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氣和集中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城市燃氣和集中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是針對城市燃氣和集中供熱(以下簡稱供熱)是城市建設的基礎設 施,為了保障城市安全、可靠、持續穩定地供氣、供熱,促進城市燃氣和供熱行業發展,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燃氣和集中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3年12月1日
  • 批准文號:建城【1993】839號
建城【1993】839號
第一條 城市燃氣和集中供熱(以下簡稱供熱)是城市建設的基礎設 施,為了保障城市安全、可靠、持續穩定地供氣、供熱,促進城市燃氣和供熱行業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城市中從事供氣、供熱經營活動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聯營及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和其他企業,均應按照本規定辦理資質審查。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管理,是指氣源、熱源廠和燃氣、供熱輸配供應單位的設施水平、燃氣和供熱質量、人員素質、管理水平等條件,綜合評定企業向社會供氣、供熱的資格,並對其資格進行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負責全國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按供氣、供熱能力實行分級審批。
供氣能力在20萬戶以上(含20萬戶)的燃氣企業和供熱能力在500萬平方米以上(含500萬平方米)的供熱企業的資質審查,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供氣能力的在20萬戶以下的燃氣企業和供熱能力在500萬平方米以下的供熱企業的資質審查,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 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審查標準,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城市氣企業資質標準》和《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標準》執行。
第七條 申請資質審查的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應提交下列檔案:
(1)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質申報表;
(2)企業法定代表人職務證件,安全技術負責人職務、職稱證件;
(3)技術資料(包括施工圖、壓力容器合格證、 工及安裝驗收資料、安全及消防設施資料等)。
(4)液化石油氣供應企業,提供液化石油氣來源情況。
第八條 新建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審查分初審和正式審查兩個階段。
新建燃氣和供熱企業,應持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檔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資質初審。經初審同意後,企業方可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企業具備了保障供應和安全生產條件,試運行合格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進行正式資質審查驗收。正式審查合格後,發給《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或《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證書》。
對於不符合企業資質標準,驗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燃氣和供熱企業資格,企業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第九條 《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和《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城市燃氣企業物質證書》和《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借用、轉讓和出賣《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或《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已取得資質證書的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發生分立或者合併,應向原資質審查批准部門繳銷資質證書。因分立或合併而成立的企業應當重新申請資質審查,並辦理相應的登記註冊手續。
第十二條 已取得資質證書的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改變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的總工程師,應報原資質審查部門備案,並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和《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在有效期內,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要在每年三月底前將企業上一年有關資質情況和年度統計報表(當地統計部門認可的統計報表複印件)報告資質審批部門。在有效期最後一年的十一月底前,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應及時向資質審批部門提出複審申請報告。經複審合格的,換髮資質證書;複審不合格的,註銷資質證書,並責令其限期整頓後重新申請資質審查。
第十四條 不按本規定申請辦理資質審查、註銷手續的,或申請資質審查時隱瞞情況、弄虛 作假的,不予發給或收回《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或《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 對資質審批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者,可按《行政訴訟法》、《行政復 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本規定頒發前已設立的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審查部門要按本規定對其進行資質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或《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證書》。 審查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不超過一年)整頓;整頓後仍不合格,報請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停止運營,併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企業在整頓期間,對城市安全供氣和供熱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有關規定負責賠償;危害嚴重並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地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村鎮興辦的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管理,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 城市燃氣企業資質標準 2 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標準
附屬檔案1:
城市燃氣企業資質標準
1 為了規定城市中從事燃氣經營活動單位必須具備的條件,根據《城市燃氣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特制定本標準。
2 燃氣氣源及質量:
2-1城市燃氣包括以煤和重油、石腦油為原料製取的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和礦井瓦斯等。
2-2氣源廠生產的燃氣質量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要求:GB13621-92《人工煤氣》、GB9052 1《油氣田液化石油氣》和GB11174《液化石油氣》、SY7514《天然氣》、GB/T13611-92《城市燃氣分類》等。
2-3城市燃氣應具有可察覺的臭味,應符合GB50028-93《城鎮燃氣計規範》的規定要求。
2-4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企業,要有穩定氣源,保障持續穩定地供應液化石油氣。
2-5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企業,凡液化石油氣含有殘液組份的,必須設有殘液回收裝置,回收殘液。
2-6對於人工煤氣的低發熱值、雜質允許含量(包括焦油、硫化氫、氨、萘、一氧化碳等)每日每班要進行檢測;對於天然氣、液化石油氣要定期進行成分分析檢驗。
3 燃氣壓力
從事燃氣供應的企業,凡由管道輸送的燃氣,應根據其氣源,用戶室內燃氣管道的最高壓力與用氣設備燃燒器額定壓力,符合GB500028-93的規定要求。
4 燃氣生產工藝
4-1以煤和重油為原料的人工煤氣制氣工藝、淨化處理工藝、管網輸配系統、儲配站、調壓站等,必須符合GB50028-93《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的要求。
4-2天然氣及礦井瓦斯等燃氣的貯存設施、集輸站場、處理廠、集輸管線、管網輸配系統等,必須符合GB50028-93《城鎮燃氣設計規範》和石油化工部、煤 部門的有關規定要求。
4-3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燃氣企業,必須具備包括由運輸、接卸、儲存、灌裝等完整生產工藝的液化石油氣貯配站,方能在城市內設立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經營液化油氣,液化石油氣貯配站必須符合GB50028-93《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的規定要求。
任何沒有上述完整生產工藝液化石油氣貯配站的單位和個人、或利用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進行臨時灌裝的,不得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
4-4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及礦井瓦斯的生產、儲存及輸配等所有的設備,必須滿足生產工藝的要求;儲罐及所有的壓力容器(包括液化氣鋼瓶)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關於壓力容器的規定要求。
4-5液化石油氣鐵路槽車和汽車槽車應符合HG5-1472《液化氣體鐵路槽車技術條件》和HG5-1471《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技術條件》的規定。
5 安全生產
5-1燃氣企業的人工煤氣廠、液化石油氣貯配站場、天然氣及礦井瓦斯集輸站場的建設、生產和經營,必須嚴格執行GBJ1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28-93《城鎮燃氣設計規範》;建設部、勞動部、公安部第10號令《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定 要求。
5-2燃氣企業的人工煤氣廠、液化石油氣貯配站場、天然氣及礦井瓦斯集輸站場的防火及消防設施和器材的配備,應符合GBJ1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要求,防爆等級應符合GB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範》的規定要求。
5-3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規定,燃氣企業要對儲罐、液化氣火車槽車及汽車槽車、鋼瓶等壓力容器,定期進行檢驗。
有條件的企業,應配備檢驗液化威石油氣汽車槽車、鋼瓶、儲罐及壓力容器的設施和專職檢驗人員。
5-4必須具有設備、設施運行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及相關的安全制度,並認真組織實施。
5-5生產崗位運行人員,必須按規定全部經過考核持證上崗。
5-6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企業要由負責生產的主管領導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設立安全管理機構;生產間要由車間主任主管安全生產工作,並設專職安全員。
6 人員及其他
6-1燃企業生產工人、管理與工程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定員的標準要按建設部《城市建設各行業編制定員標準》〔(85)城勞字第5號〕的規定配備。
6-2燃氣企業的專業性和安全性很強,必須配備專業技術工程技術人員。小型企業配備專業技術員,中型企業要有專業工程師,大型企業配備專業高級工程師。
6-3企業全部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廠規廠法、安全生產、生產管理基本知識的基礎教育。
6-4企業要建立包括基建、生產運行、技術設備、物資、安全生產等完整的統計資料和檔案,並設專人管理。
6-5企業要有營業章程和服務規範。
附屬檔案2:
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標準
1 為了規定城市中從事集中供熱(以下科稱供熱)經營活動單位必須具備的條件,根據《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特制定本標準。
2 熱源
2-1熱源包括熱電聯產、區域鍋爐房、工業餘熱、地熱、核能等多種方式。
2-2向市區供熱的熱電廠必須符合城市供熱規劃的要求,凡屬不按城市供熱規劃建設的熱電廠不得向城市供熱;在合理的供熱半徑內(蒸汽網的供熱半徑宜控制在5公里以內,熱水網的供熱半徑宜控制在10公里公內)只能建一個熱電廠。
2-3區域鍋爐房供熱規模:特大城市鍋爐單台容量在20噸/時以上,民用建築供熱面積應在25萬平方米以上;大、中城市鍋爐單台容量在10噸/時以上,民用建築供熱面積應在10萬平方米以上;小城市鍋爐單台容量在4噸/時以上,民用建築供熱面積應在4萬平方米以上。
2-4工業餘熱要按照城市供熱規劃的要求,就近向市區供熱。工業供熱鍋爐單台容量不得小於10噸/時。
3 供熱質量
3-1熱電聯產供熱,熱力網供水溫度一般控制在110~120℃以上,回水溫度60~70℃;其供回水溫差,直接連線不小於20℃,間接連線不小於35℃。
區域鍋爐房供熱,供熱規模較小時,可採用95~70℃的水溫;供熱規模較大時,應採用較高的供水溫度。
用戶室內採暖溫度應不低於16℃。
3-2熱力網供水流量要按CJJ34-90《城市熱力網設計規範》規定進行計算。
3-3熱力網供、回水壓力要符合CJJ34-90《城市熱力網設計規範》的規定要求,要保證熱力網末端供、回水壓差能滿足用戶系統所需的作用壓頭要求。
3-4熱力網供回水溫度、壓力、流量等參數要在供熱協定中明確規定,並要按供熱協定要求實施,保證用戶採暖效果。
3-5熱力網補給水的水質要符合國家《民用鍋爐水質標準》和《城市熱力網設計規範》的要求。
3-6熱力站必須配置檢測和調節供回水溫度、壓力、流量等運行參數的設施,實時檢測與調節,保證良好的水力工況。
3-7要選擇熱力網中間及末端部位有代表性的住宅,分別取頂、中低層不同朝向的房間,檢測用戶室溫;每月檢測戶數(每戶按50平方米計算)為:供熱面積在100萬平方米以上按3%;101~500萬平方米按2%;501~1000萬平方米以上按0 5%進行檢測,用戶室溫合格率應不低於98%。
4 供熱生產工藝
4-1熱電聯產單機容量在12MW以上的熱電廠,必須符合國家《大、中型火力發電廠計規範》的要求;單機容量在12MW以下(含12MW)的熱電廠和中低壓凝汽式電廠改造為熱電廠,必須符合國家《小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範》的要求。
4-2區域供熱鍋爐房系統,必須符合國家勞動與機械部門的有關規定要求。
4-3熱力網系統,包括熱力管道的布置、敷設和防腐保溫、熱力站、閥門、補償器等附屬檔案與輔助設施,必須符合CJJ34-90《城市熱力網設計規範》的要求。
4-4熱力網必須配置檢測、調節與控制等設備,滿足熱力網運行的要求。
5 安全生產
5-1必須具有設備、設施、運行人員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及相關的安全制度,並認真組織實施。
5-2生產崗位運行人員,必須按規定全部經過考核持證上崗。
5-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企業要由負責生產的總工程師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設立安全管理機構;生產車間要由車間主任主管安全生產工作,並設專職安全員。
5-4要保證供熱設備、設施的完好,配備專門維修、搶修人員與專用設備,保證熱力網可告運行。
6 人員及其他
6-1供熱企業生產人員、管理與工程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定員標準要按建設部《城市建設各行業編制定員標準》〔(85)城勞字第5號〕的規定配備。
6-2供熱企業技術與專業性很強,必須配備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小型企業配備專業技術員;中型企業要有專業工程師;大型企業配備專業高級工程師。
6-3企業全部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廠規定、廠法、安全生產、生產管理基本知識的基礎教育。
6-4企業要建立包括基建、生產運行、設備與設施、安全生產、物資消耗等完整的統計資料和檔案,並設專人管理。
6-5企業要有營業章程和服務規範。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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