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2年2月28日太原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2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2年06月04日
  • 實施時間:2012年06月04日
  • 頒布單位:太原市人大常委會
(2012年2月28日太原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2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5月31日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太原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下列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太原市城鎮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
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適用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由失業保險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太原市市場管理條例
刪去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三)太原市查處傳銷和變相傳銷辦法
刪去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一條第二款。
(四)太原市社會保險管理條例
1、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刪去第四十二條。
(五)太原市晉祠保護條例
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懸瓮山修建墳墓、祭奠燒紙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門依法執行。”
以上法規中有關文字表述作相應修改,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20531(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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