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姬妾制度
- 起源:堯舜時期
- 結束:1950年5月1日
起源,發展,結束,
起源
《尸子·卷下》記載:“(堯)妻之(舜)以媓,媵之以娥。”古代諸侯貴族之女出嫁,以侄女和妹妹從嫁為媵妾者。《春秋·公羊傳》:“媵者何?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娣從。”起初妻和媵的差別並不大,娥皇、女英都是舜帝的妻子。《史記·五帝本紀》:“舜妻堯二女”。虞舜“遂為二妻之祖”。《莊子·則陽》則記載:“衛靈公有三個妻子,他們在一個盆池裡洗澡”。正因為先秦存在“以妾為妻”、甚至“後妻賤而婢妾貴”的情況,李悝《法經》為維護等級制度而提出:“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聝(guo);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曰淫禁”。
發展
《禮記·曲禮》記載:“天子之妃曰“後”,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婦人”,庶人曰“妻”。公侯有夫人,有世婦,有妻,有妾。”帝王稱後、妃,平民稱妻、妾。《漢書·外戚傳》記載:“漢興,因秦之稱號,帝母稱皇太后,祖母稱太皇太后,適稱皇后,妾皆稱夫人。又有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長使、少使之號焉。”皇帝的正後稱皇后,其他妃嬪統稱夫人。皇帝之妾各有爵位,享有俸祿。《通典》說:“天子貴臣三公,貴妾三夫人。諸侯貴臣卿大夫,貴妾侄娣。大夫貴臣室老。士貴妾亦為娣侄。”根據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的記載,漢人除了“嫡妻”外還有“偏妻”、“下妻”、“御婢”等,可見“三妻四妾”的習俗由來已久,
《戰國策》記載:“象床之值千金,傷此若髮漂,賣妻子不足償之。”賣掉妻子兒女的事情在古代是普遍存在的,再如《宋書》:“貧者賣妻兒,甚者或自縊死。”富者一擲千金買妾,窮人走投無路賣妻。特殊時期,妻、妾、媵、婢都是可以買賣的。“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嫁”則始於隋朝李諤。
《唐律疏議·戶婚》:“諸以妻為妾、以婢為妾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為妻、以婢為妾者,徒一年半。各還正之。疏義曰:妻者齊也,秦晉為匹。妾通賣買,等數相懸。婢乃賤流,本非儔類。”在唐代妻的地位高於妾,妾的地位高於婢。雖然法律明確規定不能混淆,但“以妾為妻”的不在少數,如劉汾《大赦庵記》稱:“汾起微陋,致身榮顯,忝有九妻。曰鄭氏,贈信國夫人。曰鮑氏,曰宋氏,曰王氏,曰馬氏,亦贈夫人。曰張氏,曰郭氏,曰李氏,曰武氏,俱有淑行。”
《明代律例彙編》:“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離異。其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方聽娶妾。違者,笞四十。”該法令主要防止“妻妾失序”,但災害時期人們甚至“賣妻鬻子以求苟活”。
《讀例存疑》:“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後娶之妻)離異(歸宗)。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注,乾隆五年刪定。”清代依然存在鬻妻的情況,如謝萬程“賣妻葬父”。
《太平天國史》:“今允東王、西王各十一妻,自南王至豫王等各六妻,高級官員三妻,中級官員二妻,低級官員以及其餘人等各一妻。自高而低,依級遞減,上多下少,切莫妒忌。”根據洪秀全頒布多妻詔詔令,表明了太平天國各王實行多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