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設定規範》是2010年1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設定規範
- 標準號:GA/T 850-2009
- 發布日期:2009-10-26
- 實施日期:2010-01-01
- 制修訂:制定
- 技術歸口: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 批准發布部門:公安部
《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設定規範》是2010年1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設定規範》是2010年1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起草單位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起草人胡小翔、畢衍蒙等。1...
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施劃設定,供機動車臨時停放的場所。第四條 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社會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則。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停車場建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
《永州市中心城區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辦法(試行)》是永州市地方法規。第一條 為規範中心城區道路機動車停車管理,適應日益增長的機動車停車需求,維護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實施辦法》、《...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設定的機動車停放場地。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動車停放工作的領導,保障資金投入,建立綜合協調機制,推進和引導停車場建設,規範和完善停車收費,對靜態交通秩序實行綜合治理。 區、縣(市)人...
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施劃設定的供機動車臨時停放的場所,包括車行道停車泊位和人行道停車泊位。第四條 本市機動車停車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共治、科學規劃、高效利用的原則,建立以建築配建停車為主,道路路外公共...
城市快速路、城區主幹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城區道路,消防通道、無障礙設施通道、醫療救護通道,醫院、公交站點兩側機動車道三十米範圍內,不得設定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在醫院、銀行等公共場所周邊可以根據道路條件設定臨時停車點,允許短時停車...
第十四條 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由公安機關依法設定、調整和撤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和書面徵求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意見後,可以在城市道路範圍內設定道路停車泊位。設定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應當符合相關設定規範,不...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施劃設定的機動車停車泊位。第五條城市停車設施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一規劃、配套建設、有效管理、便民利民的原則,形成配建停車為主體、路外公共停車為輔、路內占道臨時停車為補充的城市停車格局...
第二十六條【路內停車泊位設定規範】設定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保障行人、車輛通行及安全;(二)符合區域道路車輛停放總量控制要求;(三)符合防汛工作相關要求;(四)與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範圍內,以各種形式施劃、設定臨時停車泊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第十四條 停車場建設應當根據需要配建照明、通訊、排水、通風、消防、防盜等設施,並按停車場設計標準和設計規範,設定完善的標誌、標線...
第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設施建設,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劃、設定路內停車泊位,監督管理停車設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公共通行區域的停車行為。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監督管理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實施。發展和...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的設定應當符合國家《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導則》《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設定規範》《城市道路路內停車管理設施套用指南》等規定的要求。第二十一條 住宅小區的停車位不能滿足居民停車需求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停車場的監督工作,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停車場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路內臨時停車泊位的設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規劃、住建、國土、工商、稅務、城市...
公共停車設施是指依規劃獨立建設的和在道路範圍(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以外臨時設定的,供公眾停放機動車的場所。路內停車泊位是指在道路範圍以內劃設的,供公眾停放機動車的場所。第四條 停車管理堅持統籌規劃、合理供給、...
第十條 下列公共建築,未按照國家和我市停車場的設定標準和設計規範配套建設停車場的,應當在改建、擴建時按照規劃同時補建:(一) 火車站、道路客運(場)站、水庫碼頭以及公共運輸與樞紐站點;(二) 體育場(館)、科普場(館)、...
第三條 機動車停車管理堅持政府統籌協調、部門密切配合、社區深度參與、社會協作共治的原則。第四條 機動車停車設施、停車泊位設定以建築配建為主,路外停車為輔,道路路內停車為補充的原則。第五條 鼓勵社會組織、志願者參與維護停車秩序...
第二十條 道路停車泊位的設定應當符合公安部《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設定規範》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時撤除道路停車泊位:(一)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影響車輛、行人正常...
鼓勵利用城市道路、廣場、學校操場、公共綠地以及公交場站等公共設施建設地下停車場。具體鼓勵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七條 停車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設定規範,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國家、...
路內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施劃設定的,為公眾提供機動車臨時停放服務的場所。第四條 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活動,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依法管理、規範經營、服務公眾、綠色環保、節約資源的原則。第五...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施劃設定的臨時停車泊位。第四條 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多方參與、需求調節、高效管理、方便民眾的原則,逐步緩解停車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
三是統籌利用地上地下空間擴大停車場供給,鼓勵利用公園、綠地、廣場、道路等的地下空間開發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利用邊角空地等閒置場地設定臨時停車場。四是為緩解道路行車難問題,規範道路停車泊位的設定和管理,明確道路停車泊位實行總量...
第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是停車場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停車管理的綜合協調、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停車場管理和服務規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設定、管理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維護道路停車秩序,並...
第十五條 機動車停車場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設定標準和設計規範,配套建設照明、通訊、排水、排風、消防、視頻監控、停車引導、電子信息數據處理及接駁等系統,設定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交通安全和防汛設施設備,設定或者預留供新能源汽車...
(三)臨時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路內臨時設定的供機動車輛停放的泊位。第四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各類停車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實施全市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及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的管理...
第十三條 停車場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停車設施設定標準和設計規範,並按照標準設定無障礙停車泊位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利用人防工程設定停車場的,應當符合人民防空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第十四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