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化市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經2011年10月9日綏化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1年10月20日綏政發〔2011〕72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項目管理與投資評審、資金管理、附則4章,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綏化市人民政府通知
綏化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綏化市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綏政發〔2011〕72號
北林區人民政府,綏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綏化市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業經2011年10月9日市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綏化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綏化市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的管理,規範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的使用,提高資金的投資效益,推進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科學化、規範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市情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具體包括:
(一)上級財政性基本建設、專項補助、國債資金;
(二)財政一般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資金;
(三)非稅收入政府安排的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
(四)政府融資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資金;
(五)政府債務、國債轉貸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資金;
(六)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資金。
第三條 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委託具有建設招標資格和政府採購資格的代理機構組織招投標或採購活動。招標或政府採購活動應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參加。
第二章 項目管理與投資評審
第四條 財政部門會同相關管理部門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工程概算、施工進度、工程質量及項目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管理與監督,嚴格控制基本建設投資和規模,確保工程不超預算。財政部門在檢查時發現工程質量問題,要及時通知相關部門進行質量認證,並暫停撥付工程款;如果不按要求進行整改,財政部門可相應收回財政建設資金。
第五條 對在建項目,原則上不做設計變更或臨時簽證,如確實需要少量變更而臨時簽證的,需由施工單位、建設單位、財政評審部門出具認證資料後報市政府審批。若發生重大設計變更,必須報原審批部門審核,由市政府審批,經財政評審中心評審後方可進行施工。
第六條 項目主管部門下達投資計畫,財政部門根據投資計畫下達預算並做好資金的準備工作。
第七條 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查施工圖預算及各類工程招標檔案,對招標項目造價的合理性實施監督並負責與建設單位共同審定招標項目控制價格。
第八條 市本級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由財政部門委託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進行基本建設項目預、決算的投資評審工作。在評審過程中,建設單位按要求提供必備的相關資料。
第九條 建設單位要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按規定設定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嚴格按照批准的概預算建設內容,做好賬務設定和賬務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基本建設實施過程中的材料、設備採購、存貨、各項財產物資及時做好原始記錄,及時掌握工程進度,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基建財務報表。
主管部門應指導和督促所屬的建設單位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價款結算的制度規定,堅持按照規範的工程結算程式支付資金。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契約中確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方式要符合財政支出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工程建設期間,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單位必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後再清算。
第十一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填報竣工決算報表。財政部門對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並批覆,經審計部門審計後作為項目劃轉固定資產的依據。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立項前,必須落實建設資金。建設單位在上報投資計畫的同時,應向財政部門報送建設資金籌措計畫,財政部門據以編制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資金年度預算。
第十三條 對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應先立項後建設,對未列入年度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計畫又確需當年開工建設的應急項目,必須按規定程式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由發展和改革委批覆立項,財政追加預算。
第十四條 年度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資金計畫正式下達後,原則上不得調整,在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由財政部門審核,經市政府批准後方可調整。
第十五條 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確需通過貸款等方式籌措的,項目建設單位和國有投融資公司需事先制定借債或融資方案,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未經批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借債和融資。
第十六條 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實行財政報賬、專款專用、專戶管理、國庫集中支付。建設單位在財政部門指定的代理銀行開立基建賬戶,專門用於核算和反映基建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待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結束後應及時撤銷。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的撥付工作,撥款方式主要對項目建設單位。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於開工前,向財政部門報送項目實施方案、投資計畫、項目預算、中標通知書、施工契約、開工報告等相關資料。在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向財政部門報送工程進度報告、質檢或監理部門出具的質量合格證明、資金申請檔案等相關資料,財政部門據此撥付建設資金,在確認完成工程總量的50%後撥付首批資金,資金額度不得低於總造價的20%,不得超過30%;之後,根據工程進度分期撥付;在項目竣工驗收之前,撥付建設資金累計不超過財政性基本建設投資額的80%。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書,經財政評審後報市政府,由審計部門審計,總投資以市政府批准後的審計報告為準,以此為依據清算,並向建設單位撥付工程尾款,工程尾款中含5%的質量保證金,由建設單位待保修期滿進行清算。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自籌和融資、置換形成的基本建設項目資金,適合本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