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歧視指一國政府制訂的稅制在對不同國籍居民納稅人和公司納稅人徵稅時,給予不同等的納稅待遇,造成不同納稅人在同樣經營條件下稅收負擔的不一致。一般來說,稅收歧視貫徹在稅制中,總是對跨國外國納稅人制訂出以重課徵的稅制,目的是為了限制外資湧入國內,保護本國投資和資源,防止本國在政治、經濟等方面受外國政府和壟斷公司操縱。
主要表現,稅收歧視的後果,
主要表現
1.關於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目前,內外資企業在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上,存在較大差異。
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稅前扣除規定和標準不同。主要是壞賬準備、利息支出、業務招待費、企業職工工資支出和福利支出,以及捐贈支出的列支規定不同。如對於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支出,內資企業不得超過年應納稅所得額的3%,而外資企業的這部分支出則沒有限制,允許全部在稅前扣除。再如在業務招待費開支上,內資企業不分行業,一律按銷售(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在稅前扣除;而外資企業則是分行業,依據銷售收入和營業收入,按不同比例計算在稅前扣除。第二,資產的稅務處理規定不同。主要是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固定資產淨殘值率規定不同。如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內資企業由行業財務制度規定,而外資企業由稅法規定。再如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的規定,內資企業為原值的5%以內,外資企業則為原值的 10%以內。再如外資企業取得的股息是免稅的,而內資企業取得的股息則要徵稅。
2.在稅率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按所得額 30%徵稅,另征3%的地方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由此可見,內外資企業的名義所得稅稅率是一樣的,都是33%。差異主要來自優惠稅率。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而有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應稅所得,按20%的稅率徵收預提稅;對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在第一年至第五年內,分別給予免稅或減稅的稅收優惠。設在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放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浦東開發區導向外資企業減按15%的所得稅率徵收。如果再加上其他的稅務優惠,外資企業在中國的平均稅負只有11%。
相比之下,中國一般內資企業的平均稅負率要高出一倍,達到22%,國有大中型企業的稅負率更高達30%。
從以上兩個方面可以看出,內外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稅收待遇差別很大,外資企業享受的是“超國民待遇”,這將內資企業明顯置於不利地位。如果說以前在受到較多的市場準入等方面限制的情況下,外資企業享受稅收的“超國民待遇”,有利於外資與內資的公平競爭,避免對外資歧視的話,那么在非稅收待遇方面已經基本趨於相同的情況下,外資企業繼續享受稅收方面的“超國民待遇”,則無疑構成了對內資企業的歧視,即所謂的“逆向歧視”。
稅收歧視的後果
1.內資企業競爭力下降
就產品市場競爭而言,由於外資企業稅負低,從而產品成本也相對較低,這樣,它就可以有足夠的空間與內資企業展開價格方面的競爭。 就金融市場競爭而言,由於外資企業稅負與成本較低,市場競爭能力較強,因而盈利努力相對較強,從而對社會資金也就具有較強的吸引力。
更嚴重的後果表現在人才競爭方面。現代企業競爭,儘管手段很多,但最重要的還是人才競爭。目前,外資企業對人才最具競爭力的吸引方式是高工資。外資企業之所以能夠採取這種方式,主要原因之一就在於內資企業存在計稅工資概念,而外資企業不存在計稅工資概念。對內資企業來說,實際工資超過計稅工資的部分,要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因而內資企業實際負擔的員工工資,高於支付的員工工資。對外資企業來說,企業員工工資可以在稅前據實抵扣,沒有任何限制,因而,外資企業實際負擔的員工工資與其支付的員工工資是相同的。以北京地區為例,目前北京地區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為960元,即對於實際工資超過960元的部分,都要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假定內資企業為吸引某個人才,支付的工資為每月10000元,則每月要為此支付企業所得稅為:(10000-960)×33%=2983.2元,即企業實際要負擔12983.2 元。而外資企業如果吸引該人才,它可以將工資提高到12000元,即使這樣,它比內資企業的負擔還要低983.2元。因此,隨著外資的大量進入,內資企業必將出現人才流失現象,從而使之面臨人才缺乏的困境。
2.內外資企業的行為扭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