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審計條例

為了加強審計監督,規範審計行為,維護財政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審計條例
  • 通過時間:2012年9月27日
  • 施行日期:2013年1月1日
  • 公布檔案:江西省人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9號
基本信息,修訂的條例,條例草案說明,實施情況報告,相關報導,

基本信息

(2012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3次會議通過 2012年9月27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9號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正)

修訂的條例

(2012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審計對象與審計內容
第一節 財政收支審計
第二節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
第三節 公眾資金審計
第四節 企業事業組織和金融機構審計
第五節 其他事項審計
第三章 審計計畫與審計實施
第四章 審計結果與審計整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審計監督,規範審計行為,維護財政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審計機關開展審計監督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地方國有、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和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依照本條例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前款所列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條 審計機關對地方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審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審計管轄範圍內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較大的地區或者重點部門、單位設立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進行審計工作。
第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績效審計,對被審計單位配置、使用、利用財政資金和公共資源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審計評價。
第七條 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時,有權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發現有違法等情況的,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條 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九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並依法接受監督。
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十條 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未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特定審計事項,審計機關可以提出專項經費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安排。
第二章 審計對象與審計內容
第一節 財政收支審計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組織本級預算執行的情況,本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徵收預算收入的情況,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對其他取得財政資金的單位和項目接受、運用財政資金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收支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包括下列內容:
(一)財政部門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向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批覆預算的情況、本級預算執行中調整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預算收入徵收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省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規定徵收預算收入情況;
(三)財政部門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用款計畫,以及規定的預算級次和程式,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情況;
(四)財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財政管理體制,撥付和管理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情況以及辦理結算、結轉情況;
(五)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執行年度預算情況;
(六)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地方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情況和預算支出資金的撥付情況;
(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預算資金收支情況;
(八)政府性債務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績效情況;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未納入預算管理的下列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一)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的財政資金中未納入預算管理的收支情況;
(二)本級各部門管理和使用的財政資金中未納入預算管理的收支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包括下列內容:
(一)預算經費收支、結餘和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二)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其管理情況;
(三)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資金使用績效情況;
(五)與財政收支相關的業務活動情況;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包括下列內容:
(一)執行國家財政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情況,建立和完善財稅制度情況,推進和完善各項財政改革情況,財政體制運行情況;
(二)財政預決算編制情況;
(三)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批覆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決算情況,各部門按照規定批覆所屬各單位決算情況;
(四)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辦理各級財政收入徵收、劃解、撥付、調度情況;
(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理、使用上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情況;
(六)政府財政支出結構情況;
(七)政府性債務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績效情況。
第二節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下列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一)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以及其他財政資金的建設項目;
(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三)政府以項目或者土地、礦藏、水流、森林等資源融資,或者在市政基礎設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給予政策優惠的公益性建設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包括下列內容:
(一)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情況;
(二)資金來源、使用和管理情況;
(三)預算、概算執行情況;
(四)單項工程結算情況;
(五)竣工決算和資產移交情況;
(六)項目績效情況;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代建單位可以在招標檔案中載明或者與承接項目的單位在契約中約定,建設項目被納入審計項目計畫的,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對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招標代理、代建、勘察、監理、採購、供貨、檢測、諮詢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第三節 公眾資金審計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下列公眾資金的財務收支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一)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基金以及扶貧、撫恤、救災、防災等發展社會保障事業的其他專項資金;
(二)來源於境內外的貨幣、有價證券和實物等各種形式的捐贈資金;
(三)社會公益性募集資金;
(四)住房公積金、保障性住房資金、征地拆遷補償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資金。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公眾資金進行審計監督,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金、資金的徵收、分配、使用和結餘情況;
(二)基金、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績效情況;
(三)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可以對公眾資金使用單位與公眾資金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並可以對相關單位、個人進行調查。
第四節 企業事業組織和金融機構審計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國有、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財務收支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情況;
(二)收入、成本、費用情況;
(三)利潤及其分配、使用情況;
(四)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出讓轉讓情況;
(五)依法繳納稅費和國有資本收益情況;
(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地方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包括下列內容:
(一)預算經費的收支、結餘和專項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
(二)非稅收入、生產經營收入等財務收支情況;
(三)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和處置情況;
(四)舉借債務籌措資金情況;
(五)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國有、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包括下列內容:
(一)貸款等資產業務情況;
(二)存款等負債業務情況;
(三)表外業務情況;
(四)收入、成本、費用情況;
(五)利潤及其分配、使用情況;
(六)依法繳納稅費情況;
(七)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審計機關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地方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由省人民政府決定。
第五節 其他事項審計
第二十六條 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運用財政資金的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物資和資金的申報情況;
(二)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績效情況;
(三)物資和資金的發放、使用和管理情況;
(四)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審計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七條 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對取得財政資金的民辦企業,以及私立醫院、民辦學校等民辦非企業組織接受、運用財政資金的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報、管理和使用財政資金的情況;
(二)運用財政資金的項目績效情況;
(三)依法繳納稅費、非稅收入情況;
(四)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審計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節能減排及其他資源環境事項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源環保資金的徵收、分配、使用和管理情況;
(二)資源環保項目的建設和績效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國際公認的會計、審計準則,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包括下列內容:
(一)財務報告編制和會計資料管理情況;
(二)遵守契約協定和資金來源、撥付、核算情況;
(三)資金管理、使用、償還借貸和績效情況;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章 審計計畫與審計實施
第三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審計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係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係,確定審計管轄範圍。
審計機關之間對審計管轄範圍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審計機關確定。
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管轄範圍內的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計,但是應當防止不必要的重複審計。
第三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項目審計前組成審計組,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編制審計方案,並在實施審計三個工作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三十三條 遇有下列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一)辦理本級人民政府交辦,協助查證,以及信訪、舉報等重大、緊急事項的;
(二)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人員涉嫌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資料,轉移、隱匿有關資產或者串通提供偽證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其他特殊情況。
第三十四條 對於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計機關可以依法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一)涉及巨觀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體制、機制問題的;
(二)事項跨行業、跨地區、跨單位的;
(三)事項涉及大量非財務數據的;
(四)其他適宜進行專項審計調查的。
第三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的程式,遵循相應的步驟和方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下列情況或者資料:
(一)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畫;
(二)預算執行情況;
(三)決算、財務會計報告;
(四)與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相關的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
(五)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
(六)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和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審價報告、驗資報告以及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其他業務報告;
(七)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會議紀要資料;
(八)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拖延提供或者謊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拒絕、阻礙審計機關檢查本單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和資產;
(三)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四)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 審計機關在政府預算執行、稅收、社會保險等重要領域實施聯網審計,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審計機關可以對政府重大巨觀政策執行情況、重點投資項目建設情況以及重點專項基金、資金、處置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審計。跟蹤審計實施過程中,審計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出具階段性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
第三十九條 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時,有權對被審計單位運用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相關業務活動的信息系統進行檢查。
審計機關在檢查被審計單位相關信息系統時,可以利用被審計單位信息系統的現有功能或者採用其他計算機技術和工具。審計機關在檢查中應當避免對被審計單位相關信息系統及其電子數據造成損害。
被審計單位運用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相關業務活動的信息系統應當具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數據接口;未設定符合標準的數據接口的,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及時將數據轉換成能夠讀取的格式輸出。
第四十條 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證明材料。
審計機關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四十一條 審計機關依法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賬戶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協助查詢單位賬戶通知書;審計機關依法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存款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的協助查詢個人存款通知書。
有關金融機構應當協助審計機關查詢,並提供證明材料,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二條 審計機關依法封存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封存通知書,並在法定的期限內依法收集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後解除封存。
在被審計單位正在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有關資料或者正在轉移、隱匿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等緊急情況下,需要當場實施封存措施的,審計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審計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審計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封存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對封存的資料、資產,審計機關可以指定被審計單位負責保管,被審計單位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
第四十三條 審計機關按照法定程式實施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後,應當出具審計報告或者專項審計調查報告。
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應當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並出具審計決定書。
對依法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事項,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審計質量控制制度。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進行檢查,並通報檢查結果。
下級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上級審計機關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第四章 審計結果與審計整改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績效審計結果報告和專項審計調查結果報告。
審計機關對審計中發現的涉及巨觀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體制、機制問題,應當加強分析研究,並在前款規定的報告中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改進建議。
第四十六條 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的下列問題和事項,可以採用專題報告等方式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一)涉嫌重大違法犯罪的問題;
(二)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政策及其執行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三)關係經濟安全的重大問題;
(四)關係信息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問題;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對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必要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的問題的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整改情況組織跟蹤檢查。
第四十八條 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對審計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違法違規或者違紀行為依法依紀及時作出決定,並將立案情況及查處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第四十九條 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機關履行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加以利用。
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應當作為政府及有關部門改進預算編制和績效管理、考核的依據。
績效審計結果應當作為政府及有關部門考核、評價、獎勵或者行政問責的依據。
第五十條 審計機關可以就有關審計事項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審計機關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五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審計整改督查機制,督促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
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將審計決定執行情況,審計建議落實情況以及其他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審計機關依法審計,及時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執行審計決定,落實審計建議,加強審計整改。對重大審計事項及審計決定的整改和落實情況,及時組織專項督查,並通報督查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和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審計單位逾期不提請政府裁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可以採取如下措施:
(一)責令限期執行審計決定;
(二)通知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扣繳款項或者採取其他處理措施;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建議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 審計人員在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審計結果嚴重失實的;
(二)故意隱瞞重大審計事項的;
(三)未按照審計程式實施審計導致重大問題未被發現的;
(四)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五)違反審計紀律、廉政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其他違法違紀的行為。
審計人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江西省審計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新形勢下強化審計監督,貫徹實施《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的需要。隨著服務於國家治理,發揮審計的“免疫系統”功能等審計目標的確立,新形勢下審計監督的廣度和深度也隨之增加,社會關注度也越來越高。2006年和2010年修訂出台的《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為審計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創造了良好的條件,但是,其部分規定還比較原則。如:對財政、金融、企業、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等領域的審計監督沒有明確相應的審計事項範圍、審計內容範圍;對審計結果的報告、公布、移送、運用的規定不夠具體;對審計機關開展績效審計、資源環境審計、跟蹤審計和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以及審計整改的檢查、督查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這些都需要通過地方立法進行細化、補充,以滿足我省審計監督工作的需要。
二是適應新情況,全面保障審計機關依法履職的需要。近年來,隨著財政資金、國有資產規模的不斷擴大和資金流向範圍的更加廣泛,審計工作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如:對民營企業和民辦學校使用財政資金情況的審計,在對地稅稅收征管審計中,探索延伸審計房地產公司納稅情況,對建設項目相關單位的調查、對資產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組織和項目的審計,對使用財政資金的單位配合審計的責任有待明確,審計機關與政府其他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有待健全等。這些問題在《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中均沒有相應的具體規定,但審計實踐又急需加以認真研究和解決。
與此同時,我省審計機關在審計監督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急需通過地方性法規固定下來。而我省審計機關成立近30年,尚未有一部專門規範審計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因此,為提升審計監督工作的質量和水平,有必要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條例。
三是促進被審計單位加強財務管理,規範審計行為的需要。加強審計監督,是維護正常的財政經濟秩序、保障財政資金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條例的制定,既是被審計單位加強財務管理、提高依法理財水平的需要,同時也是審計機關規範審計行為、提高依法審計水平的需要。
二、起草過程
我廳條例草案的立法調研工作啟動較早,2003年就被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列為調研論證項目。由於《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的修改,從2004年一直到2011年,條例草案一直作為調研論證項目。2011年,上位法修改出台後,省審計廳加快了立法步伐。為做好調研論證工作,我廳從三個方面做了充分、細緻的準備:一是廣泛了解全省審計機關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存在主要問題,需要立法支持的主要內容;二是認真學習、分析研究海南、江蘇等省的相關立法特點、框架結構、共性內容,結合我省實際進行科學借鑑參考;三是查閱了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檔案。在此基礎上,省審計廳起草了草案徵求意見稿,並徵求了全省審計系統和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等22個相關廳局的意見。根據各方反饋,經多次修改,省審計廳於去年5月綜合形成草案送審稿報省政府。
省政府法制辦在審查修改過程中,徵求了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監察廳等相關部門和11個設區市政府的意見,會同省審計廳赴撫州市、鄱陽縣、餘江縣調研,並召開了專家論證會。根據調研、協調、論證中各方提出的意見,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審計廳對草案送審稿進行了反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報送省政府。7月3日,省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常務會後,為慎重立法,按照省領導要求,我廳還專門徵求了審計署對條例草案的意見。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績效審計
績效審計是審計機關對政府行為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評價。相對於傳統的財務收支審計,績效審計更注重促進被審計單位加強管理、提高效益。《審計署2008至2012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明確:“到2012年,每年所有的審計項目都開展績效審計。”審計實踐中,我省也已開展了績效審計工作,如2010年,我廳在對省文化廳2009年度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時,結合項目實際,注重開展了我省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績效審計調查。通過審計,從體制、機制層面上分析原因,提出了有針對性的審計意見和建議,形成專題材料上報省政府。當年,為了加大績效審計工作力度,促進和規範績效審計,推動審計事業更好更快發展,省審計廳出台《江西省審計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績效審計工作的意見》,提出2013年以後所有審計項目都要開展績效審計;強調財政管理、部門(單位)、金融機構、企業、政府投資項目、專項資金、資源環境等七方面績效審計重點關注的內容。
為此,草案將創新的績效審計監督方式在第四條予以明確。同時,在第四十九條規定:“績效審計結果應當作為政府及有關部門考核、評價、獎勵或者行政問責的依據。”
(二)關於審計對象與審計內容
《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只原則地規定了各類審計對象,具體審計內容不明確。為規範和強化審計監督工作,保障審計機關依法履行職責,草案對審計對象、審計內容進行了細化和補充,將財政收支審計、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公眾資金審計、企業事業單位和金融機構審計以及其他事項審計分節表述。一是在財政收支審計方面,具體規定了本級預算執行審計的事項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的事項,明確要求將徵收預算收入情況、各部門執行年度預算情況、實行專項管理的預算資金收支情況和未納入預算管理的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等列為審計內容(第九條、第十條)。二是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方面,明確將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情況、投資控制和資金管理及使用情況、項目建設管理情況等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重點內容(第十三條)。三是對公眾資金、企業事業單位、金融機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營經濟、資源環境、國外援助貸款等審計內容予以了明確(第十六、十九、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一條)。
(三)關於審計計畫與審計實施
規範、有效地實施審計,才能提高審計質量,保證審計效果。為此,草案對審計計畫與審計實施主要明確了五個方面。一是明確審計機關應當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審計項目計畫(第三十二條)。二是明確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審計(第三十四條)。三是明確審計機關可以採取聯網審計、跟蹤審計等審計方式(第三十九條)。四是明確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將計算機信息系統檢查的相關要求具體化、法定化(第四十條)。五是明確審計調查取證方法的運用,對查詢賬戶及個人存款和封存資料、資產許可權進行了規範(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四)關於審計結果與審計整改
審計結果是審計機關工作成果的體現,審計整改是保障審計結果落實的關鍵。為發揮審計結果的作用,保障審計整改的順利實施,草案主要從四個方面作了具體規定。一是審計機關應當按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結果報告、績效審計結果報告和專項審計調查結果報告(第四十五條)。二是有關部門應當對審計機關移送的單位和個人涉嫌犯罪、違法違規或者違紀行為依法及時作出決定,並將立案情況及查處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第四十八條)。三是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結果,應當作為有關部門績效管理和考核的依據(第四十九條)。四是建立審計整改督查機制,審計機關應當督促被審計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被審計單位應當將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第五十一條)。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請一併審議。

實施情況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15年監督工作計畫安排,2月至5月,省人大常委會組織成立執法檢查組,就《江西省審計條例》(以下簡稱審計條例)的實施情況開展了檢查。受執法檢查組委託,現將執法檢查情況報告如下,請予審議。
一、執法檢查工作情況
為全面了解審計條例實施情況,推動全省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深入貫徹實施審計條例,促進解決審計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省人大常委會決定今年開展審計條例執法檢查。此次執法檢查按照“三個結合”的原則和步驟進行,即自查、委託檢查和重點檢查相結合,聽取匯報、座談交流和實地察看相結合,法律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相結合。2月中旬,省人大常委會印發了執法檢查實施方案的通知。3月,省發改、國資、監察、財政、人保、審計、住建、環保、農業、公安、總工會、江西銀監等部門進行了自查自糾;九江、萍鄉、贛州、吉安、上饒等5個設區市人大常委會受省人大常委會的委託開展了執法檢查,並按期報送了執法檢查報告。4月8日,省人大常委會檢查組召開了執法檢查動員會,隨後召開執法檢查組第一次全體會議,對重點檢查工作進行了部署,並在江西人大新聞網、中國江西網公布了民眾舉報電話和信箱。4月中旬,執法檢查組分成兩個小組,分赴南昌、景德鎮、新余、鷹潭、宜春、撫州市等6個設區市及所轄部分縣(市、區)進行重點檢查。檢查組每到一地,都聽取當地政府及審計機關等有關部門貫徹實施審計條例情況的匯報,與所轄縣(市、區)審計局長進行座談,廣泛聽取意見建議。調研組還實地察看當地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查有關審計檔案資料,開展400餘人次問卷調查。通過一系列檢查,掌握了審計條例施行的基本情況,促進了審計條例的深入實施和全省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貫徹實施審計條例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審計條例實施兩年來,全省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認真學習宣傳,積極發揮審計職能作用,切實提高審計監督服務水平,為推進法治江西建設,維護財政經濟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一)審計執法環境不斷改善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完善審計制度,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並首次將審計監督明確為“八大監督”體系之一。兩年來,全省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審計工作,為發揮審計監督作用助力發力,著力營造和諧高效的審計執法環境。
一是各級領導高度重視,審計的獨立性不斷增強。各級政府認真貫徹落實審計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了政府主要負責人直管、常務負責人協管的領導機制,並堅持定期聽取審計工作匯報,研究部署審計工作任務,協調解決審計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各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對審計機關編寫的《審計要情》高度重視,將審計發現的突出問題、原因分析、審計建議作為巨觀決策真實可靠的參考依據,有效發揮了審計的監督服務功能。如,2013年以來,撫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先後批示《審計要情》6次,通過採納審計建議和意見,完善了有關制度和措施,有力地維護了全市財政經濟運行秩序。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高位推動下,審計的影響力、公信力不斷擴大,審計監督的權威性不斷增強,全省各級審計機關依法獨立審計的機制基本形成。
二是公眾認知度不斷提高,審計環境不斷改善。審計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各級審計機關充分運用電視、廣播、報刊、網路簡訊等媒體和平台,通過舉辦專欄、張貼橫幅、系統培訓、網路宣傳、法制宣傳、知識競賽、發放宣傳手冊等多種形式,開展了多渠道、高密度的宣傳活動。同時,各級普法辦也將審計條例列入重點普及法律,作為領導幹部和公務員普法的考試內容。從調查問卷情況來看,各地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審計條例實施的知曉率達到100%,98%以上的被審計單位開展了3次以上的學習活動。通過宣傳,增進了各級政府和社會公眾對審計工作的認識、理解和支持,提升了審計條例的公眾知曉率和社會影響力,為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
三是自覺接受審計監督的意識增強,審計監督得到廣泛配合和支持。一方面,各部門、單位切實增強做好審計工作的自覺性,通過建立健全各種協作機制,主動配合審計機關開展審計或審計調查,積極為審計機關提供便利。另一方面,通過強化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內部審計人員,自覺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不斷加強自我監督管理。如,省財政廳強化財政內部監控,推進財政資金監督系統建設,並引入省審計廳作為第三方監督機構,對省級財政資金進行實時監管,對違紀行為形成強大威懾。省發改委建立健全接受和配合審計調查的工作機制,積極做好各項配合、服務和保障工作。省監察廳不斷完善與省審計廳溝通協調機制,明確對審計機關轉來問題線索的辦理流程,進一步規範了工作程式。省人保廳著力規範內部審計監督行為,制訂出台了規範內部審計工作的一系列制度;注重整改,對審計指出的問題,區別情況制定整改計畫和措施,及時進行整改。
(二)服務發展大局成效明顯
全省各級審計機關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積極主動作為,在推動重大政策落實、保障公共資金安全、規範權力運行,加強廉潔政府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有效發揮了審計的“免疫系統”功能。
一是深化預算執行審計。全省各級審計機關圍繞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制,堅持以財政收支真實性為基礎,以部門預算執行為重點,始終將本級預算執行審計作為主要工作。在全省全面推行預算執行審計統一組織領導、統一工作方案、統一口徑、統一報告、統一處理的“五統一”的原則,著力提升預算執行審計的監督層次和水平,重點加強對財稅、投資、土地及生態環保等審計,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近幾年的省級預算執行審計工作報告得到省人大、省政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一致認為,審計工作報告有進步,有發展,很實在、有分量,實事求是,針對性強,有力地促進了法治政府、效能政府、服務政府、廉潔政府建設。各地預算執行審計工作也得到了各級人大和政府的充分肯定。
二是改進公眾資金審計。盯住老百姓的“養命錢”,緊緊圍繞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加強民生工程和民生資金審計,組織對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設區市中心城區住宅維修資金、農村土地整治示範建設項目、醫療救助、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等重點民生項目和資金進行專項審計,分析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審計建議,為省委、省政府進一步完善政策提供依據。積極開展社保資金專項審計。2012年3月至5月,各設區市、縣(市、區)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和省審計廳的統一部署,在地方各市、縣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有關部門及單位的密切配合下,圓滿完成了審計署部署的社會保障資金審計任務。全省有8個單位、5名個人和1個項目受到審計署表彰。
三是規範經濟責任審計。積極適應深化發展對全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新要求,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制度,與省委組織部聯合出台了《關於加強和改進經濟責任審計計畫管理的指導意見》,全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一步規範。南昌市經濟責任審計還堅持任中、離任審計年初統籌計畫安排,達到了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與全市審計工作監督的重點和範圍相結合的效果。新余市審計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充分調動了紀檢、組織等部門參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積極性,增強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整體合力,為組織部門考察使用幹部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四是推進審計整改工作。為彰顯審計整改工作的嚴肅性、及時性和實效性,省人大和省政府對審計整改工作提出了“整改、規範、提高”的明確要求。2014年,省委書記強衛還專門就人大審計整改工作作出批示,要求切實加強審計整改督辦工作。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領導的高位推動下,在省人大財經委、常委會預算工委、省審計廳及政府有關部門的協作下,省人大常委會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審計整改督辦工作機制,省政府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推動審計整改工作邁出了新步伐。近兩年來,在各級人大、政府及審計部門的督促下,審計整改工作力度大、震動大、反響好、效果好,促進了各地、各部門規範財經制度,加強預算管理,有效發揮了“揭示問題、制約權力、強化監督、改進工作”的監督職能。
(三)審計制度與措施不斷完善
各級審計機關著力推進審計工作制度化、規範化,使審計有章可循、有規可依,審計工作日益規範,業務能力與水平不斷提升。
一是健全業務管理體系。為加強審計程式的過程控制,省審計廳完善了計畫、審計、審理既相分離又相互制約的“三分離”業務管理體系,建立了以審計目標為核心,以計畫管理部門為主導,以黨委政府和民眾需求為導向的計畫管理模式,加強了對審計項目計畫執行情況的檢查和考核,維護了計畫執行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在審理中,重點對審計項目主要事實是否清楚、相關證據是否適當充分、適用法律法規和標準是否適當,評價、定性、處理處罰意見是否恰當,以及審計程式是否符合規定等內容進行審理。推行審計業務會議制度,明確重大審計項目由審計業務會議審定。積極創新審計監督方式。撫州市在全國政府債務審計過程中,創造性地提出“自動填列”法,實現數據自動填報,被國家審計署債審辦在全國推廣。
二是制約審計權力。為規範審計計畫和實施審理行為,將審計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各級審計機關先後制定了一系列制度。省審計廳出台了《審計現場管理辦法》,對執行審計業務及相關事項的一系列活動明確了規範性要求。主動適應審計工作信息化的發展趨勢和要求,進一步提高審計計畫和審理工作質量和效率,積極開展網上計畫管理、網上審理,利用審計信息化手段對審計項目進行管理和質量控制,並出台了《江西省審計廳審計項目計畫網上管理操作規程》、《江西省審計廳審計項目審理操作規程》,規範審計計畫和審理行為。各地審計工作的法制化和規範化水平不斷提高。景德鎮市2014年在全省率先出台了《景德鎮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實施辦法》,以及《購買社會服務暫行辦法》等18項制度性檔案,審計行為得到有效規範。鷹潭市在規範審計管理上下功夫,先後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管理的意見》、《鷹潭市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組織實施工作規範》、《鷹潭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結(決)算審計協審機構考核暫行辦法》等相關制度規定,進一步規範審計程式、控制質量。
三是探索聯網審計。由於科技進步,經濟管理日益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技術和手段,審計對象在活動方式上發生了重大變化。信息處理的電算化和網路化使計算機信息系統審計成為開展審計工作的管理方式。同時,還開展財政數據、醫院醫藥數據化審計,並實施地稅系統聯網審計,促進了信息化條件下的審計能力和水平的提高。省審計廳主動加強審計信息化建設,通過深化審計信息化套用,推進運用先進技術手段,實現了全省審計機關OA互聯互通,極大提高了審計的質量和效率。在各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地聯網審計進程加快。2014年,宜春市在財政預算較為緊張的情況下,還追加審計聯網設備購置專項資金176萬元,信息化審計能力進一步增強。
三、審計條例貫徹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執法檢查情況看,全省貫徹實施審計條例的情況總體是好的,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是嚴格依法履職不到位,影響了審計的嚴肅性。一方面審計“越位”屢屢發生。如,在政府投資審計中,不少審計機關在有關部門要求下,較深入地參與了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預算審核、現場核實、材料定價、竣工驗收等具體建設管理工作,承擔了與其職責相衝突的工作,模糊了“裁判員”和“運動員”的界限。另外,少數地方的審計機關還承擔了招商引資、信訪穩定、征地拆遷等政府安排的其他任務,不利於審計監督職能的有效發揮。另一方面審計“缺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如,政府投資審計按規定有7個方面的內容,但審計機關在審計時僅審計工程造價一項,並以此來代替投資審計,存在審計風險。同時,根據審計法律法規的規定,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的財政和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全面審計監督。對於績效審計工作,省審計廳雖然已經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績效審計工作的意見》,但該項工作目前仍然無法落到實處,成效不明顯,績效審計的廣度和深度有待於進一步提高。
二是經費、人員保障不到位,影響了審計的獨立性。審計條例第十條規定:“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由本級人民政府保證”。但從檢查的情況看,不少縣(市、區)審計機關的工作經費依然沒有依法納入財政預算,年初只給人頭費,在年度執行中向財政部門申請,缺乏保障。有的縣(市、區)甚至將審計經費與審計項目、審計收繳掛鈎,這些都較嚴重地損害了審計的獨立性。如,鷹潭市餘江縣只按19.7%的比例安排年度財政預算,其餘的80.3%則從審計收繳或核減資金中安排。另外,隨著審計領域的不斷擴展,尤其是政府投資項目越來越多,為實現“審計監督全覆蓋”的新要求,審計部門工作量越來越大,審計機關人員不足、人員結構不合理,業務型、技術型人才缺乏等問題已經越來越凸顯。
三是審計發現問題整改不到位,影響了審計的權威性。審計報告指出問題的整改還不夠到位,責任追究還不夠,一些部門、單位和領域屢審屢犯、邊審邊犯、屢禁不止的現象還沒有消除,審計發現的一些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得不到整改和糾正,在一定程式上影響了審計監督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主要原因是:一是審計工作報告中往往重視披露、發掘問題,但提煉整合及分析研判機制不完善,提出有針對性、操作性的意見建議不多。二是整改主體意識還不夠強。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門對整改事項連開會部署都沒有,簡單地把整改任務、責任轉交給審計機關。而審計機關雖然有督促落實整改的職責,但僅憑審計機關單方面地組織推進,整改效果並不明顯。三是由被審計單位的主管機關來承擔責任追究,難以起到應有的震懾作用。四是由於體制機制原因產生的問題,整改難度較大。如社保資金審計中發現的企業參保率低、財政補助資金不到位、社保資金缺口大等問題。
四、對進一步貫徹實施好審計條例的意見和建議
當前,審計工作正處在一個新的歷史發展時期,審計機關肩負著保障國家經濟安全運行的重大使命。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單位要按照審計條例的要求,對照存在的突出問題,抓好整改和現有政策的落實,不斷加大對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不斷推動審計隊伍建設,全面提升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一)進一步增強審計獨立性
一是健全審計工作領導機制。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要依法直接領導本級審計機關,經常聽取審計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審計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要重視和支持審計工作,切實把審計結果作為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政府常務會議每年要專題聽取審計工作匯報,政府研究重大經濟事項要有審計機關負責人參加。二是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權。各級政府要保障審計機關依法審計、依法查處問題、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保障審計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在交辦相關審計事項時,要給審計機關充足的審計現場實施時間,確保審計程式合法到位。三是減少審計機關職責以外的事務。審計機關原則上不得參與招商引資、征地拆遷等與審計工作無關的工作,不得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預算審核、現場核實、材料定價、竣工驗收等具體建設管理工作,以保證審計機關集中精力進行審計監督。
(二)進一步樹立審計權威
一是建立健全審計成果運用機制。進一步加強審計監督與人大監督、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幹部使用的聯動配合,促進審計成果在人大監督、紀律檢查、行政監察下得到有效運用。二是建立健全審計工作配合機制。各部門、各單位要進一步增強接受審計監督、配合審計的意識,主動、完整提供審計所需要的各項資料和電子數據。有關主管機關對審計機關移送的案件線索和事項,要及時作出處理決定,並將立案及查處情況書面告知審計機關。同時,加大聯網審計力度,財政、發改等部門要支持審計機關開展聯網審計。三是建立健全審計整改工作機制。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大力支持審計機關依法履職,對審計發現的問題,人大工作機構應及時會同政府的審計、財政等部門開展專項調研督辦。各級政府對各部門、各單位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應統一部署、明確要求,督促問題一一整改到位。進一步加大審計公開力度,以公開促進整改效果。四是建立健全問責機
改工作機制。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大力支持審計機關依法履職,對審計發現的問題,人大工作機構應及時會同政府的審計、財政等部門開展專項調研督辦。各級政府對各部門、各單位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應統一部署、明確要求,督促問題一一整改到位。進一步加大審計公開力度,以公開促進整改效果。四是建立健全問責機制。要把審計結果及其整改情況作為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對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要依法依紀作出處理,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審計反映的苗頭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時研究,完善制度規定。建立審計整改約談制度。對整改不到位的,約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嚴格追責問責。
(三)進一步加強審計能力建設
一是要進一步提高審計隊伍的專業素質。嚴格實行職業準入制度,確保新增審計人員專業素質。嚴把審計機關負責人“進口關”,要求必須具有審計專業或者相關專業背景、或者具有相關工作經歷,否則不得調入,以此減少政策性安置和照顧性安排。嚴把審計幹部“進口關”,堅持“凡進必考”,公開招錄,對學歷、工作經歷、專業、技術職稱等設定具體標準,分類進行,確保審計隊伍合理的結構和良好的素質。二是要保障審計經費。各級政府要將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對重大審計項目、上級臨時布置的項目實行專項預算、專款專用,切實解決審計經費不足而制約審計工作有效開展的難題。在開展重點檢查時,景德鎮、鷹潭、新余等設區市均表示要依法切實解決好審計工作經費問題。建議在全省範圍內開展審計工作經費與審計項目收繳掛鈎的清理活動。
(四)進一步提高審計工作質量
要推動審計方式創新。加強審計機關審計計畫的統籌協調,最佳化審計資源配置,開展好涉及全局的重大項目審計,探索預算執行項目分階段組織實施審計的辦法,對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資項目、重點專項資金和重大突發事件等積極開展全過程審計,發揮審計促進國家重大決策部署落實的保障作用,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支持審計機關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緩解審計人力資源與審計需求之間的矛盾。要積極探索績效審計,在各類項目的審計中,要加大延伸審計工作的力度,不僅要關注公共財政資金投資使用的安全性,更要關注其效率性、效果性,科學評價公共資金和政府投資項目是否發揮效益,是否達到了規劃設計的要求,促進公共資金安全高效使用。加快推進審計信息化。推進有關部門與審計機關實現信息共享,加大數據集中力度,構建審計數據系統。
(五)進一步完善審計法規體系
在執法檢查過程中,各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還就進一步完善審計條例、加強審計制度建設提出了一些具體的修改意見,主要包括:一是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程式,建立有計畫的安排實施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二是健全審計工作配合機制,加強內部審計隊伍建設和審計業務知識培訓制度;三是修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有關內容;四是探索建立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的制度;五是探索建立人大監督、政府督辦、被審計單位認真落實的督促整改落實工作機制。對這些修改意見,省人大財經委將認真開展調研,適時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改《江西省審計條例》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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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審計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2年9月27日經江西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這是江西省出台的第一部審計地方性法規。《條例》共六章55條,分為總則、審計對象與審計內容、審計計畫與審計實施、審計結果與審計整改、法律責任和附則。《條例》結合江西審計工作實際,圍繞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原則規定作了細化、擴展和延伸,將江西省審計監督中行之有效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固化下來,上升為法規,進一步突出了績效審計、政府投資審計和對地方金融機構的審計,將社會捐贈資金、公益性募集資金、住房公積金、征地拆遷補償資金等社會公眾資金納入審計事項範圍,明確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辦企業和私立醫院、民辦學校等民辦非企業組織接受、運用財政資金的情況依法進行審計,進一步健全了審計成果利用及審計整改機制,明確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應當作為政府及有關部門改進預算編制和績效管理、考核的依據,並對審計項目計畫及其實施、審計職業紀律作出了具體規範,為形成江西特色的審計監督制度體系構建了法規框架。
《條例》的頒布施行,對完善江西省的審計監督制度、規範審計行為、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更好地發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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