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調整農機產品測試檢驗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0]2363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測試檢驗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 對象:財  政  部
  • 對應:國家發展改革委
  • 時間: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基本信息,條例,

基本信息

農業部:
你部《關於申請核定部分農機產品測試檢驗收費標準的函》(農財函[2010]29號)收悉。為進一步規範農機產品測試檢驗收費行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現就調整農機產品測試檢驗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條例


一、承擔部級農業機械試驗鑑定工作的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及通過部級鑑定能力認定的專業站、省鑑定站(以下簡稱“農機鑑定機構”),根據農業機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申請,對其定型生產或者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進行推廣鑑定時,收取的農機產品測試檢驗費收費標準,按附屬檔案《部級農機產品測試檢驗收費標準》規定執行。
農機產品的相關檢測項目在申請檢測前,已經具備資質的檢驗機構檢測,且檢測結果在有效期內的,農機鑑定機構應免收該項目的測試檢驗費。
二、農機鑑定機構受申請人委託,赴境外實施農業機械推廣鑑定的費用,通過與申請人簽訂契約的方式協商確定。
三、根據農業機械推廣工作需要,今後新增農業機械產品的測試檢驗收費標準由你部按照測試檢驗收費標準的核定原則,參照規定的同類測試檢驗收費標準制定,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後執行。新增農業機械產品的測試檢驗收費標準試行兩年,試行期滿後,由你部按規定程式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制定正式收費標準。
四、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按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五、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收取的農機產品測試檢驗費繳入中央國庫,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具體繳庫辦法按照《財政部關於確認農業部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09]86號)的規定執行。通過部級鑑定能力認定的專業站、省鑑定站收取的農機產品測試檢驗費繳入省級國庫,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具體繳庫辦法按照省級財政部門規定執行。農機產品測試檢驗費收入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列第103類04款44項19目“農機產品測試檢驗費”。
六、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自行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或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重新核定農機產品測試檢驗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2976號)和《關於農機產品測試檢驗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6]19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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