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12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12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11.12.26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12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1.12.26
  • 實施時間:2012.01.01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12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市政府決定對《大連市城鎮企業女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等12件市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大連市城鎮企業女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市政府令第4號公布)
(一)第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不繳、少繳生育保險費的企業,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繳;逾期仍不繳納的按日加收欠繳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生育保險基金。”
(二)刪除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二、《大連市契約監督管理辦法》(大政發[1995]85號檔案公布;大政發[1997]111號第一次修正;大政發[2000]74號第二次修正;市政府令第112號第三次修正)
刪除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三、《大連市國際貨櫃道路運輸管理辦法》(大政發[1996]30號檔案公布;大政發[2002]23號修正)
(一)第三條、第五條中的“大連市交通口岸管理局”修改為“大連市交通局”;“大連市公路運輸管理處”修改為“大連市道路運輸管理處(簡稱市運管處)”。
(二)第十八條第一項修改為“(一)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國際貨櫃道路運輸的,沒收全部非法所得,並可處非法所得額1至3倍的罰款,拒不接受檢查或者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暫扣其車輛、設備、工具,並出具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制發的暫扣憑證。”
(三)刪除第二十三條。
四、《大連市殯葬管理暫行規定》(大政發[1997]59號檔案公布;市政府令第48號修正)
刪除第十六條第四項。
五、《大連市液化石油氣管理辦法》(大政發[1997]71號檔案公布)
(一)第四條中的“大連市公用事業管理局”修改為“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二)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
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六、《大連市機關事業單位女工作人員生育保險規定》(大政發[1998]7號檔案公布)
(一)第十七條修改為“單位應按規定期限及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基金。逾期不繳納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生育保險基金。”
(二)刪除第十九條。
七、《大連市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辦法》(大政發[1998]52號檔案公布;市政府令第37號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48號第二次修正)
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八、《大連市生豬屠宰及產品流通管理規定》(大政發[1999]10號檔案公布;大政發[2002]23號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112號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由商業、農業、工商行政、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九、《大連市港口岸線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8號公布;市政府令第112號修正)
第十五條第一項修改為“(一)違反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設施,並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項修改為“(二)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拆除,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拒不拆除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設施。”
十、《大連市關於解決拖欠和剋扣建築業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規定》(市政府令第51號公布)
第二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未按時撥付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撥付,逾期不撥付的,建設、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可向規劃國土、土地儲備、房產等部門傳送《協助清欠聯絡單》,土地儲備部門不批准其新開工建設項目,不予辦理《中標通知書》;規劃國土部門不為其辦理用地、規劃手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不辦理質量監督、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房產部門不予辦理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產權證。建設單位因拖欠工程款嚴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群訪事件的,市政府依法收回其土地開發權,並公開曝光。”
十一、《大連市國土資源監察規定》(市政府令第70號公布)
第十六條修改為“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繼續施工的,國土資源監察機構可以責令限期拆除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逾期不拆除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十二、《大連市重點保護建築保護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89號公布)
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此外,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城鎮企業女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等12件市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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