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智慧城市促進條例

為了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設,提升城市治理和服務水平,促進大同轉型發展、綠色發展、智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大同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智慧城市促進條例
  • 施行時間:2018年5月1日
條例全文,徵求意見稿,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設,提升城市治理和服務水平,促進大同轉型發展、綠色發展、智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大同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智慧城市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智慧城市建設應當遵循城鄉一體、突顯特色、政府引領、市場運作、開放共享、惠民便民、創新驅動、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智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智慧套用推廣、智慧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領導協調機制,構建統籌高效的組織體系和運行通暢的推進機制;組織編制智慧城市發展規劃和行動計畫,制定建設管理、推進保障的政策和措施,統籌推進智慧城市共性基礎網路、通用功能平台和大數據體系建設。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扶持智慧城市建設和管理,並建立智慧城市發展投資融資機制,引導和支持社會資本投向智慧城市建設和管理。
第六條市、縣(區)智慧城市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智慧城市建設的推進、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智慧城市建設有關法律法規;
(二)組織實施智慧城市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指導、審核、監督智慧城市項目建設;
(四)建立推進協調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智慧城市建設中的有關問題;
(五)制定與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大企業的合作制度,為智慧城市提供智力支撐;
(六)建立考核評估機制,落實智慧城市推進責任。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智慧城市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經信、住房建設、國土資源、公安等部門,編制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實施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
縣(區)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在本級人民政府審議前,應當報市智慧城市主管部門審定。
第八條編制智慧城市發展規劃,應當體現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體現智慧城市建設的基本原則、新目標、新要求和建設重點,體現強化共用、整合通用、開放套用的建設理念,突出地方特色。
第九條編制智慧城市發展規劃,應當組織論證、座談,徵求有關專家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智慧城市建設的推進情況,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新標準、新要求,以物聯網開放體系架構、城市開放信息平台、城市運行指揮中心、網路空間安全體系為重點,構建泛在先進、安全可靠的智慧城市基礎設施體系,推進城際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形成開放共享的智慧城市體系架構。
第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和提升既有基礎網路,完善時空信息基礎設施,加速基礎網路建設,提升網速,擴大覆蓋,加速建設光網城市、無線城市,推進電子政務網與網際網路、物聯網之間多網融合,打造共性基礎一張網,為城市服務治理精準感知、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惠民服務無處不在提供支撐。
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各類共性平台,匯集各級各類信息、數據、套用,構建智慧城市通用功能平台;依託城市通用功能平台建立智慧城市運行指揮中心,實現城市資源匯聚共享和協調聯動。
第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智慧城市時空信息雲平台建設,以地理空間框架為基礎,疊加各部門、各行業信息資源,匯集物聯網、網際網路信息資源,建設智慧城市大數據中心,將各類信息數據總和、過濾、存儲,依託城市開放信息平台向社會開放。
第十四條智慧城市項目建設,應當採取政府投資、社會投資、政府企業共建等方式,整合多種資源和匯聚多方資金,遵循城鄉一體、集約統籌的原則,執行國家、行業強制性標準,避免重複建設、行業壟斷和信息壁壘,高標準、高效率推進智慧城市建設,實現共建、共用、共享。
第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用新技術、新產品、新措施,構建安全可控的網路信息安全支撐體系、防護體系、管理體系和運營體系,建立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網路安全風險監測、通報預警、應急處置等新機制,落實安全責任,加強重要信息系統和關鍵數據資源的安全保障,維護智慧城市網路信息多維度安全。
第十六條政府投資的智慧城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依法推行投資績效評估和投資績效審計,促進投資績效的提升。
第三章智慧民生
第十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以政府大數據平台建設為基礎,完善政務部門數據共享開放機制,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促進部門間信息共享,形成全市統一的政府網站集約化門戶,統一政務服務熱線和線上辦事平台,建立以城鄉居民需求為中心的辦事流程,實現政務服務一窗受理、一網通辦。
第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醫療、教育、社保、就業、養老、交通、文化、氣象、支付、公共安全等民生領域的智慧化套用,提供多樣化、普惠性、創新性便民服務,提高公共服務回響度,推進城市公共服務智慧化。
第十九條引導和支持醫療、就業、養老等機構加快智慧化建設,向社會提供遠程服務;組織和推進供電、供水、供氣、供熱、公共運輸等企業加強信息互通,為居民提供便捷服務。
第二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智慧型美食、智慧型通訊、智慧型影院、智慧型租車、智慧型超市、智慧型零售等生活領域的智慧套用,為城鄉居民提供便利服務。
第二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民生領域的各類服務平台,構建統一全面、普惠便民的智慧民生服務體系,建立一站式便民服務平台,向市場和社會提供全程、全時、全位的信息服務。
第二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市民一卡通和城市APP套用,集成公交、金融、繳費等公共服務卡的多項套用,實現一卡通用和一號通用。
第二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移動網際網路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的集成套用,推進智慧物業服務、電子商務服務、智慧養老服務、智慧居家服務等智慧套用,構建設施智慧型、服務便捷、管理精細、環境宜居的智慧化社區,為社區居民提供一個安全、舒適、便利的現代化、智慧化生活環境。
第二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小城市、小城鎮建設任務,全面提升小城市、小城鎮基礎設施、服務能力和治理水平,推進智慧型製造、智慧物流、電子商務、康養醫療等智慧產業發展,推廣智慧文娛、體育、遊樂等智慧套用,打造宜業、宜居、宜游、宜樂的特色小鎮。
第四章智慧治理
第二十五條市、縣(區)公安機關應當推進智慧警務建設,整合城市信息資源,統籌公安業務套用系統,推廣智慧套用,提高處理突發事件、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穩定能力;制定全市視頻點位建設總體規劃,整合市縣兩級和跨部門視頻資源,建設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綜合套用平台,實現社會治安扁平化格線式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縱橫互聯互通的城建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全市統一的規劃編制、住房保障、土地供應、城市建設監管服務格線化監管平台,推進多證合一改革,實現城市規劃引領、精緻建設、綜合治理、生態宜居的新生態。
第二十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應當整合城市管理信息資源,拓展智慧城市管理平台的服務功能,促進電網、管網、水務、市政、園林、環衛等管理的智慧化。
第二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保大數據中心,構建智慧環保平台,整合生態環境、企業生產和環保監管等信息資源,建設環境感測網路和污染物排放監測信息系統,對環境污染源開展動態實時信息採集和動態監管。
第二十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建設安全生產信息網路,構建安全生產綜合信息平台,建立重大危害源監控和預警預報體系,建立企業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和預警預報體系,創新安全生產監管方式,提高安全生產監管智慧化水平。
第三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設統一信息網路和智慧型移動監管平台,實現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息共享與業務協同,推進電子監管,開展實時非現場監管,推進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創新。
第三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以政務、營商、社會、司法等領域為主體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進各類信用信息平台互聯共享,建立統一的信用平台,為改善經濟社會運行環境提供保障。
第三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格線化、全覆蓋的智慧應急預案體系、指揮系統、保障體系、平台體系,完善應急回響和應急處置機制,提升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能力。
第五章智慧產業
第三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大數據核心技術研究、大數據創新套用、大數據創新服務,形成數據生產、數據交易、數據套用的產業鏈條,鼓勵企業開展行業大數據平台建設,推動大數據產業發展。
第三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大同大數據產業園,引進大企業建設大數據創客基地、軟體研發基地,支持智慧經濟示範企業、示範基地建設,鼓勵智慧產業集聚化、規模化發展,引領網際網路+新業態融合創新。
第三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網際網路與煤炭、電力、機械製造、醫藥等傳統產業融合發展,加快工業企業技術創新、產品創新、業務創新和管理創新,培育發展工業網際網路、物聯網等新業態,發展基於網際網路的雲製造、雲設計、雲服務等智慧型製造模式。
第三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大型網際網路企業和基礎電信企業向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開放平台入口、數據信息、計算能力等資源,支持創新工場、創客空間、社會實驗室、智慧小企業創業基地等眾創空間發展,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第三十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智慧型製造技術研究,推動製造業從生產型製造向服務型製造轉變,實現製造業的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提高企業工業產品設計能力,培養具有競爭力的企業群體和優勢產業。
第三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以旅遊者需求為核心的旅遊信息服務體系,為遊客提供便捷、智慧化的旅遊體驗;打造智慧雲岡、智慧恆山等智慧景區、創建智慧旅遊企業、開發智慧旅遊產品。
第三十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設立網路信貸、網路證券、網路保險等新型網際網路金融機構,促進網際網路金融產業發展。
第四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和個人集聚發展電子商務,培育電子商務龍頭企業,引領產銷對接,發展現代物流產業,提高核心競爭力;鼓勵中小微企業利用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開展電子商務活動,推動電子商務發展。
第四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智慧農業、智慧鄉村納入建設規劃,推進信息技術在農業生產、農產品流通、休閒旅遊農業和農村生活中的智慧套用,提高農業生產、農村生活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產業數據信息、政策數據信息、資源數據信息,打造一站式招商平台,實現精準招商,吸引埠外資本投資大同經濟、文化、社會、生態建設。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智慧城市建設和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智慧城市建設和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智慧民生
第四章 智慧治理
第五章 智慧產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設,提升城市治理和服務水平,促進大同轉型發展、綠色發展、智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大同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智慧城市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智慧城市建設應當遵循城鄉一體、突顯特色、政府引領、市場運作、開放共享、惠民便民、創新驅動、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智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智慧套用推廣、智慧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領導協調機制,構建統籌高效的組織體系和運行通暢的推進機制;組織編制智慧城市發展規劃和行動計畫,制定建設管理、推進保障的政策和措施,統籌推進智慧城市共性基礎網路、通用功能平台和大數據體系建設。
第五條〔資金保障〕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扶持智慧城市建設和管理,並建立智慧城市發展投資融資機制,集眾智,匯眾力,引導和支持社會資本投向智慧城市建設和管理。
第六條〔主管部門〕市、縣(區)智慧城市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智慧城市建設的推進、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智慧城市建設有關法律法規;
(二)組織實施智慧城市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指導、審核、監督智慧城市項目建設;
(四)建立推進協調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智慧城市建設中的有關問題;
(五)制定與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和大企業的合作制度,為智慧城市提供智力支撐;
(六)建立考核評估機制,落實智慧城市推進責任。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智慧城市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市縣規劃〕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經信、住建、國土資源、公安等部門,編制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實施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
縣(區)的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在本級人民政府審議前,應當報市智慧城市主管部門審定。
第八條〔編制要求〕編制智慧城市發展規劃,應當體現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體現智慧城市建設的基本原則、新目標、新要求和建設重點,體現強化共用、整合通用、開放套用的建設理念,突出大同特色。
第九條〔規劃公開〕編制智慧城市發展規劃,應當組織論證、座談,徵求有關專家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智慧城市建設的推進情況,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體系建設〕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新標準、新要求,以物聯網開放體系架構、城市開放信息平台、城市運行指揮中心、網路空間安全體系為重點,構建泛在先進、安全可靠的智慧城市基礎設施體系,推進城際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形成開放共享的智慧城市體系架構。
第十一條〔網路設施〕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和提升既有基礎網路,完善時空信息基礎設施,加速基礎網路建設,提升網速,擴大覆蓋,推進電子政務網與網際網路、物聯網之間多網融合,打造共性基礎一張網,為城市服務治理精準感知、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惠民服務無處不在提供支撐。
第十二條〔通用平台、運行中心〕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各類共性平台,匯集各級各類信息、數據、套用,構建智慧城市通用功能平台;依託城市通用功能平台建立智慧城市運行指揮中心,實現城市資源匯聚共享和協調聯動。
第十三條〔大數據中心〕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智慧城市時空信息雲平台建設,以地理空間框架為基礎,疊加各部門、各行業信息資源,匯集物聯網、網際網路信息資源,建設智慧城市大數據中心,將各類信息數據總和、過濾、存儲,依託城市開放信息平台向社會開放。
第十四條〔共建共享〕智慧城市項目建設,應當採取政府投資、社會投資、政府企業共建等方式,整合多種資源和匯聚多方資金,遵循城鄉一體、集約統籌的原則,執行國家、行業強制性標準,避免重複建設、行業壟斷和信息壁壘,高標準、高效率推進智慧城市建設,實現共建、共用、共享。
第十五條〔信息安全〕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用新技術、新產品、新措施,構建智慧城市信息安全的支撐體系、防護體系、管理體系和運營體系,建立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網路安全風險監測、通報預警、應急處置等新機制,落實安全責任,加強重要信息系統和關鍵數據資源的安全保障,維護智慧城市網路信息多維度安全。
第十六條〔評估審計〕政府投資的智慧城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推行投資績效評估和投資績效審計,促進投資績效的提升。
第三章 智慧民生
第十七條〔電子政務〕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以政府大數據平台建設為基礎,完善政務部門數據共享開放機制,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促進部門間信息共享,形成全市統一的政府網站集約化門戶,統一政務服務熱線和線上辦事平台,建立以城鄉居民需求為中心的辦事流程,實現政務服務一窗受理、一網通辦。
第十八條〔公共服務〕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醫療、教育、社保、就業、養老、交通、氣象、繳費、公共安全等民生領域的智慧化套用,提供多樣化、普惠性、創新性便民服務,提高公共服務回響度,推進城市公共服務智慧化。
第十九條〔機構服務〕引導和支持醫療、就業、養老等機構加快智慧化建設,向社會提供遠程服務;組織和推進供電、供水、供氣、供熱、公共運輸等企業加強信息互通,為居民提供便捷服務。
第二十條〔市場服務〕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智慧型訂餐、智慧型租車、智慧型超市、智慧型零售等生活領域的智慧套用,為城鄉居民提供零距離服務。
第二十一條〔智慧社區〕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移動網際網路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的集成套用,推進智慧物業服務、電子商務服務、智慧養老服務、智慧居家服務等智慧套用,構建設施智慧型、服務便捷、管理精細、環境宜居的智慧化社區,為社區居民提供一個安全、舒適、便利的現代化、智慧化生活環境。
第二十二條〔一站式服務〕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民生領域的各類服務平台,構建統一全面、普惠便民的智慧民生服務體系,建立一站式便民服務平台,向市場和社會提供全程、全時、全位的信息服務。
第二十三條〔智慧終端〕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市民一卡通和城市APP套用,集成社保卡、醫保卡、交通卡、金融IC卡等公共服務卡的多項套用,實現一卡通用和一號通用。
第四章 智慧治理
第二十四條〔平安大同〕市、縣(區)公安機關應當推進智慧警務建設,整合城市信息資源,統籌公安業務套用系統,推廣智慧套用,提高處理突發事件、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穩定能力;制定全市視頻點位建設總體規劃,整合市縣兩級和跨部門視頻資源,建設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綜合套用平台,實現社會治安扁平化格線式管理,
第二十五條〔智慧城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縱橫互聯互通的城建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全市統一的規劃編制、住房保障、土地供應、城市建設監管服務格線化監管平台,推進多證合一改革,實現城市規劃引領、精緻建設、綜合治理、生態宜居的新生態。
第二十六條〔智慧城管〕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應當整合城市管理信息資源,拓展智慧城市管理平台的服務功能,促進電網、管網、水務、市政、園林、環衛等管理的智慧化。
第二十七條〔 智慧環保〕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保大數據中心,構建智慧環保平台,整合生態環境、企業生產和環保監管等信息資源,建設環境感測網路和污染物排放監測信息系統,對環境污染源開展動態實時信息採集和動態監管。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市、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建設安全生產信息網路,構建安全生產綜合信息平台,建立重大危害源監控和預警預報體系,建立企業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和預警預報體系,創新安全生產監管方式,提高安全生產監管智慧化水平。
第二十九條〔食藥安全〕市、縣(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設統一信息網路和智慧型移動監管平台,實現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息共享與業務協同,推進電子監管,開展實時非現場監管,推進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創新。
第三十條〔社會信用〕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以政務、營商、社會、司法等領域為主體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進各類信用信息平台互聯共享,建立統一的信用平台,為改善經濟社會運行環境提供保障。
第三十一條〔應急控制〕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格線化、全覆蓋的智慧應急預案體系、指揮系統、保障體系、平台體系,完善應急回響和應急處置機制,提升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能力。
第五章 智慧產業
第三十二條〔大數據套用〕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大數據核心技術研究、大數據創新套用、大數據創新服務,形成數據生產、數據交易、數據套用的產業鏈條,鼓勵企業開展行業大數據平台建設,推動大數據產業發展。
第三十三條〔智慧園區〕市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大同大數據產業園,引進大企業建設大數據創客基地、軟體研發基地,支持智慧經濟示範企業、示範基地建設,鼓勵智慧產業集聚化、規模化發展,引領網際網路+新業態融合創新。
第三十四條〔兩化融合〕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網際網路與煤炭、電力、機械製造、醫藥等傳統產業融合發展,加快工業企業技術創新、產品創新、業務創新和管理創新,培育發展工業網際網路、物聯網等新業態,發展基於網際網路的雲製造、雲設計、雲服務等智慧型製造模式。
第三十五條〔萬眾創新〕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大型網際網路企業和基礎電信企業向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開放平台入口、數據信息、計算能力等資源,支持創新工場、創客空間、社會實驗室、智慧小企業創業基地等眾創空間發展,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第三十六〔智慧型製造〕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智慧型製造技術研究,推動製造業從生產型製造向服務型製造轉變,實現製造業的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提高企業工業產品設計能力,培養具有競爭力的企業群體和優勢產業。
第三十七條〔智慧旅遊〕市、縣(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以旅遊者需求為核心的旅遊信息服務體系,為遊客提供便捷、智慧化的旅遊體驗;打造智慧雲岡、智慧恆山等智慧景區、創建智慧旅遊企業、開發智慧旅遊產品。
第三十八條〔智慧金融〕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設立網路信貸、網路證券、網路保險等新型網際網路金融機構,促進網際網路金融產業發展。
第三十九條〔電子商務〕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和個人集聚發展電子商務,培育電子商務龍頭企業,引領產銷對接,發展現代物流產業,提高核心競爭力;鼓勵中小微企業利用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開展電子商務活動,推動電子商務發展。
第四十條〔智慧農業〕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智慧農業、智慧鄉村納入建設規劃,推進信息技術在農業生產、農產品流通、休閒旅遊農業和農村生活中的智慧套用,提高農業生產、農村生活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一條〔智慧招商〕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產業數據信息、政策數據信息、資源數據信息,打造一站式招商平台,實現精準招商,吸引埠外資本投資大同經濟、文化、社會、生態建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市、縣(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智慧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8年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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