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加強政府性投資項目中標後追加投資管理辦法

《奎屯市加強政府性投資項目中標後追加投資管理辦法》是奎屯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奎屯市加強政府性投資項目中標後追加投資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奎屯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奎屯市加強政府性投資項目中標後追加投資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落實國家、自治區和伊犁州相關規定,切實加強對我市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工程中標後追加投資的管理,完善審批程式,確保政府性資金合理、合法、安全、高效使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及《奎屯市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監督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一)財政性資金(市級財政預算資金、政府性融資資金、上級專項資金及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
(二)國資公司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
(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各類專項建設資金和基金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
(四)政府性貸款及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
第二條 工程中標後追加投資,是指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在中標後發生涉及施工契約價款變更的以下事項: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項目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因自然資源、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等情況有重大變化,確需增加投資或調整建設方案的;
(三)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出現特殊情況,原設計方案經批准已作重大修改的。
第三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在中標後原則上不得追加投資,確有第二條所列事項發生時,需按本辦法相關規定程式辦理。
第四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的建設應嚴格按照審定的施工圖和招標施工契約施工,原則上不允許發生變更、不予追加投資。對確需變更的項目,應遵循科學、合理、真實、經濟和及時的原則,按程式逐級審批,不得先施工後審批。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加強項目建設工作的預見性和計畫性,對確需變更的項目,按照“集體研究、先批後變”的原則,除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要求履行報批外,還需按以下程式進行報批:
(一)提出申請。由建設單位及建設單位主管部門會同施工、監理、勘察、設計等單位填寫《奎屯市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申請表》(由市發改部門提供),並提出是否同意變更的具體意見後,向市發改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二)批示意見。由政府分管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對項目變更申請批示意見;
(三)相關部門審核。根據變更申請和政府領導批示意見,由市發改部門牽頭組織財政、住建、建設單位及建設單位主管部門進行現場勘察,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出具現場勘察報告(附現場影像、照片等資料);
(四)上報政府。由市發改部門根據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及財政、住建等部門提出的處理建議,提交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五)核准。由市發改部門依據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結果,下達不予變更的通知或同意變更的批覆。
第六條 追加投資核准標準:
(一)項目累計追加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契約價的10%,確因設計圖紙存在缺陷或錯誤的,並無法保證施工質量和安全的,設計變更累計追加投資超過契約價10%的,由建設單位會同相關部門形成初步意見,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可行性審查(論證費用支出由建設單位承擔),經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及市發改、財政、住建等相關部門審查,報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後,按原審批程式進行重新審批。調整後應對設計單位扣減支付的費用。
(二)對於超出中標價100萬元以上的,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2013年修訂)第十二條規定外,原則上對超出部分(新增的具有單獨設計和獨立施工條件的單項單位工程或其他可進行招投標的分部分項工程等)需重新進行招投標。同時,所有調整的投資都必須報市發改部門進行批覆。
第七條 市發改、監察、財政、住建、交通運輸、農牧水務、審計、國土等部門按以下職責分工,對建設項目工程中標後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一)市發改部門依法組織對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的工程中標後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二)市住建、交通運輸、農牧水務、國土等部門分別負責對房屋建設、市政基礎設施、水利、交通、土地整理項目中標後活動的管理與執法,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項目中標後檢查,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嚴格規範建設項目工程中標後活動的監督管理;
(三)市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及時受理並審核工程結算資料,加強工程設計變更、工程款撥付和結算編制質量的監督檢查;
(四)市監察部門依法對參與中標後活動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對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並依法調查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第八條 項目變更造成投資額增加的,結算方式按照契約約定及國家、自治區、伊犁州和奎屯市有關規定執行;如有特殊情況,應由市發改部門會同建設單位主管部門、財政、住建等共同組織職能機構或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核確定,並上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同時增加的投資額按中標時的下浮率同等下浮,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承擔。
第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工程變更未經批准的,財政部門應暫停撥付工程款,待整改合格後恢復撥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項目結算、審計時不予確認,由此而超出的工程款由項目業主自籌解決:
(一)項目變更未按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報批的;
(二)項目決算增加投資部分超過該次變更審批金額的;
(三)肢解工程變更內容故意壓低變更金額逃避審批的;
(四)工程變更手續不全、資料不全的。
第十條 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法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對政府性投資項目招投標違法行為沒有及時監督查處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簽發中標通知書,或者改變招標檔案實質內容簽訂契約的;
(三)發現施工單位轉包、違法分包、掛靠不予制止或糾正的;
(四)未經批准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增加或變更使用功能,設計、施工變更不按規定程式報批的;
(五)發現安全生產隱患或工程質量問題不採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未按規定嚴格審核政府性投資項目工程的概算、預算,高估冒算,造成財政資金損失浪費的;
(七)政府性投資項目在資金已到位並按規定程式報批後,未按項目投資計畫和建設進度撥付建設資金,影響工程建設的;
(八)未按規定嚴格審核工程變更的;
(九)未按規定審核竣工決算的;
(十)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一)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的;
(十二)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推諉、扯皮、辦事效率低下,影響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的;
(十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工程造價、招標代理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記入不良行為一次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投資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根據違約責任扣減有關單位的費用,超出的投資不作為其單位計取費用的基數;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損失的,由相關資質認定單位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取消其相關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範圍或以其他單位名義承攬工程業務的;
(二)將所承攬的業務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三)轉讓、出藉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業務的;
(四)設計單位不根據工程勘察成果檔案或者無工程勘察成果檔案進行建設工程設計的;
(五)勘察設計單位因勘察設計深度不足造成重大預算失控和投資損失的;
(六)監理單位不按照監理契約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
(七)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串通,為施工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
(八)監理單位出具不真實的監理檔案資料或出具虛假監理報告的;
(九)施工單位不履行投標承諾,項目管理配備班子、技術人員及機械設備沒有足額到位的;
(十)施工或監理單位提供虛假證明以更換主要管理人員的;
(十一)施工單位違反國家規定,不按照技術規範、質量標準操作造成質量問題和安全事故的;
(十二)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提出無理要求拖延工期,影響工程建設進度的;
(十三)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建設單位提出竣工報告並提交完整資料的;
(十四)因工程諮詢、造價單位在編制控制價或審核結算過程中出現過失導致工程造價增加的;
(十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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