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規定》在1992.06.06由財政部頒布。
已經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2年06月06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6月06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規定》在1992.06.06由財政部頒布。
已經廢止。
《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規定》在1992.06.06由財政部頒布。已經廢止。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發揮會計工作在維護國家財經法規、制度,保護集體財產,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根據《中...
農村集體經 濟組織發生的經濟業務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 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承包單位或投資設立的企業等應 當按照相關會計準則制度單獨核算。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本制度及附錄的相 關規定,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
廣州市財政局於2023年4月11日印發廣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管理辦法.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 效期5年。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以下簡稱“農村會計”)行為,加強農村會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應當在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由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會計人員等按規定履行職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大財務事項決策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即村黨組織提議、村黨組織和理事會商議...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是為適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從事經濟發展為主,同時兼有一定社區管理職能的實際情況,全面核算、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活動和社區管理的財務收支,做好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規範村...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範財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行政村、村民小組等集體經濟組織。第...
第二章 財務管理主體及職責 第七條 市和區農村財務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財務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協調。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財務收支的規定對農村財務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應當在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由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財務人員等按規定履行職責。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大財務事項決策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即村黨組織提議、村黨...
第二十五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出納人員不得相互兼職。村級組織主要負責人及其直系直屬不得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擔任財會工作。第二十六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會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的籌集與...
(一)審批程式。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切支出由會計審核憑證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及支出定額標準、金額的一致性,填單是否規範等進行初審簽章後,經過民主理財小組討論,按照規定審批許可權審核同意後方可報銷入賬。(二)審批許可權。村集體經濟...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應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五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全部納入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規定設定會計科目,使用借貸記賬方法。收入和支出的核算採用權責發生制。第六條 村集體經濟...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範財務活動,保障村集體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青龍滿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行政區域內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村民委員...
該《規定》共19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6日農業部、監察部印發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農經發〔19975號)予以廢止。檔案發布 農業部 監察部關於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的通知 農經發〔2011...
(六)不符合規定的現金支出,財務人員有權拒付,未按規定審批程式辦理借款的,由當事人承擔所有責任,村集體不承擔責任。第十二條 票據管理制度(一)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使用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監製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合作經濟...
(二)協助上級或有關部門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的審議;(三)聽取和反映民眾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第四十四條各級經營管理部門管理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的職責:(一)組織貫徹執行有關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方面的規定;(...
鄉(含鎮,下同)人民政府主管本鄉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鄉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以下簡稱鄉經管站)是具體執行機構。市、區、縣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實施監督。第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
(三)檢查指導所屬企事業的財務工作;(四)拒絕辦理違反財經制度的收支;(五)向上級經管站反映違反財經制度問題;(六)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評定並按規定享受技術補貼。第三十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會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法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的審計工作,具體審計事務由農村審計機構負責。鄉鎮企業的財務內部審計,仍由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按照《鄉鎮企業系統內部審計暫行規定》實施。農村...
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財政部農業農村司研究起草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徵求意見稿)》,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的財務管理架構、資金籌集、資產運營、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產權管理、財務信息管理等六方面作了詳細規定。
(三)檢查指導所屬企事業的財務工作;(四)拒絕辦理違反財經制度的收支;(五)向上級經管站反映違反財經制度問題;(六)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評定並按規定享受技術補貼。第三十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會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
第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管理使用好集體資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也可由蘇木、鄉級經營管理部門代管,並接受審計監督。第十條 嚴格現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收坐支,庫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支出應嚴格審批手續,會計、出納...
省農辦、監察廳於2月10日發出《關於轉發農業部、監察部〈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的通知》(粵府農〔1998〕008號),要求各級政府和農村合作經濟管理部門、行政監察部門,必須高度重視,把學習貫徹《暫行規定》作為在農業和農村工作中...
第四節銷售與收款的內部控制 第五節對外投資的內部控制 第六節融資業務的內部控制 附錄:相關法規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 村集體經濟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全國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從2005年1月1日起,結束舊賬,建立新賬,嚴格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 統一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發布與實施,是我國會計界的又一件大事,是我國會計核算體系走向成熟的標誌,也是對...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指南》是2005年4月1日中國市場出版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易曉蘭、陳平華、袁淳。簡介 為適應農村稅費改革的新情況,搞好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規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
第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審計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廉潔奉公的原則。第五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和打擊報復。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對知悉的被審計單位的秘密事項負有保密...
(三)主持編制並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企業機構設定的方案,決定勞動組織的調整方案;(四)按照國家規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業中層行政領導幹部,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五)提出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