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旨在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的審計監督,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及鞏固和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共六章二十六條,自1999年6月1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
- 發布機關: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 修訂時間:2020年9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9年6月11日
《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旨在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的審計監督,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及鞏固和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共六章二十六條,自1999年6月11日起施行。
《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旨在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的審計監督,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及鞏固和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共六章二十六條,自1999年6月11日起施行。1條例全文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1999...
第五十九條 區、鎮街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規定的職權和程式對農村集體財務進行審計監督。執行村級換屆前的村集體組織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制度,由鎮街農村集體財務審計部門負責實施,並逐步推進合作社...
第十條【工作程式】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街鎮實施財務監督工作時採取審計方式進行的,工作程式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等規定執行;採取審計之外的其他監督方式的,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實際...
廣東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3-7人的社委會或者理事會和3-5人的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或者監事會。每屆任期3年至6年,具體任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
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護集體資產產權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支持公益。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成果應當用於村級組織運轉保障、農村公益事業。第五條 農村財務活動應當依法依規接受鎮人民政府(包括街道辦事處,下同)和財政部門、農業農村部門的監督指導,接受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第六條 建立健全...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九)與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共同領導地級以上市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
《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廣東省技術市場條例》《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廣東省反銷贓條例》《廣東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廣東省...
第四十條第一款參照《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應有本組織具有選舉權的成員的半數以上參加,或者有本組織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經到會人員的半數以上通過。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代表...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的審計監督,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鄉(鎮)、村集體...
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的審計監督,鞏固、發展農村集體經濟,保護農民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北京市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該《條例》經1997年1月16日北京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5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12月23日北京...
《山東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於1995年10月12日由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發布單位】81501 【發布文號】【生效日期】1995-10-12 【失效日期】【檔案來源】(1995年10月12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 第18次會議...
《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暫行條例》是一項地方法規,發布於1996年08月01日。【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96-08-01 【生效日期】1996-08-0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b'd'w公告 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第五條 集體經濟審計機構的審計人員應當經過正式培訓、考核,具備從事審計工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的,由自治區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審計證,按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持證進行審計。集體經濟審計機構的審計人員辦理農村牧區集體...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是指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活動,村提留、鄉統籌等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的提取、管理、使用情況,以及占有、使用農村集體資產的情況進行的審計。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村集體...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6年10月14日 廣東省農民負擔管理條例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減輕農民負擔,保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的審計監督,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是指對農村...
第五條 集體經濟審計機構的審計人員應當經過正式培訓、考核,具備從事審計工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的,由自治區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審計證,按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持證進行審計。集體經濟審計機構的審計人員辦理農村牧區集體...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的審計監督,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農村合作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