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瀘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瀘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於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旨在為加強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規範停車場的使用和管理,滿足人民民眾合理停車需求,提升城市運行效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日
全文,內容解讀,條款全文,社會評價,

全文

2021年9月,《瀘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草案)》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
2022年1月,《瀘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發布。

內容解讀

瀘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旨在加強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規範停車場的使用和管理,引導綠色出行,促進靜態交通健康發展。
《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先到先停的原則提供停車服務,不得將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固定使用對象。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城市道路停車泊位設施;不得擅自設定隔離樁、隔離欄、地鎖等隔離設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車泊位開展經營性活動。
違反上述規定,將受到以下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經營管理者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車泊位開展經營性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二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條款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規範停車場的使用和管理,滿足人民民眾合理停車需求,提升城市運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瀘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瀘州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車輛停放的場所,包括配建停車場、公共停車場、城市道路停車泊位。
配建停車場是指建設單位依據建築物配建標準所建設的,為本建築物使用者或者公眾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
公共停車場是指位於道路紅線以外、面向社會公眾服務的,供車輛停放的場所;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紅線以內設定的,供車輛停放的泊位。
第四條 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規劃、建管並重、高效便民的原則,形成配建停車場為主,公共停車場為輔,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為補充的智慧型停車體系。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是停車場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實施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配合停車場專項規劃的編制,負責停車場項目的規劃選址及用地保障,對停車場項目的設計方案進行審查並實施監督。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停車場項目工程建設監督管理,負責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服務區域內停車場的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做好停車秩序管理,協助設定城市道路停車泊位。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徵的停車服務制定收費標準。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停車場收費的監督管理。
財政、交通運輸、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停車場管理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開展停車場自治工作。
第六條 鼓勵成立停車服務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最佳化行業服務,營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
第七條 全面推廣運用智慧型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車場,加強互聯互通,提高停車場資源利用效率。
第八條 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停車場建設、運營和管理,推動停車產業多元化健康發展。
停車場實行特許經營的,應當通過公開競爭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經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並向社會公示。
第九條 發展改革、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路內高於路外、地面高於立體、地上高於地下、交通繁忙區段高於外圍區段、交通擁堵時段高於空閒時段的原則,制定分區域、分路段、分時段、分車型的停車收費標準,合理調控出行停車需求。
第二章 配建和公共停車場的規劃建設與管理
第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
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統籌城市功能分區的區位特徵、用地屬性和公共運輸發展等狀況,合理測算停車需求,明確階段性適應目標,最佳化設施布局。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銜接協調。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編制公共停車場的建設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建築物新建、改建和擴建時,應當在場地規劃和建築設計時,按照規劃設計條件和配建標準,確定配建停車場的規模、布局和建設形式等。配建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驗收和投入使用。
配建停車場和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國家相關建設標準和規範,配套建設給水排水、電氣、通風、安全防護、交通標識與環境保護等設施。
配建停車場和公共停車場應當根據有關標準和要求配建新能源汽車配套設施,滿足新能源汽車使用的要求。
公共停車場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最方便的位置設定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和顯著標誌。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依據規劃設計條件和配建標準,對停車場建設情況進行規劃核實,不符合規劃、不滿足配建標準的,不得通過規劃核實單項驗收。
第十三條 鼓勵建設停車樓、機械式立體停車庫和地下停車場,鼓勵在城市待建土地、空閒廠區、邊角空地等閒置場所設定臨時停車場。
第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全市統一的智慧化停車平台,並依法進行信息安全保護,實現數據開放共享。
智慧化停車平台應當向公眾實時公布停車場的具體位置、泊位數量、使用狀況和收費標準等信息。
第十五條 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者建設的停車管理信息系統投入使用後30日內,應當接入全市統一的智慧化停車平台,並同步推送停車場的數據信息。
鼓勵配建停車場建設停車管理信息系統,接入全市統一的智慧化停車平台,並同步推送停車場的數據信息。
推送停車場的數據信息包括:停車場名稱、地址、權屬單位、管理單位、設備品牌型號、聯繫電話、收費標準、車位數量、泊位實時空閒數量。
第十六條 已經投入使用的配建停車場和公共停車場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因規劃調整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鼓勵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將具備安全管理條件的內部停車場對社會開放。
鼓勵商業設施、寫字樓、旅遊景區、體育場館等停車場在空閒時段向社會開放。
鼓勵住宅小區停車場在保障安全和滿足基本停車需求的前提下,錯時、有償向社會開放。
鼓勵個人所有停車位錯時、短時出租、出借、共享,並取得相應收益。
第十八條 公共停車場和配建停車場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停車場入口顯著位置設定公告牌,載明停車場名稱、營業執照、收費標準、車位數量和投訴監督電話等信息;
(二)按照公布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並主動出具收費票據;
(三)維護停車場內各類安全標識、指示標識,引導車輛有序進出和規範停放,維護停車秩序,保障車輛出入安全;
(四)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面臨洪水、暴雨、地震等緊急性突發事件時,應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及時開展疏散、防澇、救援等應急工作;
(五)對進出停車場的車輛進行登記,並保存視頻監控、車輛出入記錄等資料;
(六)維護停車場內給水排水、電氣、通風、安全防護、交通標識與環境保護等設施正常運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車輛駕駛人,應當遵守以下停車規範:
(一)遵守停車場的管理制度,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指揮;
(二)按照停車場公示的收費標準,主動支付停車費用;
(三)按照標示方向、標示車位停放車輛,不得占用殘疾人專用車位;
(四)因交通管制、突發事件處置、應急搶險救援等需要停放車輛立即駛離的,應當服從管理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規範。
第三章 停車泊位的設定與管理
第二十條 在公共停車場、配建停車場不能滿足停車需求的區域,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停車需求和周邊交通情況,選擇具備條件的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設定停車泊位,進行智慧型化改造,並接入全市統一的智慧化停車平台。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的設定應當符合國家《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導則》《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設定規範》《城市道路路內停車管理設施套用指南》等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住宅小區的停車位不能滿足居民停車需求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住宅小區周邊,選擇具備條件的道路設定潮汐車位,並明示停放時段,允許在夜間、周末和法定節假日等停車需求較大的時段免費停車。
學校、醫院、公共廁所等場地附近,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的程式設定便民車位,供車輛限時免費停靠。
第二十二條 城市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影響行人或者車輛正常通行的,應當取消已設定的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周邊停車場能夠滿足停車需求的,可以取消已設定的城市道路停車泊位。
第二十三條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設定公告牌,載明收費標準、停放時段、停放方向、停放車輛類型、服務電話和投訴監督電話等信息;
(二)維護泊位標誌、標線以及相應設施設備;
(三)按照公布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並主動出具收費票據;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先到先停的原則提供停車服務,不得將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固定使用對象。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城市道路停車泊位設施;不得擅自設定隔離樁、隔離欄、地鎖等隔離設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車泊位開展經營性活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經營管理者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車泊位開展經營性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二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類停車場對軍車、消防車、應急搶險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收停放服務費的其他車輛免收停車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社會評價

《辦法》的施行,是瀘州市積極探索解決民眾停車難問題的重要舉措,是對停車泊位管理空白的一次及時補位,進一步最佳化城市資源利用、規範市容市貌秩序。(直播瀘州 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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