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同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1992年10月30日大同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92年12月13日山西省
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進行城市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區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的規劃實施工作。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的領導,定期檢查本行政區內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區人民政府,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專業規劃、詳細規劃和分區規劃。
第六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
編制市歷史文化名城規劃,應當堅持保護舊城與建設新區相結合的方針,遵守保護文物古蹟,保持傳統建築風貌和地方特色的原則。
第七條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市城市總體規劃的重大變更,應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審查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城市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分區規劃的詳細規劃,除重要的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外,均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新區開發應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程式組織實施,同時配套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城市環境、商業、文化、衛生等設施。
第十條舊城改建應劃定保護範圍,控制建築高度和保持街區特色。
在舊區內嚴格控制工業建設項目,禁止興建污染環境的工程。
第十一條嚴格控制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和水源保護區、河道管理區、風景遊覽區、園林綠地、廣場、高壓供電走廊、人行便道以及地下管線的垂直地面,新建和臨時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控制地帶建設新的建築物或構築物,須經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不得影響交通、環境衛生、消防、排水以及毗鄰現有建築的通風和採光。
第十三條在本市從事城市規劃設計的,應持有城市規劃設計資格證書。申請領取城市規劃設計資格證書的,須經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時,應徵求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項目,須向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建設單位申請選址,應向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選址申請;
(二)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建設用地方案或土地出讓、轉讓證件;
(三)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及城建、環保、文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四)其他有關檔案。
第十六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的,建設單位應向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向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依據統一坐標繪製的用地資料圖;
(三)依據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所編制的總平面設計方案。
第十八條已徵用的土地需變更用地性質、面積或出租轉讓的,應經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九條在城市規劃區內臨時用地和建設的,應經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辦理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臨時用地不得超過兩年。需延期使用的,應提前兩個月向原批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在臨時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或設施。
搶險救災急需用地的,可先使用,後補辦手續。
第二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徵用土地,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徵用與城市規劃道路相連的土地時,負責代征規劃道路中心線至道路紅線範圍內與用地界限同等長度的土地;
(二)橫跨規劃道路徵用土地時,負責代征規劃道路全寬與用地界限同等長度的土地;
(三)新建公共建築和設施,應同時代征停車場、人流集散地及其他服務性設施用地。新建生活性建築應同時計征公共服務設施和綠化用地。
第二十一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鄉(鎮)、村各項建設用地,除按照鄉(鎮)、村建設規划進行外,須持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由鄉(鎮)政府向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第二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兩個以上建設單位聯合用地,共同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開工建設,須向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按規定繳納規劃管理費和配套費。
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平面圖、立剖圖和實測地形圖;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土地批准檔案以及房屋產權證明;
(四)通訊、消防、環保、衛生等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書;
(五)擴初設計;
(六)建築施工圖。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同時按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一繳納規劃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應進行放線、驗線,並參與施工中的檢查和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規定範圍內,不得布置影響市容的圍牆、車棚、車庫、供熱鍋爐房、旱廁、煙囪、水塔、環保防治處理設施等建築物、構築物或設施;
(二)嚴禁臨街設定垃圾道口和住宅樓單元出入口,不得擅自改變城市道路兩側建築物臨街視窗的使用性質;
(三)建築物與室外市政工程管線、鐵路、河道、堤防等之間的距離要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配套建設供熱設施時,應申報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供熱方案。
第二十七條城市規劃區內建築物之間的間距,應符合《大同市規劃區建築物間距標準》。
第二十八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的主要道路兩側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從道路規劃紅線或控制線起,依照下列標準確定後退距離:
(一)高層建築物,大型公共建築物,退距不得少於十米,多層建築物退距為四至十米;
(二)舊區改建地段的建築物,退距可視情況酌減,但突出部位不得占壓道路管線;
(三)不設環島或立交橋的城市主要道路、近郊區公路交叉口兩側的建築物退距八至十四米。
第二十九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新建項目,應按有關規定建設人防、消防、停車場、存車棚、環衛等設施和綠化地帶。
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築,應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人員車輛集散場地和無障礙設施。
第三十條在規劃道路紅線內敷設各種管線,其走向應與道路中心線平行,橫穿道路的管線應與道路中心線垂直。在其他區域內敷設各種管線走向,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一條城市規劃區內新設管線應在地下敷設,已設的架空線路應逐步改造。地下管線交叉敷設時,應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及有關規定實施。
需架空的線路,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二條管線工程應與道路工程統一規劃設計和施工、新建道路、橋樑和地下工程、按城市規劃要求同時建設管線穿越設施。
第三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的管線工程建設,適用本辦法有關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和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規定。
新建、擴建、改建道路、鐵路、橋樑及敷設通訊、煤氣、供電、供熱、供水、排水、人防及其他專用管線,須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對市容有美化、裝飾和觀賞作用的雕塑、紀念性碑塔、公共園林、廣告牌、宣傳欄及噴泉、花壇、建築小品等城市環境藝術工程,應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設計方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在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環境藝術工程的應經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格技術審查。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吊銷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原批准機關收回已批准使用的土地:
(一)用地單位已撤銷或遷移且未開工建設的;
(二)連續兩年不使用的;
(三)鐵路、公路、機場等建設項目中經核准棄用的;
(四)用地單位因建設計畫變更棄用的。
第三十六條擅自改變已徵用土地的使用性質,用地面積的,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責任單位五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處直接責任人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未取得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擅自占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或未經批准延期占用土地,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占用,限期退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嚴重影響城市規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建設單位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並處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處直接責任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占壓城市道路紅線和道路規劃控制線範圍的;
(二)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和城市水源保護區、河道管理區、風景遊覽區、園林綠地、廣場、高壓供電走廊、人行便道以及地下管線的垂直地面進行違法建設的;
(三)在城市規劃區內建築物之間的間距,不符合《大同市規劃區建築物間距標準》的;
(四)在城市主要街道兩側隨意布置影響市容的圍牆、車棚、車庫、供熱鍋爐房、旱廁、煙囪、水塔、環保防治設施等影響市容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設施的;
(五)在本市從事城市規劃設計,未申領城市規劃設計資格證書的;
(六)在臨時占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工程設施的;
(七)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設。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並處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處直接責任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建築物臨街設定垃圾道口,住宅樓單元出入口或擅自改變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建築物臨街視窗使用性質的;
(二)在城市規劃區內,未經批准或未按規定敷設管線的;
(三)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城市環境藝術工程設施建設影響市容的;
(四)建築物與室外市政工程管線、鐵路、河道、堤防等之間的距離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第四十條對拒絕或阻礙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和辱罵、毆打行政執法人員構成妨害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法、秉公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有關機關應當嚴肅查處。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大同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批准之日起施行。大同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大同市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