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道路交通事故車輛、物品損失價格評估規定》的通知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道路交通事故車輛、物品損失價格評估規定》的通知在2000.03.03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道路交通事故車輛、物品損失價格評估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0年03月03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3月03日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總公司):
現將《大連市道路交通事故車輛、物品損失價格評估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三月三日

具體內容

大連市道路交通事故車輛、物品損失價格評估規定
第一條 為公正客觀地評估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物品損失,正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遼寧省涉案物品估價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辦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時,對受損車輛、物品、設施等價格評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物價部門,負責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車輛、物品、設施損失價格評估(以下簡稱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的監督管理,其設立的價格事務所,負責市內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內車物損失價格評估工作。
旅順口區、金州區和縣(市)物價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的監督管理,其設立的價格事務所,負責本行政區內車物損失價格評估工作。
第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需進行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向價格評估機構發出經事故雙方當事人簽字的《大連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委託書》。
第五條 評估機構實施車物損失價格評估,應在收到《大連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委託書》之日起3至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另有約定的除外)。
實施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事故當事人到場。當事人未到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價格評估機構應分別記錄在案,不影響價格評估的進行。
第六條 價格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實施車物損失價格評估,應對車物的損毀原狀進行拍照,並將圖片資料保存至該起道路事故處理終結後1年。屬於隱性損壞的,應拆解後再進行價格評估。
第七條 評估機構完成車物損失價格評估後,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大連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鑑定結論書》,並將評估結論告知交通事故當事人。《大連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鑑定結論書》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可後,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主要依據。
《大連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鑑定結論書》、《大連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委託書》,由市價格評估機構統一印製。
第八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當事人對價格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自接到《大連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鑑定結論書》或知道評估結論之日起5日內,向作出評估結論的機構申請補充評估或重新評估。價格評估機構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作出補充評估或重新評估結論。對補充評估或重新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覆核。上一級價格評估機構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覆核裁定結論。
第九條 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事故當事人認為價格評人員與評估結果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估的,可以申請評估人員迴避。
價格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車物損失價格評估,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
第十條 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的具體標準和計算方法,由市物價局、公安局、交通局共同制定。
第十一條 價格評估機構收取評估費,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並出具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評估費由車物所有人或使用人預付,也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道路交通事故其他當事人預付,待結案時由當事人按責任比例承擔。
第十二條 道路交通事故受損車輛經價格評估後,由其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受車輛所有人委託的人員自行選擇具有維修肇事車輛資格的企業進行修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價格評估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指定受損車輛修復企業。
第十三條 負責修復受損車輛的企業,應事先了解受損車況和價格評估結論,按評估的價格及時修復車輛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四條 價格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盡職盡責、忠於職守、秉公評估。對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致使評估結論失實的,由物價部門宣布評估結論無效,情節嚴重的,吊銷責任人估價資格證;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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