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中心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安康中心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安康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7月12日印發.本辦法自2020年8月1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康中心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0年8月11日
  • 發布單位: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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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城市優先發展公共運輸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和《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安康中心城市公共運輸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安政辦發〔2014〕120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市民得實惠、服務上水平、發展可持續、監管重實效”原則,對安康中心城市160平方公里範圍內,依法從事市內公交業務的客運企業(以下簡稱城市公交企業),因公交運營實行減免票、打折票所減少的收入和承擔政府指令性任務形成的政策性虧損,由市財政按年度給予相應財政補貼。
  第三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落實以下票價減免、優惠政策:
  (一)對“七類人群”予以免票。七類免票人群包括:65歲及以上老年人,殘疾人,軍人,武警,傷殘人民警察,見義勇為人士,身高不足1.3米兒童及嬰幼兒。
  (二)對辦理學生卡、普通卡刷卡人群實行折扣價。
  第四條 對城市公交企業給予財政補貼根據公交運營成本價與實際票價收入之間的差額據實核定,具體為:
  (一)對“七類人群”免票所減少的運營收入,按公交運營成本價予以補貼;
  (二)對學生卡、普通卡刷卡人群實行折扣價所減少的運營收入,按折後價與公交運營成本價之間的差額予以補貼;
  (三)對承擔政府指令性任務形成的政策性虧損按公交運營成本價予以補貼。
  第五條 對城市公共汽電車年度運營成本和政策性虧損的核算,由城市公交企業委託從事審計業務的專業機構負責。
  核算完成後,城市公交企業向市交通運輸局提交補貼資金申請報告,並附審計報告。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編制年度財政補貼資金預算;對城市公交企業的補貼資金申請進行審查,並負責補貼資金的結算。
  市財政局負責財政補貼資金的預算安排;對市交通運輸局提交的城市公交企業財政補貼申請進行核定,並按本辦法及時撥付補貼資金。
  市審計局負責對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財政補貼情況納入審計工作內容,依法依規對財政補貼和企業經濟活動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條 對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財政補貼實行“當年預撥、次年清算”。預撥資金按照上一年度補貼總額於當年第一季度撥付,由市財政局撥付到市交通運輸局,由市交通運輸局及時撥付到城市公交企業,最終清算資金依據市審計局審計結果多退少補。
  第七條 城市公交企業應當加強計價、收費、刷卡、統計等基礎管理工作。對“七類免票人群”免費卡、學生卡、普通卡等刷卡數據,做到當日傳報、逐月統計、年度匯總。
  在承接政府指令性任務時,城市公交企業應當如實記錄車次、線路、運距和相應成本數據。
  第八條 城市公交企業應當遵循有關會計準則,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原則,如實提供運營成本核算的基礎統計、財務數據,由從事審計業務的專業機構核算、審核年度單人次運營成本基準。
  第九條 城市公交企業應當積極配合交通、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據職能開展的行業管理和財務審計、監督等工作,並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城市公交企業收到財政補貼資金後,嚴格按現行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十條 對城市公交企業弄虛作假,提供不實或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補貼資金、將財政補貼資金挪作他用的,一經查實,停止撥付並追繳已撥付的補貼資金。
  第十一條 交通、發改、財政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對公交行業發展給予項目支持,將公交行業列為行業投資重點對象,相關管理政策按行業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市交通運輸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公共汽電車運營財政補貼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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