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於1995年10月12日由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時間:1995年10月12日
《山東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於1995年10月12日由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於1995年10月12日由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發布單位】81501【發布文號】【生效日期】1995-10-12【失效日期】【檔案來源】(1995年10月12...
嚴禁任何地方和單位以任何名義平調、擠占、截留、挪用、套取,或抵扣稅費、債務等,對違反規定的,一經查實,依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山東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
1999年12月16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護集體資產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
《石家莊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審計條例》是石家莊市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條例。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的審計監督,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
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暫行條例 (1996年8月1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的審計監督,強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和資產管理,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
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以下簡稱農村審計)工作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與監督。第四條 農村經濟審計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權和程式對農村集體經濟進行審計監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財務收支的規定進行審計評價、處理...
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審計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並向本級集體經濟組織社員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第五條 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集體經濟審計機構的審計人員應當經過正式培訓、考核,具備從事審計工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的,由自治區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審計證,按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持證進行審計。集體經濟審計機構的審計人員辦理農村牧區集體...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的審計監督,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是指對農村...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是指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活動,村提留、鄉統籌等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的提取、管理、使用情況,以及占有、使用農村集體資產的情況進行的審計。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村集體...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的審計監督,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農村合作經濟...
(2015年3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的決定》已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
4、貫徹執行《山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山東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負責全區農村財務與集體資產的管理、公開、審計和農村財務會計人員培訓。5、組織對農村經濟收支、農民收入與農民負擔的監測。6、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
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農業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村級會計委託代理制切實加強村級集體財務規範化管理的意見》(魯政辦發〔2007〕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