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情報

國際稅收情報作為一種涉稅信息,探討其法律效力問題,有必要追溯其法律淵源。而探討國際稅收情報的法律淵源,離不開條約和國際稅收協定這二個關健詞。

名詞介紹,實質和類型,證據效力,

名詞介紹

(一)條約的概念及特徵。根據《關於國家和國際組織或國際組織相互間條約法的維也納公約》第一條規定,條約是“一個或更多國家和一個或更多國際組織間,或國際組織相互間以書面締結並受國際法支配的國際協定。”即條約是國家等國際法主體之間締結的並受國際法支付的書面協定。從條約的定義看出:其是國際法主體間締結的協定,受到國際法支配,且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書面協定。而條約的名稱在國際上沒有固定用法,採用較多的主要有公約、條約、憲章、盟約、規約、專約、協定、議定書、宣言、聲明、聯合公報、換文、諒解備忘錄等,但不同名稱的條約在法律性質上都一樣,其目的都旨在當事國之間產生法律效力,在彼此相互關係中創設權利和義務,並相約遵守這一行為準則。
(二)國際稅收情報源於國際稅收協定。國際稅收協定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主權國家之間為了解決國際雙重徵稅,通過談判而達成的在締約國之間的國際稅收方面權利和義務關係的一種書面協定。可見,國際稅收協定屬於條約中 “協定”系列。而在1977年的經合發組織範本即《關於對所得和財產的重複徵稅協定範本》、1979年的聯合國範本即《關於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雙重徵稅的協定範本》以及我國與外國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中,都有訂立專門性條款以建立相互協商程式和稅收情報交換制度,旨在有效防止國際逃避稅現象的發生。而稅收情報交換是指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應交換為實施協定的規定所需要的情報,或締約國雙方關於協定所涉及的稅種的國內法律。

實質和類型

國際稅收情報主要是指涉及國際稅收逃避方面的信息。
締約國雙方所交換的稅收情報常有以下三種類型:第一類是屬於一般的稅務情報資料,如法律文本、工作細則、說明書、執行稅收協定的各種官方材料、稅務部門有關個別稅務案例的處理意見以及法院判決書等。
第二類是有關跨國納稅人的檔案材料,如聯屬企業的所在地點、開歇業日期、經營業務範圍和締約國居民在當地的收入等。
第三類是有關跨國納稅人的專門材料,如銀行往來、利息收支、年度決算報表、利潤分配、資料轉移和應課徵的稅種等資料。
除了上述三種類型的稅收情報外,有時為了調查某項稅收舞弊行為,還可以根據需要提供一些其他性質的情報。

證據效力

既然國際稅收情報是一種涉稅信息,那么,其法律定位只能是證據。探討其法律效力問題,實質上也就是探討其證據效力問題。而國際稅收情報的證據效力如何,取決於其是否符合證據要素。
國際稅收情報的證據效力。從證據的三個基本特徵來看,國際稅收情報具備關聯性,因為很多涉稅案件都是直接依據國際稅收情報而發現的,涉稅案件與國際稅收情報之間必然存在某種邏輯聯繫。從合法性來看,國際稅收情報無疑也具備這一特徵,因為國際稅收情報是締約國稅務機關通過合法的執法行為所發現的,締約國主管機關將相關稅收情報提供給另一國主管機關符合雙邊稅收協定的規定。也就是說,國際稅收情報具備合法性特徵。從真實性來看,國際稅收情報在經過查證前尚不具備這一特徵,因為國際稅收情報並不是關於某種客觀情況的原始證據,而是締約國稅務機關根據原始證據所做出的結論,這一結論是否與客觀事實完全一致,無論是稅收情報的提供者還是情報的獲得者都無法保證。從實踐中國際稅收情報的交換情況來看,提供者並沒有保證稅收情報為客觀事實的義務(雖然往往是客觀事實),即使稅收情報後來被證明是錯誤的,情報的獲得者也不能追究提供者的責任。
國際稅收情報屬於傳來證據。根據證據的來源不同,可以把證據劃分為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所謂原始證據,是指從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獲得的第一手證明材料。原始證據主要包括與案件有關的各種帳簿單據和信件、檔案的原件,能夠證明當事人身份和歷史情況的工作證、身份證、戶口本、檔案材料的原件等。原始證據是從第一來源獲得的,未經過中間環節的轉手、傳抄或複製、複印等等,因而出現誤差的可能性較小。在使用書證時,應儘量提取檔案的原件,或將抄本、複印件與原件核對,防止因證據多次轉手、傳抄而造成失真,避免對案件認定出現失誤。
而傳來證據是指經過了轉手、傳抄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證明材料,包括各種物證的複製品,各種書證的抄件、複印件,證人轉述他從別人那裡聽到的情況等。傳來證據由於在轉手、傳抄、複製、複印的過程中,原始證據的內容和形式都有可能被遺漏或被扭曲,故其可靠性和證明力都顯然不及原始證據。在使用傳來證據時,必須特別謹慎,需要進行非常認真的審查判斷,在判明其真實性之後,才能作為證據使用。國際稅收情報屬於傳來證據,使用時應採取傳聞、轉抄、複製等次數最少的材料,對於只有傳來證據的案件,定案時必須持慎重態度,不能輕易作出結論,特別是來源不明的傳來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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