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關係
1、就主體而言,
國際稅收關係的徵稅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家,納稅人往往要就同一筆跨國徵稅對象向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納稅。
2、就客體而言,是納稅人的跨國所得或跨國財產價值。
歷史
國際稅收關係的歷史:
原始的
關稅是
國際稅收起源的典型形態,在
貨物進出國境時它承擔了國家之間稅收分配的功能。隨著國際經濟貿易活動的發展,資金、技術和勞務在國際上的流動,致使納稅人的所得、收入來源沒有固定的地域界限。當一個納稅人的收入來源於多個國家時,由於不同的國家採取不同的
稅收管轄權,往往導致多個國家對同一筆跨國所得行使徵稅權。在這種情況下,一個國家對徵稅權的運用,必然會影響其他相關國家的
經濟利益,形成了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係。
特別是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隨著國際經貿關係的迅速發展,稅收的
國際化問題日益突出,
國際稅收問題逐漸被各國政府所重視。第二次世界大戰後,
世界經濟格局發生了重大變化,
資本的國際流動多樣化,已開發國家海外
投資的擴大,
跨國經營迅速發展,收入
國際化趨勢越來越明顯。加上各國的
所得稅制度日益完善,稅收的
國際化問題不僅被各國政府所重視,而且許多國家單方面採取措施處理有關
國際稅收問題。為了公正合理地解決跨國稅收分配,世界各國通過相互聯繫與合作,逐步形成了一系列處理單邊或多邊
稅收關係的準則和慣例,包括
雙邊稅收協定的簽訂、
多邊稅收協定的簽訂、《聯合國範本》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範本》的制定等,至此,就形成了
國際稅收關係的基本框架。
在20世紀70年代以後,更多的國家積極從事
國際稅收的協定的簽訂活動。據1997年統計,全世界187個國家簽訂的
雙邊稅收協定已經有3500多項,其中近50%是開發中國家與已開發國家之間簽訂的。在
已開發國家中,美國、英國、日本和德國等國家對外簽訂的協訂最多。我國從1983年起,到1999年10月止,已經同61個國家簽訂了關於避免對所得
雙重徵稅協定,今後還將同更多的國家簽訂
稅收協定。
產生
國際稅收關係的產生:
國際稅收是個歷史範疇,它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國際
稅收關係的產生取決於兩個先決條件,一是經濟生活的國際化;二是稅收的國際化.
一,經濟生活的國際化
所謂經濟生活的國際化主要表現為跨國所得的出現.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各主要
資本主義國家相繼由
自由競爭發展到壟斷階段.隨著這些國家
資本輸出規模的擴大和
跨國公司的出現,以各國為中心的生產日益超越了國界.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資本和生產的國際化趨勢更為明顯.在新技術革命浪潮的推動下,西方已開發國家經濟迅速發展,並日益以國際領域作為本國
經濟活動的舞台.與此同時,隨著大量前殖民地,
半殖民地國家在政治上的獨立,廣大的
第三世界國家也進入了發展本國經濟的新時期.不少國家相繼採取了對外開放,引進外國資本和技術的發展政策.這一時期,不僅西方已開發國家在資本輸出規模和形式方面獲得了巨大進展,而且第三世界國家之間的經濟合作也迅速發展起來.
國際經濟活動領域不斷得到拓寬.除了跨國公司在世界範圍內得到長足的發展之外,其它諸如加工訂貨,
補償貿易,
合作生產,合資
經營,
技術轉讓,許可證交易以及
國際信貸,
國際債券,
國際租賃等多種
國際投資形式和經濟合作形式也大量出現.這一切都使得各國經濟的相互聯繫和相互依賴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為密切,生產的國際化已成為當代世界經濟的一大特點.
19世紀末出現的
生產國際化使各國
經濟活動的形態和方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由此而來的是商品,技術和人員,勞務在國際間的大幅度流動,
企業和個人的各種
投資收入,勞務收入和
經營利潤的實現以及持有的財產越來越超出了國家的範圍而趨於國際化.人們收入和財產分布格局的這一變化,必然會反映到各國的稅收活動中來,帶來
涉外稅收的發展,從而使
國際稅收關係的產生成為一種可能.
二,稅收的國際化
所謂稅收的國際化主要表現為
所得稅在世界範圍的普及.從歷史上考察,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創設所得稅的國家,他在18世紀末就已經開設了所得稅.美國在其南北戰爭期間,於1862年首次向
個人收入課徵了
綜合所得稅.在西歐各國,多數國家引進所得稅大都在20世紀初期.所得稅在世界範圍內的廣泛運用發生在19世紀末期.在
生產國際化背景下的各國稅收發展,一方面使得稅收徵稅活動在納稅人和
課稅對象方面打破了國與國之間的界限,另一方面也由此產生了國與國之間合理地劃分稅收權益以及加強相互稅收配合的
國際稅收關係協調問題.課稅權作為
國家主權的組成部分,世界任何一個主權國家都有權根據各個國家的政治,經濟狀況和法律傳統,按照最適合本國利益的原則來行使
稅收管轄權.由於不同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所依循的原則,實施範圍以及具體規定等方面的差異,有關國家在對從事國際經濟活動的
企業或個人的所得及財產的課稅上,往往會發生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稅收管轄權的重疊或衝突,從而導致國際重複課稅現象,其結果必然會加重企業和個人的
稅收負擔,使其難以從事跨國經濟活動.
顯然,這對於
國際經濟交往的正常發展乃至各國經濟自身的發展都是不利的.各國
涉外稅收的發展本身就蘊含著協調
稅收管轄權,合理地處理
國際稅收權益關係的內在要求.此外,涉外稅收涉及的納稅人和課稅對象所具有的跨國性質使得稅收征管工作存在更多的困難和疏漏,
國際避稅與偷漏現象日趨嚴重.為了維護各自的
稅收利益,進一步加強國際稅務配合自然成為各國政府及其稅務當局的共同願望.稅收的國際化使得國際
稅收關係的產生成為一種實際.
因此,隨著
國際經濟交往和各國
涉外稅收的發展,在各國政府之間逐步形成了一系列劃分
國際稅收權益和處理稅務關係的準則與慣例.例如,在同時實行屬地與屬人兩個原則的基礎上合理地規範
稅收管轄權行使範圍;反對
稅收歧視,對其它國家國民實行
無差別待遇;對本國居民或公民的納稅人的境外所得和財產實行
免稅或"
稅收抵免"措施,以避免國際重複課稅等等.以上述準則,慣例為淵源,產生了具有國際公法性質的兩個或多個國家之間簽訂的
國際稅收協定.在各國簽訂國際稅收協定的基礎上,20世紀60年代以來,相繼出現了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制訂的為指導成員國之間和成員國與非成員國之間談簽國際稅收協定的範本,以及由
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組織制訂的為指導開發中國家與已開發國家談簽國際稅收協定的協定範本.在
資本和
生產國際化的歷史條件下,稅收
分配關係日益打破以往限於各個國家範圍內的界限而趨於國際化.
稅收關係的國際化不僅表現在各國涉外稅收所涉及的納稅人和課稅對象具有跨國性質,而且還表現在由此產生的國與國之間的
稅收利益分配關係上.國際稅收範疇的出現正是稅收分配關係國際化在理論上的反映.
基本內容
國際稅收關係的基本內容:
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在稅收領域的主權,即一國政府在行使主權課稅方面所擁有的管理權力。它是
國際稅收關係中一個帶根本性的問題,由此引發國際稅收關係中一系列的其他問題。
稅收管轄權包括居民管轄權和地域(
來源地)管轄權兩種基本形式。一個國家行使
稅收管轄權的原則,在不違背
國際法和國際條約規定的前提下,國際上並沒有規定統一的標準,各國政府都可以自由選擇稅收管轄權。因此,要理順
國際稅收中的各種關係,最終的出路在於協調各國的
稅收管轄權,理想的模式是在世界範圍內統一實施相同的稅收管轄權。但實際上不可能做到這一點,其原因是:一方面由於在政治上沒有超越國家的權力機構;另一方面經濟上各國的經濟
發展水平相差很大,已開發國家傾向於實行居民管轄權,
開發中國家傾向於實行來源地管轄權。所以,要使
稅收管轄權完全統一起來,是辦不到的。只有通過相互協調,才能逐步縮小其差別,以促進國際上
稅收利益分配格局的合理化,並促進
世界經濟的發展和繁榮。
(二)國際間雙重課稅的緩解和消除
國際雙重課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對跨國從事
經濟活動的同一納稅人所發生的同一
徵稅對象同時徵收相同或相適的稅收,即發生了重疊徵稅。國際雙重課稅是各國
稅收管轄權交叉的結果,它對
國際經濟的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一方面由於
國際雙重徵稅加重了跨國
投資者的實際負擔,不利於資金的國際流動和運用;另一方面國際雙重徵稅影響商品、勞力、人才和技術的國際流動,對國際
資源配置產生阻礙。所以,緩解乃至消除國際雙重徵稅,是
國際稅收關係中最為實際的問題。
要避免國際間雙重課稅,一是可以採取單邊免除方法,即一國政府單方面採取措施,
免除本國納稅人的雙重負擔,而不
需要取得對方國家的同意。二是可以採取雙邊免除方式,即兩個國家之間通過簽訂
雙邊稅收協定來協調雙方各自的
跨國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免除國際雙重徵稅。
國際避稅是指納稅人以不違法的手段跨越國境,通過人或物的流動或不流動,來達到減少或免除納稅的目的。換言之,
國際避稅並不是一種違法行為,而是利用了各國在
稅法規定上的缺陷。因此,在稅收的征管活動中,對
稅務當局而言
國際避稅是一個十分棘手的問題。
第一,從納稅義務上制定具體措施。如稅法中規定與納稅人有關的第三者必須提供稅收情報,或納稅人某些交易的價格必須得到政府部門的認可和同意等。
第三,強化稅收的徵收管理。如成立專業的
反避稅機構,加強對納稅人銀行賬戶的審查等。
國際稅收協定,是指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為了協調相互之間在處理
跨國納稅人徵稅事務和其他方面的稅收事務,依據國際關係準則,所簽訂的一種協定或
條約。
稅收協定屬於國際法中“條約法”的範疇,它對當事國具有同國內法效力相當的法律約束力。
世界上最早的
稅收協定是1843年比利時和法國政府簽訂的稅收協定。該協定主要是為了解決兩國政府在稅務問題上的相互合作和情報交換等問題。100多年以來,為適應
國際稅收關係不斷發展的需要,
國際稅收協定從單項向綜合、從雙邊向多邊迅速發展。特別是本世紀中葉以來,國家與國家之間簽訂
稅收協定十分活躍,並且不斷擴大。據統計,目前國際上已經生效的
稅收協定有2000多個,並且形成了具有世界性意義的兩個國際性稅收協定範本:由聯合國專家小組提出的《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避免雙重徵稅的協定範本》(簡稱聯合國範本,下同)和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提出的《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徵稅的協定範本》(簡稱經合組織範本,下同)。兩個範本的內容、結構大體相同,用以指導各國
稅收協定的簽訂。下一步的目標,應以最終形成世界各國共同承認的
國際稅收公約為方向,充分發揮
稅收協定在調整國際
稅收關係中的規範作用。
(五)國際收入和費用的分配
國際收入和費用的分配,是指
跨國納稅人(
關聯企業)里收入和費用的分配原則和方法。通常而言,一個
跨國公司的總機構同其
分支機構之間,
母公司同子公司之間,以及同一跨國公司內一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同其他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之間,都是互相有關聯的,這些都被稱之為
關聯企業。
跨國關聯企業集團以本身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對其國際收入和費用的分配進行全盤考慮,利用各國
稅制存在的差異,使其收入在最有利的地點和最有利的時間獲得,使其費用在最有利的地點和時間發生,藉以逃避一部分應納稅款,獲取更大的
經濟利益。其手段通常是利用各
關聯企業所在國
所得稅稅率高低差異,採取
轉讓定價的方式來實現。由於
關聯企業的轉讓定價涉及到相關國家的
稅收收入,所以對此必須加以調整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