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規範和降低手機檢測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1]890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規範和降低手機檢測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 發布時間: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 相關檔案:發改價格[2011]890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治理和規範涉企收費的意見,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經研究,現就涉及手機型號核准、進網許可和3C認證的檢測收費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依法設定和經授權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開展涉及手機型號核准、進網許可和3C認證的檢驗檢測時,可按下列標準向委託人收取檢測費。
(一)涉及型號核准的檢測收費標準,每型號35000元。單頻段手機按50%計收,每增加一個工作頻段(含藍牙功能)加收30%。增加工作制式和工作狀態不增加收費。
(二)涉及進網許可的檢測收費標準,每型號70000元。單頻段手機按50%計收,每增加一個工作制式加收30%。增加工作頻段和工作狀態不增加收費。
(三)涉及3C認證的檢測收費標準,每型號20000元。對充電器已單獨獲得認證的手機按85%計收,每增加一個工作制式加收10%。增加工作頻段和工作狀態不增加收費。
二、各檢測機構收取上述檢測費,應使用稅務發票,依法納稅。對檢測不合格的,進行復檢時不再另行收費。
三、各檢測機構應為委託人提供及時、有效的檢測服務,並出具客觀、公正的檢驗報告。各種檢測限定時間為:型號核准檢測6個工作日;進網許可檢測2G手機8個工作日、3G手機12個工作日;3C認證檢測7個工作日(不含充電器認證檢測)。由於檢測機構的責任,未按規定期限出具檢驗報告的,超出規定時間5天以內(含5天)的減半收取檢測費;超出規定時間5天以上的不得收取檢測費。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格限定涉及手機型號核准、進網許可和3C認證的檢測項目,避免重複檢測、重複收費。各檢測機構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檢測項目、收費標準實施檢測和收費,不得擅自另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向企業收費,嚴禁強制檢測強行收費或者只收費不檢測。
五、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執行。過去與本通知不符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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