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遠縣城市公共運輸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威遠縣城市公共運輸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是威遠縣為認真貫徹落實城市公共運輸發展戰略,保障威遠縣城市公交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城市優先發展公共運輸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交通運輸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城市優先發展公共運輸的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交運發﹝2013﹞368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保障城市公交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的通知》(川辦函〔2015〕169號)、《內江市人民政府關於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的實施意見》(內府發〔2018〕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威遠縣實際,特制定的辦法。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城市公共運輸發展戰略,保障威遠縣城市公交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城市優先發展公共運輸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交通運輸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城市優先發展公共運輸的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交運發﹝2013﹞368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保障城市公交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的通知》(川辦函〔2015〕169號)、《內江市人民政府關於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的實施意見》(內府發〔2018〕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威遠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辦法堅持“城市公交優先發展、公眾出行品質提升、公交運營企業良性經營”的總體要求,遵循“社會可承受、企業可承載、政府可承擔”的原則,合理界定政府補貼範圍和補貼標準,建立威遠縣城市公共運輸政府補貼長效機制,促進我縣城市公共運輸事業持續發展、健康發展,不斷滿足廣大市民日益增長的出行需求。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補貼”,是指威遠縣人民政府對縣內城市公交運營企業在城市公交客運經營中發生的社會公益性支出、執行低票價虧損和基礎性建設投入等給予的專項補助。
城市公交運營企業非城市公交客運的多種經營部分由企業自負盈虧。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威遠城區、連界鎮場鎮(含新、舊場鎮)從事城市公交客運經營的城市公交運營企業,不含在以上範圍內從事農村客運公交化經營的企業。
第二章 財政補貼範圍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補貼範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公益性支出補貼。對城市公交運營企業執行政府“兩免四減”優惠政策減少的運營收入給予的補貼。
“兩免”:①現役軍人、殘疾退伍軍人執有效證件辦理IC卡,免費乘車;②1.2米以下兒童執有效證件辦理IC卡免費乘車。
“四減”:①中小學生持IC卡7折優惠乘車;②70歲以上老年人持有效身份證件辦理7折優惠乘車卡;③殘疾人持殘疾證辦理7折優惠乘車卡;④普通市民持IC卡9折優惠乘車。
(二)低票價運營虧損補貼。對城市公交運營企業實行低票價形成的運營虧損給予的一定補貼。
(三)車輛購置補貼。符合國家、省、市對購置新能源公車進行補貼政策的,縣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四)其他補貼。為推進城市公交智慧型化建設,對每輛營運公車GPS安裝、流量費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章 財政補貼標準
第六條 凡符合財政補貼範圍的,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補貼:
(一)公益性支出補貼標準。對城市公交運營企業執行政府“兩免四減”優意政策而減少的收入據實足額進行補貼。
(二)低票價運營虧損補貼標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縣內公交運營企業2019年度執行低票價形成的營運虧損情況進行審計(審計費用由運營單位承擔),按營運虧損總額的80%進行定額補貼。
(三)車輛購置補貼標準。對城市公交運營企業購置新能源公車,符合國家、省、市相關補貼政策的,縣級財政按車輛購置總金額的10%給予補貼。
(四)其他補貼標準。對營運公車GPS安裝、流量費按照每車每年2000元標準進行補貼。
第四章 財政補貼程式
第七章 威遠縣城市公共運輸財政補貼資金自2021年起,納入縣級財政預算,每年按企業申報、部門審核、政府審定、年終清算的程式辦理。
(一)公益性支出補貼。由縣交通運輸局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我縣公交運營企業執行“兩免四減”優惠政策情況每半年進行一次專項審計(審計費用由運營單位承擔),根據審計結果據實補貼,每半年撥付一次。
(二)低票價運營虧損補貼。以城市公交運營企業2019年虧損總額為基礎,經第三方機構審計後,按虧損總額的80%進行定額補貼。城市公交運營企業每半年向縣交通運輸局提出申請,縣交通運輸局、縣財政局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定。
(三)車輛購置補貼。由城市公交運營企業每年年底根據公司當年新購新能源車輛情況向縣交通運輸局提出申請,縣交通運輸局、縣財政局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定。
(四)GPS流量補貼。由城市公交運營企業每年年底根據公司車輛數向縣交通運輸局提出申請,縣交通運輸局、縣財政局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定。
第五章 財政補貼資金監管
第八條 財政、交通運輸部門共同負責對補貼範圍、運營數據、補貼標準及補貼金額等進行審核,做好補貼資金的撥付、清算和使用監管工作。
第九條 城市公交運營企業應積極配合財政、審計、交通運輸部門依據職能開展的行業管理和審計、監督工作,並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條 城市公交運營企業收到財政補貼資金後,應按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核算,規範使用管理和賬務處理。
第十一條 城市公交運營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節約開支,科學合理調整和最佳化運力,降低營運成本,加強信息化、智慧型化建設,提升安全管理和服務質量水平。
第十二條 縣財政、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對城市公交運營企業的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對城市公交運營企業的違規行為經核實後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造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暫緩撥付補貼資金,整改合格後恢復;
(二)惡意拖欠員工工資、燃料價款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和不穩定的,暫緩撥付補貼資金,整改合格後恢復;
(三)城市公交運營企業發生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一般事故以上交通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暫緩撥付補貼資金,整改合格後恢復;
(四)不服從政府應急調度指令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進行處理;
(五)對城市公交運營企業經營管理不善等自身原因致使虧損擴大,視情況扣減補貼資金;
(六)未按要求執行政府減免優惠及票價優惠、未經批准擅自停運線路及車輛的,停止撥付補貼資金直至取消補貼資金;
(七)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視具體情形給予暫緩、扣減、停止撥付補貼資金直至取消補貼資金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威遠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政策實施期間如遇國家、省、市政策發生重大變化,實時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限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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