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文昌市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審計監督暫行辦法》是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3年8月27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3年8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3年8月27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文昌市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政府,各農(林)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中央、省駐文昌各有關單位:
《文昌市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審計監督暫行辦法》已經十四屆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8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文昌市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維護經濟發展秩序,確保資金、資產、資源長效規範管理,促進經濟和社會事業健康發展,維護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村(居)委會的財務收支審計。
第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審計由市審計局牽頭組織,抽調市農業局、市財政局、市會計中心、鎮政府人員組成審計組,每年有重點地選擇一些村集體經濟組織,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集體收入較大和民眾意見較多的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重點審計。
第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審計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廉潔奉公的原則。
第五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和打擊報復。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對知悉的被審計單位的秘密事項負有保密義務,並執行有關迴避制度。
第六條 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財經制度的建立及執行;
(二)承包契約的簽訂、變更和履行;
(三)固定資產的形成、變更和處理;
(四)收益及分配情況;
(五)徵用土地補償費的管理及使用;
(六)債權債務情況;
(七)一事一議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
(八)國家下撥的各種補貼及社會捐贈物資的管理、使用及發放;
(九)其他委託的審計事項。
第七條 審計程式
(一)審計組根據審計需要,編制審計工作計畫;
(二)在實施審計3日前書面通知被審計單位;
(三)審計組對審計事項進行全面審計並形成審計報告;
(四)審計組在審計報告報送之前,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作無異議。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作出說明或者複查;
(五)審計事項完畢後,審計組出具審計報告;
(六)市審計局於每年年終應將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審計情況形成綜合報告,上報市政府。
第八條 市審計局審計力量不足時,可以聘請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或具有法定資格的專業人員進行審計。委託審計費用列入市審計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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