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大同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是大同市政府1991年12月3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1-12-03
  • 生效日期:1991-12-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408
【發布文號】同政發[1991]82號
【發布日期】1991-12-03
【生效日期】1991-12-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同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日通過
同政發〔1991〕8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大同市水資源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單位自建設拖供水。
第三條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用戶,市自來水公司等為供水單位。其他供水方式參照本辦法管理供水。
第四條本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供水工作。市自來水公司等部門負責具體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和單位負責其他方式的供水管理。市水資委、規劃、房管、公安、環保、市政、標準計量、衛生、防疫、節水等部門按職責協同管理城市供水。
第五條城市供水實行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優先城鎮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安排工業用水和其他用水的原則。
第六條遵守用水規定,愛護供水設施是公民的義務。對污染水源、損壞供水設施和違章用水的行為,單位和個人有制止、舉報和揭發的權力。在保護水源和維護供水施放設施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
第二章 供水管理
第七條供水單位在正常情況下應保證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標準,安全、不間斷供水。除突發事故外,停水前應通知用戶。
第八條用戶申請用水應向供水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遞交有關資料。供水單位依據城市供水專業規劃和技術要求,確定管徑、管村、水錶口徑等,經市規劃、建設、市政、交通、節水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驗收合格後方可供水,其工程費用由申請用水的單位負責。
新建、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經費可通過國家投資、單位自籌、銀行貸款或集資等渠道解決。
第九條城市供水管道由供水單立統一設計、施工,用戶不得擅自設計、安裝、改造戶外供水管道和接管用水。專業部門設計的圖紙須經供水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方可施工。凡用戶自行或委託施工的戶內管道的工程資料,須送供水單位存檔備查。
已供水的住宅,應允許其相鄰的住戶接管用水。
第十條用戶用水,一律裝表計量。以供水單位劃定範圍為戶,一戶一表,不查收分戶水錶及水費。新建住宅應按規定安裝單元表和戶總表。
第十一條用戶變更用水性質、更名或停止用水,須經供水單位辦理有關手續。屬城市建設拆遷的,由動遷單位辦理。再用水時,按本辦法第八條辦理。
第三章 供水設施管理
第十二條城市供水專用的水廠、井泵房、輸電線路、儲水池、加壓站、管道、閘閥、消火栓、排氣閥、測壓表、公共水站等設施,由供水單位維護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閉,改動、拆除、侵占和損壞。
第十三條用戶負責戶內管道的維護管理,也可申請供水單位有償協助。具體劃界是:
(一)以總水錶為界。進水管至總水錶為戶外管道。總水錶以里(含總水錶)為戶內管道。
(二)以圍牆為界。總水錶設在院內或室內的,圍牆外為戶外管道,圍牆內為戶內管道。無圍牆以房基外沿為界。
第十四條城市供水管網上的消火栓和用戶安裝的無表消火栓,除消防專用外,不得擅自啟用或利用消火栓取水另作它用。因火警啟用後,應在48小時內報告供水單位,按口徑、時間計收水費並重新加封。消防部門的消防演習,由供水單位現場啟封,按用量計收水費。
第十五條公共水站為居民生活取水點,由供水單位負責維修。所在街道派專人管理、維護。
不得在水站周圍5米內修建建築物或堆放垃圾、雜物等;不得在公共水站洗衣、洗菜、沖洗污物和移動井下設施。
第十六條在城市供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上距規定的紅線3米內,嚴禁修建與供水無關的建築物或構築物,禁止取土、填土、堆放物料、植樹和進行爆破等其他危及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作業。已建在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上的各類建築物應限期拆除或改造。
第十七條在供水管道兩側修建建築物和並行、垂直交叉鋪設其他管道時,必須遵守給排水設計規範的規定,不得妨礙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的安全使用和維護修理。修築和鋪設水泥、瀝青路面時,要統籌安排地下供水管道的鋪設和原管道的移位及埋深,保證管道正常運行和維修。
第十八條凡批准的建設項目,應向供水單位查詢地下管網狀況,確需改造管道及附屬設施時,由建設單位承擔費用。
第十九條用戶戶外管道的設計、施工以及管材、水錶、閘閥、各類井室等設施的安裝,必須符合城市供水技術標準。
用戶戶外管道竣工,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並建立技術檔案。未經驗收和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用戶投資安裝的供水管道竣工後,其戶外管道及附屬設施的產權應移交供水單位統一管理、使用和維護。
第二十一條有自備水源的單位,其供水系統不得擅自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通。用戶戶內管道加泵升壓,須設定中間水池間接加壓。
第二十二條供水單位按市標準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範圍,負責水錶的校驗檢定加修理,實行水錶定期輪換制度,保證水計量準確無誤。
第二十三條用戶負責水錶和表井的管理。表井上不得堆放物品,表井內不得任意接管。因管理不善致使水錶和設施損壞的,用戶應照價賠償。水錶損壞、埋沒、串入污水等影響正常抄表和修理的,用戶應及時整修。
第二十四條用戶對水錶計量產生疑義,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校驗水錶。按規定標準收取校驗費。水錶不合格的,調整當月水費。
第四章 收費管理
第二十五條供水單位按月到戶抄表,以水表示值計收水費。用戶的分表由用戶自行查收。各分表與總表的水量差額,由各用戶分攤。
第二十六條水錶發生故障,按前三個月的平均用水量計收水費。新用戶按後一個月實際用水量計算。用戶表井因故不能抄見的,當月水量按本年最高月計算,並通知用戶排除障礙,次月抄見時未排除障礙的,上月水費多不退少照補。
第二十七條用戶接水費通知單後,必須按規定時間繳納水費。逾期不繳納的,每逾期一天,加收水費1%-10%的滯納金。逾期一月不繳納的,即行銷戶,停止供水。
第二十八條對閒置的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供水單位按標準收取管道閒置費。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批評教育、追繳水費、限期恢復原貌外,處責任單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處責任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
(一)擅自在水錶以外供水管道上接管用水的;
(二)供水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擅自遷移、更改、轉接或者損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轉賣或者偷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四)擅自在供水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修建與供水無關的建築物或構築物,挖溝取土、堆放物料、植樹和進行爆破等其他危及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
(五)除火警外,擅自啟用消火栓;私自啟閉、改造、拆除、侵占和損壞供水設施的;
(六)擅自將自備水源與城市供水管道連通,直接抽水加壓的;
(七)造成管徑300毫米以上供水管道損壞,停水一小時以上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外,處責任單位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處責任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
(一)私自損壞鉛封、水錶和撥弄指針的;
(二)在公共水站洗衣、菜等污物或下井取水的;
(三)用戶不及時整修所管轄的水錶和表井的;
(四)改變用水性質,未辦理變更手續的。
第三十一條拒絕、阻礙供水管理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第三十二條供水管理人員以權謀私,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四月十日發布的《大同市城市供水管理章程》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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