組織開展糧食應急演練和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糧食應急預案,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糧食供給安全監測預警協調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糧食市場異常波動報告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糧食市場供求、價格走勢進行動態監測、分析和預警,適時發布糧食市場信息,及時採取有效調控和應急保障措施,保障糧食供應和價格基本穩定。
第四十一條 發生突發事件,引起糧食市場供求關係和價格異常波動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及時將糧食市場有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許可權確認、啟動應急回響,依法採取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出現糧食應急狀態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和調度,配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協助維護糧食市場秩序。
第四十二條 糧食應急狀態消除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終止應急措施,恢復應對糧食應急狀態的能力,並對應急處置的效果進行評估。
有關單位和個人因承擔糧食應急任務或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公平、合理補償。
第八章 糧食節約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市場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消費環節的糧食節約工作。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科學種植、適時農業機械收穫、產地烘乾等實用技術,引導和扶持糧食生產者科學生產、收穫、儲存糧食。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糧食經營者運用先進、高效的糧食儲存、運輸、加工設施設備,推廣套用糧食適度加工技術。
第四十六條 糧食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儲存、運輸、加工等管理制度,引導消費者合理消費。
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加強本單位食堂管理,定期開展節約糧食檢查,糾正浪費行為。
公民個人和家庭應當樹立文明、健康、理性、綠色的消費理念,培養形成科學健康、物盡其用、杜絕浪費的良好習慣。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糧食安全監管協調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自然資源、水行政、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協作配合,按照職責對耕地保護、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等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農業農村、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根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糧食質量安全監督和檢驗監測體系、檢驗監測能力的建設和管理。
開展糧食質量安全檢查和監測所需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向檢查和監測對象收取。
第四十九條 省、設區的市按照規定具體實施對下一級落實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情況的考核,完善激勵與問責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將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落實情況納入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評價內容。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工作責任落實不力、問題突出,造成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或者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糧食播種面積、糧食產量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或者糧食價格異常波動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按規定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要求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五十一條 糧食安全執法人員應當依法規範行使監督檢查職責,不得影響被檢查對象的正常經營活動。
糧食生產者、經營者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管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糧食生產者、經營者信用記錄,根據信用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履行糧食安全保障工作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種植不符合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發放糧食生產相關補貼;對有關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以依法處以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一)拒不執行或者違反政府糧食儲備的收購、銷售、輪換、動用等規定;
(二)未對政府糧食儲備的收購、銷售、輪換、動用等進行全過程記錄;
(三)未按照規定保障政府糧食儲備數量、質量安全。
從事糧食收購、儲存、加工、銷售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糧食經營台賬,或者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糧食應急狀態發生時,不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或者不配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承儲省級政府儲備的企業未剝離商業性經營業務的,承儲市、縣級政府儲備的企業未實行儲備與商業性經營業務分開的,由擁有糧權的同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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