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審計監督暫行辦法》是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3年8月27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3年8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3年8月27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昌市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審計監督暫行辦法》是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3年8月27日印發的辦法。
《文昌市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審計監督暫行辦法》是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3年8月27日印發的辦法。印發通知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文昌市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政府,各農(林)場,市政...
《文昌市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辦法》是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3年8月22日印發的辦法。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文昌市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政府,各農(林)場,市政府直屬各有關單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具體情況制定的規定。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村集體經濟...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應當依法依規接受鄉鎮人民政府(包括街道辦事處,下同)和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接受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第六條 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任期和離任審計制度,將新增債務作為重點...
(二)加強農村集體財務的管理和監督,關鍵是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實行財務公開和民主管理。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財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的各項制度,切實做到財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各級農業、財政、審計、民政部門要...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其財務活動情況及其有關賬目,以便於民眾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實向全體成員公開,接受成員監督。實行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的,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及時提供相應的財務公開資料,並指導、幫助、督促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財務公開。
第四節 企業事業組織和金融機構審計 第五節 其他事項審計 第三章 審計計畫與審計實施 第四章 審計結果與審計整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審計監督,規範審計行為,維護財政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
《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試行辦法》是山西省人民政府1987年5月8日印發的一份檔案。檔案來源 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試行辦法 (1987年5月8日晉政發〔1987〕35號)為了進一步完善雙層經營體制,發展農村合作經濟,充分發揮財務工作在經濟...
鄉鎮審計是指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照審計、財經法律法規,對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資產負債狀況及相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獨立監督和評價的行為。鄉鎮審計的具體審計對象 鄉鎮審計的任務是...
第二條 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所屬單位,以及按照本條例和國家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其他單位的財務收支等有關經濟活動,依照本條例規定接受審計監督。第三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的審計工作...
第二十四條 審計內容主要包括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的管理、集體的債權債務、上級撥款或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情況,以及村民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第二十五條 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負責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進行審計監督。要...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審計業務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各級農村集體財務與資產...
維護其合法權益;搞好農村承包契約、發展規劃、土地使用、勞動及財務的管理和內部審計;抓好農村經營管理幹部、社區幹部培訓和會計輔導;開展農經服務,提供經營諮詢,指導社區合作經濟組織和廣大農戶搞好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收益應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統一管理,並接受審計監督與政府監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出台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指導意見,制訂收益分配方案,並做好...
五、加強農村審計。縣、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賬目和財務公開內容進行審計監督。重點開展村幹部任期和離任、村級債務、農民負擔、農村“一事一議”、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村級補助經費等專項審計,對民眾反映強烈...
省農辦、審計廳於1月10日發出《關於印發的通知》(粵府農[1998]001號),要求各地認真組織實施《廣東省農村合作經濟審計辦法》。檔案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的審計監督,維護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和社員的合法...
審計包括:年度審計、財務收支審計、債權債務審計、集體資本金及資產收益審計、資產變更審計、租賃或承包審計、負責人任期或離任審計,以及村民關注的熱點問題等。(二)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進行的財務監督檢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的審計監督,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以下簡稱農村審計)是指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
村務監督委員會或民主理財小組依法對財務管理活動進行民主監督。第四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甘肅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的有關規定,接受審計機構的審計監督。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
第二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所屬單位的經濟活動及其主要負責人離任應當接受審計監督。第三十條 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在審計終結時,必須向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提交審計報告和審計處理建議。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鄉(鎮)...
村級組織的財務管理活動依法接受各級審計部門和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第二章 財務管理主體及職責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財務管理工作應當在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由村民(代表)大會、村務監督委員會和會計人員按規定履行職責。村級集體經...
(一)檢查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財務活動;(二)聽取和反映民眾對村集體財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三)審查各項收支並否決不合理的開支;(四)協助農經管理機構對村集體財務進行審計;(五)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授予的...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的宅基地有償使用費納入集體資產統一管理使用。屬地鎮政府要指導集體經濟組織完善財務管理和民主監督制度,對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費進行審計監督,財政、紀檢部門加強監督檢查。第十九條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