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6月8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區、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2年06月08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6月08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1992年6月8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2年6月8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天津市本屆區、縣和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於1993年2月任期屆滿,現對下屆區、縣和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決定如下:一、下屆區、縣...
(1983年10月29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6年8月27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市區、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89年8月16...
1989年8月16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區、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工作的決定 頒布單位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9.08.16 實施時間 1989.08.16 ...
鄉、鎮選舉委員會一般由九人至十三人組成,由其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第六條 選舉委員會的任務是:1.貫徹執行《選舉法》和《規定》以及本實施細則;2.制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計畫;3.宣傳《選舉法》、《地方...
2001年9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問題的決定 頒布單位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1.09.12 實施時間 2001.09.12...
會議審議並通過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有關問題的決定》。常委會組成人員指出,選舉新一屆市人大代表是我市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要把黨的領導貫穿於選舉工作全過程,把政治標準放在...
一、成立天津市濱海新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籌備組,負責籌備設立濱海新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的有關事宜,組織選舉濱海新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召集濱海新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二、濱海新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
2022年12月1日,根據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修訂。修訂信息 1990年3月10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3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為健全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制度,提高會議質量,使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行使職權,制定本...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的主要議程是:(一)審議、批准本市地方性法規;(二)...
代表分配 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有關問題的決定 (2022年9月26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
第一條為了保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任免權,規範任免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2010年1月21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2月1日,根據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第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第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可以舉行秘密...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天津市所轄16個區和駐津人民解放軍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在1983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為了便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對新一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決定。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決定名額 編輯 ...
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 常務委員會於1956年5月12日第四十次會議討論了國務院周恩來總理提出的關於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等問題的建議,決定:一、鄉、民族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人口在三千以下的,...
194年11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4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中文名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條例 頒布單位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4.11.30 實施時間 1994.11.30 ...
五次會議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王晨,於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所做的《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的...
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關於代表名額的規定,確定本市新一屆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如下: 東城區 247名...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充分發揚民主,堅持嚴格依法辦事。 [2] 第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天津市所轄16個區和駐津人民解放軍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如下: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