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商品交易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商品交易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

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7年7月30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商品交易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1997年07月30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7月30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修改《天津市商品交易管理若干規定》部分條款的議案,決定對《天津市商品交易管理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對可能被轉移、隱匿、銷售的財物,經市或者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
二、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商品交易管理若干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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